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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梦网”商标看中英文互驳的审查标准

2012-01-14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商标法》第28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

  《商标法》第28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也就是说,复审商标因为有在先权利的存在而被驳回,其中的在先权利包含的重要一款即是:中英文商标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的,应予驳回。

  2002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第41类的相关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梦网”商标,在进行实质审查时被商标局以违反《商标法>第28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之规定驳回注册申请。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与在先存在的英文商标DREAM”构成近似。

  而商评委在复审裁定中认为,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28条之相关规定,准予梦网”商标在第41类相关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中英文商标互驳的案例,解析梦网”复审案件的关键性要素即是中文商标和英文商标近似的审查标准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把握。在商标注册的审查实践中,汉字与英文商标近似的审查考虑的因索主要是音译和意译。一般情况下,有含义且该含义为相关公众知晓的英文商标,主要含义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的,判为近似商标。如:王冠”与CROWN”,因该英文含义明确,互相对应且为相关公众知晓,含义的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因此判近似商标;而无含义的英文商标,主要考虑其音译。如:华伦天奴”与VALENTINO”因两者的对应关系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两者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故判为近似商标。但当中英文含义不完全对应,且其含义已被指定或者被限制时,就可能不判为近似商标。

  在处理梦网”案件的复审过程中,代理人以复审商标和引证商标中英文不构成近似和复审商标的存续和使用状态为核心,深入地探讨了梦网”商标在第41类相关服务项目上注册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比较复审商标和引证商标:

  (复审商标)梦网 (引证商标)DREAM

  首先,整体的视觉效果上比对,复审商标和引证商标由于中英文构成要素的不同产生极为迥异的整体识别要素,可视媒体和有声媒体的宣传和推广上都能够显著区分,不具备混淆的天然属性;其次,复审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含义不具备完全对应关系,虽然DREAM”也具有梦、梦想”的含义,但是二者本质上指代的事物则完全不同,很明显,引证商标中文识别的显著部分应为梦”,完全是其本意的直接描述,而复审商标梦网”中的梦”则是充当修饰说明成分的,网”是被其修饰的名词,根据语法的一般规律,名词被其他词汇修饰,该名词为该词汇语义的重心,因此,复审商标的语义重心为网”,梦网”中的梦”是指梦想的、梦幻般的、超乎想象的”,复审商标指向的事物应该是梦想的网络家园、超乎想象的网络服务”,对申请人具有象征和引伸意义。可见,复审商标从构成、含义、呼叫和整体视觉效果上都能和引证商标明确区分,认定近似的驳回理由显然是略显牵强的。

  另外,本案复审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商标的知名度和申请人在通讯行业内特殊的知名度也决定了两个商标在市场上的共存能够明确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不存在实际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从而使得复审商标获得授权存在现实的可能性。综合几点商标近似标准的审查和判断,本案主要是在对复审商标特定的含义和属性详尽阐析的基础上,从商标整体性和识别性的角度出发,论述了两个商标的不同和共存的现实性和可能性,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评委在审理类似案件上关注更多的是商标在实际使用中的区分和识别意义。

Tags:中英文  审查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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