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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审判实务

2012-07-25 来源:学术午餐工作组 作者:王俊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这是本学期的第二次学术午餐,总第五十八期学术午餐,现在开始

  杜颖:我对这个案子当然还有其他疑惑,因为时间的关系我就不再多问了。我最后提一个小问题,是接着郑老师的那个问题,郑老师对一般公众感兴趣,我对一般公众不感兴趣,我对另外一个问题感兴趣,就是一般注意力。我写过一篇文章,是关于消费者问卷调查证据的,因为你实在判断不了,要判断商标是否能够混淆、是否会误认,你得看消费者的反应,而消费者的注意力你要根据一般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来判断,那么这个一般注意力应该怎么判断,比如把我的表和你的表放在一起来比对的话,在一般的情况下,你把它单独拿出来,你施加的注意力要强,你肯定觉得不相似,但是如果这两块表放在商场里和其它很多表放在一起,你可能就认为它相似了,所以郑老师觉得这个一般公众不好确定,我觉得最不好确定的是一般注意力。

  郑友德:要是一般消费者不确定,那么哪里来的一般眼光呢,呵呵。

  李扬老师:杜大教授,你问完了没有,呵呵

  杜颖:就算问完了吧,我还有一些问题等下来再沟通吧。

  李扬:那好,请王法官就杜老师的这些问题简要地进行回答吧。

  王俊毅:好的,郑院长和杜教授提出的问题都很深奥,很难为我,我也不知道能不能回答得好啊。刚才第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不在一个法院审理。按照道理的话,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时间不一样,在先前的一个案子已经审完了之后,然后又反过来告他,因为被告的主体不一样,所以时间先后顺序以及被告的不同肯定只能在不同的法院进行管辖。当然啦,如果说这样的几个案子同时在进行受理,很有可能最高人民法院来行使相应的权利,指令某一个法院进行审理,那样可能会好一些,但我想,如果是真要审过来审过去的,那么这个案子就很有看头,因为正诉和反诉扯过来扯过去,当事人就要列三张纸,因此基于最终的判决可能会有权威性,但是对于案件审理,因为是不同的事实,可能也不一定会有最终达到双方都满意的一个效果。而关于你说的不予合成转让的问题,在达能就出现了这样的新问题,一直到目前为止,就我了解,在商标合同的注册转让之中,必须要到商标局进行转让登记,这是进行商标转让的必须要件,也就是说转让需要商标局的登记注册,就像不动产一样的。但是,因为达能这个案子特殊在于它是和法国娃哈哈打官司,这对于国家、社会和公平都会引起一些争端,因为这个案子我不是很熟悉,但是从我这个角度来考虑,这个如果不予合成转让的话,恐怕也是一个政治的原因,已经不是法律层面上的原因了。

  关于第四个问题,就是 “头孢西林”的主体问题,这一点我可以明确地回答杜教授,就是在我们审判商标案件过程中,首先并不会判断引用过程是否适用审查指南,包括在审查专利案件中还要复杂,而关于权利要求的固定、必要技术特征的归纳这一块,我们一般都比较少用,除非是对个别的情况。在专利中,个别的权利表述不清,我们需要通过说明书,或者附图来进行解释,如果这还看不清楚,我们才会通过专利审查手段看它是怎么通过的,才能使用专利中的禁止反悔原则,在你这个专利文件表述当中来归纳你的权利要点。在商标这一块,一般我们很少出现这样的一些情况,可能是我们的案子还不是很多,所以这种情况还没遇到过,而我们在一般的审理过程中,首先审查的就是你这个权利是否有效,是否有合法来源,如果你自己是这个权利人,那么就没有问题。你是否在权利保护的有效期间,如果快要到了,那么你是否进行了续展,如果你是被许可人,或者是独占许可人、转让人,那么我肯定会看你的权利承让过程,如果这个合适了,我们就认定你的权利为合适,因为我们知识产权审判有个比较前提的原则,就是刚才我说的在先权利优先原则,这个肯定是要考虑的。第二个就是保护权利人原则,只要权利人在任何举证责任中,有一个初步的举证,我们就认定他有这个权利,如果有异议,被告你提反证,这个就为我们审判带来了不少的便利,如果你做严格审查的话,应该是对当事人来说很难保护他自己的权利。因为我举一个证据出来,不管其是否具有有效性,我就否认,你再提,那么这个案子就没法进行下去,除非他也提出了相应的反证。在我们湖北省先前审过的一个案子,也是我审的一个案子,是2006年全国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就是“湖教”和“高教”关于走遍美国的那个案子,在审理中他提出了相应的反证,然后我们才会让原告再举证据。一般情况下,我们要求被告举反证,如果举不了,就是举证不能,要承担败诉的责任。而关于刚才杜教授问的我们是否引用,我们很少引用,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你说的还是比较深入的。关于你说的地理名称,我们也有过一个案子,就是枝江酒业的案子,关于枝江酒的产地,在宜昌中院有过几个案例,这个的的确确存在您说的这样的问题,但是我们法院只能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比如标明正当产地,没有其他地方误导公众的,我们就应该认为其是合理使用,是有效的。这也是因为我们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更加深入的研究,所以我们只能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来判定你是否属于合理的使用,如果不属于合理使用,就把它改掉或者注销掉。好像就是这样的六个问题吧,呵呵,那我就回答完了。

  李扬:这些问题是非常多了,呵呵,我也想再问几个问题啊,这个好像是又犯了我们易继明院长的大忌啊,又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笑),但是因为这个和我的专业有点关系,所以我觉得还是应该再多说一下。听了我们两大教授和法官发言之后,我觉得这个发言是很有意思的,那在进入正式评议提问题之前或者是回答问题之前,我先讲一下,其实这个观念我在给各位上课的时候也讲过,我们学整个知识产权法的话,至少对于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趣旨是需要有一个了解的,著作权法追求的是文化的多样性,专利法追求的是技术的先进性,商标法是追求某一个标志的识别性,正是由于这样的一个趣旨的不同,所以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的时候,也是非常不同的。那么具体来说,因为我也在各种场合都讲过,所以就不具体展开啦。但是对于商标法来说,由于它追求的是某一个标志的识别力,因此我的一个观点就是,作为一个标志来说,它是可以共存的,既然可以共存,那么我们在客观上面进行制度设计的时候,只要防止它在客观上发生混淆的后果,我认为就足够了,这是我要表达的第一点。

Tags:实务  审判  案件  商标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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