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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审判实务

2012-07-25 来源:学术午餐工作组 作者:王俊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这是本学期的第二次学术午餐,总第五十八期学术午餐,现在开始

  裴丽萍:我这个问题可能就很外行,刚才听这个主题很受启发,我的问题就是,在第四页,说到对这个商标侵权的问题。一个是首先怎么对商标的标识来比对,是不是相似或者近似,再一个说到商品或者服务是不是近似怎么来比对,那我注意到有两个标准,一个是相关公众,他们认为是不是近似或者类似,再一个就是商标注册用的分类表,那可能就有这个问题,而且我注意到,相关公众认为是否类似是在前面的,这个注册表是作为参考,那么首先我要问,这是不是有顺序意义,先以相关公众认为类似作为优先标准,既然有第二个标准,那么可能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就是说注册表认为不是一类的,但是相关公众认为是一类,这实际上就产生矛盾了。那如果以相关公众为优先的话,那就会产生一个什么问题呢,也就是说实际上这个商标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它的权利边界,因为你这个表既然是注册的时候被严格遵循的表的话,实际上就是说在权利授予的边界里面,它实际上是排除公众认为是类似的这一类的,这是权利范围,对不对?那作为我,比如说我是一个疑似的侵权者来说的话,我对这个分类表实际上是很清楚的,我在使用这个所谓的注册商品的时候我认为是我按照这个分类表,我只可能按照这个分类表,因为我不可能在事先去调查公众你认为这是不是类似的,对不对?所以根据这个分类表,我认为我没有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这个,所以我就用了,结果现在一调查公众,公众说类似,那我就可能构成侵权,对不对?这样实际上我认为就是无形中扩大了权利的边界或者是范围,那就造成一个矛盾实际上是权利的边界或者范围上的一个矛盾,我不知道是不是我的理解有误,如果有这个矛盾的话如何化解?

  王俊毅: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应该说在我们的审判实务当中……

  郑友德:我打断一下,王法官,我们的法律当中是不是没有用这个一般消费者的概念,我们用的是相关公众,没有用这个一般消费者这个概念嘛。

  王俊毅:是这样啊,一般消费者跟相关公众是一个上游概念和下游概念的关系。一般消费者从概念上应该说是高于相关公众,相关公众只是说一般消费者的特定部分,特定行业、特定领域的部分。那么也就是说,我们一般什么情况下用一般消费者呢?一般消费者,比如说日常用品,社会普及面很广的,我们会要求用这个,但如果说这个商标使用的产品很专业的话我们就会使用相关公众的概念,这是我们用的比较常用的一个顺序。

  李扬:不过对这点理解的话,我正好和我们王法官理解是相反的,因为相关公众好像范围更广,一般消费者仅仅是指当中的消费者吧,相关公众是中间层次的交易者,比如说批发商等等都可以视之为相关公众。

  易继明:你的理解是错误的(笑)……

  李扬:我的理解是很准确的(笑)。

  王俊毅:在相关公众和类别方面,我们肯定首先要考虑,就是说消费者买东西,再精确一点就是相关公众,相关公众买东西他肯定会考虑说买东西之前是属于什么类别,分类表我是肯定不会看的,我就看我需要什么东西我就去买。关于是否相同或者类似,要参照分类表,但我个人认为是诉讼过程当中是否相同或类似的角度它才能取得这方面的证据。

  裴丽萍:但是我觉得这个对疑似侵权是不公平的,因为比如说我打算要生产一种商品,我打算要用一个商标,那么这种情况下我可能会去查,我稍微了解一点商标法,这个已经比较朗朗上口,已经比较好标识的,也就是那个,我认为用在我这个上面是挺好的,我一查不又构成侵权,因为我这类商品和你已经注册的商品是不一样的,所以我就用了,用了结果你现在相关公众认为是(侵权)。换句话来说,其实我已经履行了我应该注意的义务,在用这个商标的时候。结果你在判断我侵权的时候,你不用这个,但是这是一个法定规则啊,已经有这个商标或者商品服务分类表啊,我是有法律依据的啊,那么我就以这个为抗辩,你相关公众认为我是近似,我认为我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所以我不构成侵权。

  李扬:我可以代王法官来回答这个问题,为什么呢,因为上一次我做的时候,我们裴老师也愤愤不平提了好多问题。这个问题是这样的,我们法律并没有说,在这种情况下,你的行为就是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是非常明确的,因为商标专有权的范围是有限的,它禁止的范围也是有限的。我们考虑它的边界问题是什么呢,你的行为构成搭便车的行为,也就是说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我们要考虑的是这一点。在商标法领域当中,除非你的是一个驰名的商标,你拥有特殊的权利,不是这样的话,就考虑反不正当竞争的问题,这就是他们的界限的区分,非常清楚。

  杜颖:裴老师,我说两句话啊,这个问题呢,我想第一个就是出现的情况很少,但是一旦出现了,究竟是谁优先呢,我跟您讲一个关于通用名称的,我想对这个问题有一定的借鉴,因为我写过一篇关于通用名称商标权问题的研究,我发现通用名称有时会出现行业标准和大众认识的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比如你行业标准认为这是通用名称,但是消费者却根本不认为你这是通用名称,那你说谁优先呢,或者行业标准认为其不是通用名称,但是消费大众却说这就是通用名称,那法院现在有些判决就说,消费者认识优先。

  郑友德:这里我要插一句啊,在商标法上,这个问题,就是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它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考虑这些问题,就是说,把那个行业以外的什么专业人士都应该排除,应该把这个问题定位准,因为只有这样,这个问题问起来才是比较准确的。

  裴丽萍:我还是觉得,这个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商标权是法定的,对不对?也就是说这个权利的内容和边界,作为我权利人来说的话,实际上我只能够严格的按照这个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处理)。

  杜颖:这就对商标权不公平,裴老师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裴丽萍:对商标权人其实可能还是公平的,我刚才是对侵权人来说的。

  易继明:我们还是能够从主持人的行为中发现,握有权利容易导致腐败,总是会利用他的主持人的优势地位给我们上课,而且还拖堂,你是拖堂了将近四五十分钟了嘛。

  李扬:刚才是事先声明可以拖堂的啊……

Tags:实务  审判  案件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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