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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不断、理还乱的名人姓名商业化使用问题

核心提示:将国外名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在我国已是屡见不鲜,甚至是趋之若鹜。从已故的达芬奇、毕加索到尚健在的贝克汉姆、刚刚崛起的林书豪,似乎将国外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已经成为经营者迅速打开并

 

  将国外名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在我国已是屡见不鲜,甚至是趋之若鹜。从已故的达芬奇、毕加索到尚健在的贝克汉姆、刚刚崛起的林书豪,似乎将国外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已经成为经营者迅速打开并占领市场的捷径。但这一次,当赫赫有名的NBA巨星、“飞人”迈克尔·乔丹指责拟将上市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权的消息一出,却着实震动了不少国人。在法律上认识与如何处理这一诉求,却不是仅凭借道德感就能轻而易举回答的问题。

 

  由于商标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文字、字母等可视性标志,姓名也通常由文字、字母构成,因此,利用名人姓名成为可能;同时,在以“眼球经济”、“注意力经济”为特征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名人姓名更容易吸引公众的注意力,因此,利用名人姓名作商标显得水到渠成。用国内名人姓名时,很多企业多少有些顾忌,多用名人姓名的谐音,但用国外名人姓名,顾忌就很少,往往直接用其音译。在企业还处于发展阶段时,用国外名人姓名的风险也大大小于用国内名人的姓名。但是,一旦做大,需要走出国门时,一旦东窗事发,损害的不仅是企业自己的利益,也给国外指责中国知识产权问题的人以口实。

 

  姓名权原本是受民法保护的一项人格权,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精神利益,但在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姓名所包含的经济价值被充分挖掘,特别是名人姓名商业化使用不仅进一步提升了名人的知名度,而且为其姓名赋予了经济利益。如今,商业化利用名人姓名最常见的方式是将其本身或者其他拼写形式注册为商标,如李宁将其姓名的拼音“LI-NING”注册为商标,但未经许可将他人姓名注册为商标则为法律所禁止。但由于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如果出现未经许可商业化使用国外名人姓名,姓名权保护要求在我国并不容易实现。因为,一方面,国外人名为字母表现形式,注册国外名人姓名为商标时多会根据中国人的文字识别特点选择其音译形式,因此,国外名人姓名与中国商标在形式上并不完全形同,这为证明二者的同一性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另一方面,不是所有的名字都具有唯一性,如果该国外名人的姓名较为常见与普通,则单凭其名字即主张权利多少显得有些不够令人信服。这也是为什么乔丹体育公司会辩解说“乔丹”是一个常见的美国姓氏。如此看来,以姓名权起诉的胜算有一定风险。

 

  乔丹在起诉时还提到乔丹体育公司同时使用其运动剪影、“23”这一球衣号码。乔丹体育公司在产品上使用的篮球运动员的剪影与“飞人”乔丹的经典上篮动作基本吻合,同时使用的数字“23”是迈克尔·乔丹的球衣号码,无疑会让很多熟悉乔丹的消费者联想到迈克尔·乔丹。即便乔丹体育公司可以否认其注册商标“乔丹”与乔丹本人存在同一性,国外很多人都叫乔丹,但不可否认的是,乔丹体育公司上的篮球运动动作,不能不让人联想到与其商标“乔丹”同名的NBA篮球巨星;加上其特意添加的数字“23”,无疑更容易让人联想到身穿23号球衣的“飞人”乔丹。而这些,已远超出名人姓名权这一民事权利所能涵盖的内涵,而与商品化权或者形象权有关,或者说,真正解决问题的法律出路不是提起有关姓名权侵权的民事诉讼,而是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双方的权利纠纷,不是姓名权纠纷,而是知识产权纠纷。不过多少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知识产权法上并没有关于商品化权或者形象权的直接规定。

 

  现行商标法第九条及三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利。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经享有的合法权利。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是商标注册的一个基本条件,商标注册一旦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可能导致商标注册失败或者注册商标被撤销。

 

  如果能证明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乔丹”与“飞人”乔丹在先姓名权构成法律上的冲突,则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但是,由于“乔丹”商标已注册15年,已超过了一般情况下撤销商标的5年期限规定,显然无法根据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的原则撤销“乔丹”商标了。但是,作为识别性标记,任何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者联想均会对商标的识别性功能造成影响,因此,说这类纠纷是剪不断、理还乱就一点也不为过了。但是,这顶多是一个困局,而不是僵局,因为至少我们清楚,处理未经许可商业化使用国外名人姓名纠纷的基本原则应当是保护在先权利、禁止混淆及维护公平竞争、实现利益平衡;对于已经注册为商标的名人姓名,既不能简单地以注册商标具有合法形式为由认为不侵权或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放纵未经许可使用国外名人姓名、损害名人经济利益的行为,也不能错误地单纯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一概要求注册商标停止使用或者撤销该商标,而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形适当处理。对于使用时间较长且竞争性利益冲突不大的,可在坚持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的基础上,视案件具体情况,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这其中,还需要对许多具体问题进行查证,如是否将国外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并商业化使用在与该名人工作及其所属领域相同或者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同时,我们也相信,经过这一纠纷案件的解决,国内企业在商业化利用国外名人姓名的问题上会有更清醒的认识与更符合法律要求的行动!(魏玮)

Tags:姓名  名人  不断  商业化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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