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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字母在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应用

2013-09-02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温海星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内许多企业与广大消费者对字母商标的认可程度日益提高,商标领域字母要素的运用更加频繁与复杂。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内许多企业与广大消费者对字母商标的认可程度日益提高,商标领域字母要素的运用更加频繁与复杂。注册字母商标的申请人既有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和在华的外资企业,也有国内的各类市场主体。下面笔者结合审查工作实践,对目前商标申请注册中字母要素运用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对广大申请人有所帮助。

一、字母商标的相关规定及分类

在我国现有的商标申请注册管理体系中,根据商标的组成要素,将商标划分为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汉字商标、数字商标以及由以上要素组合而成的多要素商标等。在2001年之前的《商标法》中,将字母商标归入文字商标的范畴。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可以是汉字(简体或繁体汉字,异体汉字不能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国家的文字或字母、数字,不同文字之间可以组合使用。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的规定更符合商标申请注册的实际情况,也便于商标审查机构依法审查字母商标的注册申请。在涉及字母的商标注册申请案件中,英文字母构成的商标占了绝大部分。因此,本文将字母商标的讨论范围限定为由英文字母a到z等26个字母中的一个或数个组成的商标,可以由缩写、字头或者无含义的字母组合甚至单个字母组成。

在申请注册实践中,字母商标通常有以下几类:

1.作为字头的字母及字母组合

一般来说,一个或两个字母组成的商标审查要素被当做字头,而在实际审查中,字头是被当作图形审查的。3个或以上的字母一般作为单词或词组(有无具体含义皆可)审查。由于字母数量有限,字头的审查较为严格。字头既可以作为一件商标,也可以是商标的组成部分。以下面3件商标为例:图1就是简单的AB商标,图2的字头为AB,ANALITICA则作为单词审查。图3既有字头“AB”,同时又将“NORMAL”、“ABNORMAL”作为单词审查。

2.有具体含义的字母组合(单词及词组)与无具体含义的字母组合

有具体含义的字母组合是指字母商标具有一定的中文或英文含义,可以是拼音,也可以是英文单字或词组以及缩写等。例如DONGFANG、XIANQI、DAIMENGDE,可以认为是中文的拼音;“XIANQI”还可认为是“XIANQI”与“XIANQI”两种拼音形式。

在实际审查中,被当作拼音的字母商标可以与带拼音的汉字商标判为近似。如前述“DONGFANG”,与“东方”不判近似,但与“东方DONGFANG”判近似。英文单词及词组也十分普遍,如“NICE”(美好的)、“ILOVESPORTS”(我爱运动)、“CEO”(ChiefExecutiveOfficer的缩写,译为首席执行官)等。

无具体含义的字母组合指字母组合没有与之对应的拼音及英文翻译,没有具体的含义。如SGVOT、HUAMV、WKETOCD等,既找不到与之对应的拼音,也不是英文单词和词组的组合。

3.图形化的字母组合

现在,相当数量的字母商标经过精心的设计,已经形成某些图形,在审查过程中除被认定为字母审查外,还要作为图形审查。例如图4中的商标,审查时除了需要立分卡“A”以外,因其已经图形化,构成了“拟人化的集合或立体图形,描绘成人物的集合或立体图形组合;抽象人”,因此还要作为一个图形单独审查。图5“LOVEPETS”中的字母“P”、“E”已经图形化,因此这件商标既当作完整的“LOVEPETS”字母组合审查,也要作为图形审查。图6的“GOOD”整个图形化,会被当作“一个或多个其他几个图形组成的圆或椭圆”审查。

二、字母要素运用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已达1136万件,累计注册量已达765.6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40万件,均居世界第一。2012年,商标年申请量突破160万件,达1648316件。在审查实践中,各类商标形式纷繁复杂,对字母要素的运用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一些申请人运用有限的26个字母,创造出各式各样、生动鲜活的字母商标,同时也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限于篇幅,笔者就几个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探讨。

1.因含有国家名称及著名城市名称被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及外国的国家名称、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国外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含有国家名称或著名城市名称的字母商标一般会被引用上述条款驳回。下面举例说明。

案例一:某申请人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图7茶女商标,其中含有英文“CHINA”,被商标审查机构以“该商标英文部分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为由驳回。

案例二:某申请人在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图8商标,其中含有“BEIJING”字样,被商标审查机构以“该商标文字中的BEIJING是北京市名称,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驳回。

案例三:某公司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图9genevaLIONS商标,除与某公司LIONS商标近似外,被商标审查机构以“该标志英文部分geneva可译为日内瓦,为瑞士西南部城市,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为由驳回。

案例四:美国某公司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图10商标,其中含有“mexico”字样,被商标审查机构以“mexico为拉丁美洲墨西哥国家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由驳回。

