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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审判实务

2012-07-25 来源:学术午餐工作组 作者:王俊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这是本学期的第二次学术午餐,总第五十八期学术午餐,现在开始

  易继明:还利用主持人的优势地位说我可以拖堂,其实是这样啊,我想时间不早了,刚才讨论得比较热烈,确实很有意思,包括提出来的商标权利人的角度,但是商标法的趣旨是什么,李扬教授谈了,它可能是一个区别于你和我的问题,比如说,李扬和那个疯狂的crazy 李扬,还有那个唐老鸭李扬,其实名字还是一样,没有必要进行区分,你可以说我就叫李扬,是我老爸给取的,但是其他的也都是老爸给取的,但是呢,商标的意义在于让这几个李扬区别,所以我们不妨叫一个瘦子李扬和胖子李扬,还叫一个crazy 李扬,这就叫得大家都很清楚了,不会混淆。所以商标的趣旨就在于让他、让你和我之间划清界限,就从这个趣旨来说,也确实涉及到了一些财产的理念。既然因为使用,因为消费者,然后让它有个区别,涉及到一些财产的基本理念,这个基本理念,虽然李扬教授在拖堂,但是他所反映的基本理念我还是赞同的,比如在商标问题上,王法官也谈到过,有些我们通过个案认定的驰名商标,但是现在最高院发现有很多的假案,导致了很多的驰名商标,这个现象好像应该遏制一下,于是又强调我们今后怎么怎么,但是我们商标建构的意义在什么地方,实际上是希望你和我的界限更加拉大,标识更加清晰,这个趣旨的追求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即便是某个企业出现亏损并不意味着它不治理,就是它跟它的趣旨不应该是强调,包括我们杜教授提出来的,我们这么多案件,为什么最高院不弄,不进行管理啊,这就是一个审判的动态管理,你现在看到的是一块,但是每一个权利人都不一样的,所以说不能按照这种理念来考虑问题。总的来说还是从私权的理念来考虑,包括我们的李扬教授考虑的角度,包括分级对抗的这个角度。总的来说,王法官给我一些启发,包括在先权利的问题,实际上也涉及到我们在财产的领域能不能确立一个先占原则,如果先占原则在一般的财产领域,如在物权领域能够确立的话,那么它实际能够波及到无形财产涉及的领域问题,或者说对在先权利的尊重的问题,并且我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官相对期待较多,比如在诉前的禁令上,包括刚才介绍到,如果出现某一些在先权利和善意的使用,我们的判决不一定是侵权,只是做出一个类似的司法建议,标明你的来源,就是这一些判例都是很好的,可以很好的拓展。当然我们的法官确实有一些和别的法官不一样的地方,比如说涉及到我们普通消费者的利益以及相关公众的认定这些,在英美法当中,陪审团可以对事实部分做出认定是否侵权,就不用我们法官去说事实上他是否侵权,陪审团从某种角度说代表了普通的消费者,他对某种事实是否侵权构成判断,法官在事实基础之上适用法律,是比较好的,这是在英美法的法官当中,可能的比较便利的地方。但是我们所面临的就是,我们的法官必须做出判断,那么在这一个判断过程中,一般消费者的眼光、相关公众在制度设计上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我们的法官有时候可以要求我们委托一个调查机构或者委托一个相应的鉴定部门,把这些交给他们,但是总的来说,还是有些不周延的地方,所以我说李扬教授在这个问题上是有问题的,因为也是刚才老郑谈到的,商标所面对的是消费者,让消费者一般的大众眼光,普通消费者的认识肯定要优越于相关公众,这个法官的看法我认为是正确的,我希望我们能够做一个交流,非常感谢今天王法官能够到这里来,我看了他的EMAIL上面是IPJUDGE,应该是在这个领域里面,有他的一些追求,所以在知识产权的这个领域当中,希望能够有更多的机会,能够把你们的一些司法上判案的成就跟大家分享,谢谢!

  李扬:感谢易继明老师,我们宋法官也在这里,不知道有没有什么感言要发表的?

  宋法官:我没有啊,我觉得我来是学习华中科技大学各位老师和教授的这些深刻的理论知识,对我来说,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要对你们表示感谢。

  李扬:感谢宋法官。那么因为时间的关系,虽然我还兴致勃勃的,但是没有办法继续进行下去啦,今天非常感谢我们的王法官给我们带来这样的一个非常好的主题。今天的话,真的是法官与学者之间的对话,非常生动,而且还涉及到了商标法中的一些本质的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我们的思考问题的方式,也影响了我们的司法实践,所以,再次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感谢王法官给我们带来这么好的题目,也感谢宋法官的光临,希望我们以后这样的联系深入的、持久的继续下去!

Tags:实务  审判  案件  商标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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