商标注册申请因含有国家名称或著名城市名称被驳回,是因为违反了禁用条款。这样的商标不仅不能作为注册商标获得法律保护,甚至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广大商标申请人必须高度重视,避免申请和使用此类商标,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其他法律问题。

2.因负面含义被驳回

部分有具体含义的字母商标,因含义不符合我国的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格调低下,作为商标注册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而不能注册。此类被驳回商标的申请人,有的是对字母的负面含义不了解,糊里糊涂提出了申请;还有的则是希望借助其刺激性的、标新立异的含义提高商标的识别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类有负面含义的字母商标基本不可能获得核准注册。

案例一:某公司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泛思·斓荻FANCYLADY商标(图11)。其中“FANCYLADY”为具有具体含义的英文词组,即“情妇,妓女”。商标审查机构以FANCYLADY译为情妇、妓女,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此商标注册申请。

案例二:中国台湾某公司在第30类饮料、食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福尔摩沙FORMOSA商标(图12)。商标审查机构以“福尔摩沙FORMOSA”是荷兰等殖民者对我国台湾岛带有污蔑性的旧称,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为由,驳回此商标注册申请。

案例三:美国某公司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HUSTLER商标(图13)。商标审查机构以“HUSTLER”译为“皮条客”,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为由,驳回此商标注册申请。该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有“皮条客、妓女、骗子”等不良含义,虽非主要含义,但作为商标使用仍易造成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在以上有负面含义的字母商标被驳回的案例中,商标审查机构都引用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虽然被驳回的字母商标负面含义的具体影响各不相同(历史、政治、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但因该条款为禁用条款,一旦引用此条款驳回,申请人很难通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等后续程序再主张其权利。

3.因字头近似被驳回

有的申请人为了突出字母商标的显著性,或凸显企业名称缩写,在申请的字母商标中凸显英文字头。因为英文字母的稀缺性,字头的组合数量有限,造成部分字母商标因字头近似被驳回。

案例一: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某公司在第36类金融保险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DC折扣联盟DCCARD商标(图14),商标审查机构审查后认定,其“DC”字头与海南某公司的DC城商标(图15)的“DC”字头近似,驳回其注册申请。

案例二:日本某公司在第30类饮料、食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T&G商标(图16),商标审查机构审查后,以其与某人已注册的T&GEISPRODUCT商标(图17)及某公司已注册的TG商标(图18)近似为由,部分驳回了此商标申请。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因字头近似被驳回的商标从整体上看,与引证商标可能具有一定区别甚至明显区别,但从字头近似的角度考量,则完全符合相关的商标审查标准。

4.因与中文译意商标相同 被驳回

具有具体含义的字母商标在申请注册时,商标审查机构除了审查字母要素外,还要审查其中文含义。有些字母商标因为其具体含义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中文商标相同而被驳回。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中这类情况较为普遍。

案例一:江苏某公司在第24类纺织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HAWK商标(图19),商标审查机构审查后认定,该商标译为“鹰”,与广东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鹰EAGLE'S商标(图20)近似,部分驳回此申请。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判断两个商标近似的理由是“HAWK”的中文含义与鹰EAGLE'S商标中的中文“鹰”近似,而不是判定“HAWK”与“EAGLE'S”近似。

案例二:浙江某公司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SUN9商标(图21),商标审查机构经审查认定,该商标译为“太阳”,与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TAILLAN太阳商标(图22)近似,驳回此申请。

一般情况下,有具体含义的字母商标在与之对应的中文商标判定近似时,要求较为严格。很多申请人可能在申请前的查询中仅就字母本身进行了相同近似的查询,没有针对其中文含义查询,导致商标被驳回。

5.因其他要素(图形、汉字等)近似被驳回

现在的商标申请含有大量的多要素商标,综合运用了图形、字母、汉字、数字等多种要素,审查此类商标要求分要素审查,即每个要素都要分类审查并判定相同近似关系,一旦有要素被判定为近似就不能注册。

案例一:韩国某公司在第24类纺织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YOUNGTIGER商标(图23),除被认定其英文部分与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近似外,还与黑龙江某公司已注册的东北虎商标图形(图24)近似,因此被驳回。

案例二:陕西某公司在第37类房屋建筑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梦想装饰dreamdecoration商标(图25),被认定中文部分与某人已注册的梦想屋DH商标(图26)近似,被部分驳回。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多要素商标的申请因涉及不同要素之间的相同近似关系判断,比单个要素的商标更为复杂,对商标申请前的查询与设计工作要求更高。

6.因有明确含义易造成误认被驳回

在此种情况下,商标审查机构驳回的法律依据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因字母商标具有明确含义,用于指定商品及服务内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内容产生误认而产生不良影响,导致被驳回。

案例一:北京某公司在第30类饮料食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大学年代英语咖啡商标(图27),除与某文字商标近似外,商标审查机构以商标中有“咖啡”、“coffee”,使用在“咖啡”以外的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误认误购为由,驳回此申请。

案例二:浙江某公司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壹周BEER商标(图28),并宣布放弃“BEER”的专用权。但商标审查机构审查后,还是以该商标中“BEER”含义为“啤酒”,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引起误认为由驳回此申请。

7.因含有国际组织缩写被驳回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项规定,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及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字母商标不能与上述提到的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近似,否则不但不能获得核准注册,甚至不能使用。

案例一: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某公司在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WTOGroup商标(图29),经审查认定,该标志英文部分“WTO”与“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的英文缩写近似,因此被驳回。

案例二:某自然人在第4类工业用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欧佩克OPEC商标(图30),经审查认定,“欧佩克”及“OPEC”为石油输出国组织的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三、对申请字母商标的几点思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涉及字母要素的商标申请有自身的特点,特别是涉及字母字头、字母图形化、字母拼音及具体含义等方面,值得申请人以及代理机构关注和研究。从字母商标的申请注册实践来看,笔者认为申请人应重视以下工作。

1.熟悉了解法律法规,尤其注意禁用条款

《商标法》明确将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涉及字母的商标申请注册必须以《商标法》为依据。2012年12月24日,《商标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在新修订的《商标法》中,可能涉及新的商标要素,相关企业应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并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和调整商标申请。

在申请注册字母商标时,企业一定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禁用条款。目前《商标法》中与字母商标相关的禁用条款主要有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等。从前述案例可以看出,商标被引用某些禁用条款驳回,使用救济手段再次主张注册权利的可能性较小。因此,申请人一定要吃透相关法律条款和商标审查规定,提高字母商标的审核通过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申请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针对某些被驳回的字母商标申请,酌情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救济手段,争取在复审环节及司法环节争取支持。例如《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就规定,如获得外国政府同意,就可以注册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后如能在后续程序中提供外国政府的许可证明,也有可能获得核准注册。

2.选择优质的商标代理机构,做好申请前的查询工作

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商标代理机构具有重要作用。2012年,商标年申请量突破160万件,达1648316件;在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的具有代理资质的商标代理机构已经突破1.7万家。商标代理机构数量众多,规模大小与业务水平差异明显,人员素质与职业素养参差不齐,商标代理市场鱼龙混杂,竞争激烈。有些商标申请人贪图便宜,没有仔细选择资质好、业务水平高的代理机构,造成不少本可避免的损失。

在审查实践中,笔者曾遇到有的申请人在代理机构的鼓动下,在相同类别中重复申请数个字体不同的相同商标被驳回,浪费大量申请费用的情况。因此,商标申请人要通过正规渠道,选择已经在国家工商总局备案的信誉好、专业能力强的商标代理机构。

由于字母要素数量有限,且已注册量和申请数量巨大,更需要申请人自己查询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在申请前进行细致的查询。尤其是涉及多个要素的商标,不仅要查询字母,也要查询数字、汉字及意译等所有其他要素。虽然申请前的查询工作比较繁琐,但“磨刀不误砍柴工”,对申请人顺利获得商标注册是非常有帮助的。

3.精心谋划字母商标的注册内容与范围

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1136万件,累计注册商标765.6万件,有效注册商标640万件,其中涉及字母要素的商标数以百万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某些字母的运用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这就要求申请人精心谋划字母商标的注册内容和范围,既不要触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又要避免跟已有商标近似,还要满足商标对语言文字所要求具备的区别性、醒目性、艺术性、社会性等特性。因此,企业必须对注册使用哪些要素(单独的字母要素还是多个要素)、如何注册使用(使用标准的字母还是改变后的图形化的字母)、注册范围的大小(个别商品还是全类商品)进行整体的考虑和谋划。

4.注意字母商标注册中的文化差异问题

不同的语言文字反映了不同的文化差异,每种文化都有独特之处。申请人在注册涉及字母的商标时,必须考虑字母商标在我国运用的语言文化及历史政治环境。有的字母商标在国外可以注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条件下就不一定能获得注册。还有一些字母商标即使在我国获得注册,也不一定就能与我国的文化和社会现实融合得很好,不一定能收到申请人希望的效果。

例如,法国某汽车公司与我国某知名汽车公司共同合作,将其高端的“DS”品牌汽车引入我国市场。作为该法国汽车公司的豪华品牌,“DS”是法语“DEESSE”的缩写,意为高贵的“女神”。但在我国的网络语言环境中,DS”被众多网友默认为“屌丝”的缩写。结果,本为豪华汽车品牌的“DS”被戏称为“屌丝”汽车。不同文化语境下,同样一个词语的内涵却有云泥之别!因此,申请人在设计字母商标时一定要注重社会效应和品牌影响,充分考虑当地的文化氛围。

(作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温海星 出处:中国工商报)

Tags:字母  商标审查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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