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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件审判实务

2012-07-25 来源:学术午餐工作组 作者:王俊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这是本学期的第二次学术午餐,总第五十八期学术午餐,现在开始

  主讲人:王俊毅法官

  点评人:郑友德教授

  杜 颖教授

  李 扬教授

  主持人:李 扬教授

  时间:2009年2月26日

  地点:法学院东四楼202室

  主持人李扬:好,这是本学期的第二次学术午餐,总第五十八期学术午餐,现在开始。现在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我是代我们齐老师主持,我想一直主持到3月28号之前是可以的。今天我们邀请到的是湖北省高院民三庭也就是知识产权庭的非常有名的王俊毅法官,给我们做有关于商标案件审判实务方面的主题发言。王俊毅法官呢,我刚才已经说了,是湖北省高院的法官,同时是湖北省商标协会的理事,而且他原来是美国联邦司法中心的访问学者,美国耶鲁大学的访问学者。据我的了解,王法官在湖北省高院的工作期间应该办理过许多非常有名的案件,给我们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当然跟我们的郑教授也是长期地维持了很友好的关系。今天还有另外一位嘉宾宋法官,也是我们湖北省高院民三庭的法官。下面请我们两位法官站起来认识一下。(鼓掌)

  现在的话我们就正式开始了。

  主讲人王俊毅:尊敬的各位老师,在这里,首先我非常感谢易继明院长、郑友德副院长和李扬教授,以及在座的各位专家,能给我们提供这样一个非常好的平台,就我们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当中遇到的一些实务方面的问题,在这里提出来供大家讨论。首先要说明的是在座的各位都是专家,今天跟大家讨论的只是我在审判当中遇到的一些实务上的问题,希望在跟大家介绍的过程当中,大家就我所讲到的哪块有什么特殊的问题或是觉得有想要发表什么意见的,能够马上打断我,我们来进行互动式的交流,再次表示感谢。(掌声)

  今天讨论的主要内容因为时间关系我就选了四块,根据原先和李扬教授交流的看法和决定的方向,这四块呢,一个是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以及商品同种或者类似的判断,第二块是商标侵权的抗辩,比如它有法定抗辩,法定抗辩的理由有很多,我们今天主要介绍两块,一个是合理使用,一个是在先权利的问题。第三块就是我们现在一直比较热门的,也是最高法院非常注重的关于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的问题。另外一个就是商标与其它权利冲突以后如何进行对商标保护、在先权利等等一些原因来进行一些探讨。

  首先介绍一下我们在审判当中遇到得最多的一些情形,也就是我们法律规定的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哪几类。法律规定的商标侵权的情形主要有十种,十种分别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因为时间的关系,我在这里就不一一念了,我的讲义上面都有,另外一个是我们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列明的两种,另外一个就是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个关于商标审理若干问题解释中的第一条中规定的三种情形,总的来说就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那个条例的第五十条,共有七种情形,加上这三种情形,共有十种情形。那么这十种情形,我们肯定要首先考虑的是,在这种案例审理过程中,首先我们要看它所起诉的标的或者对象是不是实质上对商标进行了使用,因为商标使用也是一种法定情形,如果说我把商标简单的放在一个非常显眼的地方,那么我可以标明商品来源,以起到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功能,但是如果我把这个麦克风的商标放在底座上,一般人看不到,它的这种指示作用就非常弱,那么它是否是法律规定的这种使用情形,法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这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已经规定将商标用于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等等都写得很清楚,我就不一一念了。第二种情形是国家工商管理局出台的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当中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几个规定的情形。在我们司法实践当中,就我们审理的相关案例当中还出现了其它一些使用的情形,这是在我们现行的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形之外的,我这(讲义)上面选了几项,我们这些情形都是有相关案例支撑的。一个是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其图书名称或者名称的一部分,这个我上面没写,其实也很简单,我们湖北日报报业集团书刊有一个叫《特别关注》的,这个是既作为一个书名又申请了一个商标,那么在后来使用过程当中就发现因为它的销路特别好,有其他类似的出版社将“特别关注”作为它的一个栏目或者网站上的一个频道进行使用。另外就是将他人的药品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的,我们也有相关的案例,这个案例就是我们大家经常喝的保健饮料叫金银花露的,我们正宗产品是孝感安陆午时药业产的安药牌金银花露。因为金银花露目前已经收录到国家药典当中作为药品的通用名称,因此这种通用名称是否可以作为它的商标进行使用,在案例当中我们也做出了评判,这个评判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药品名称作为通用名称来指引药品性质、功能以及其它的一些特殊用途的话,我们认为它作为一种行使商标的独占权,是不正当的赋予了它相对的垄断权,因此我们在这方面没有予以支持。这个案子就是安药的金银花露告别人的安陆牌金银花露,它认为这个金银花露也是一个标志。商标的获得有两种,一种是注册获得,一种是通过使用获得商标的相关属性。因此,在这个案子当中我们没有予以支持。第三个就是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分开分别申请注册或者是联合使用,我们也审过一个案子---立邦油漆。立邦,大家都知道它是一个非常有名的日本生产油漆的企业,在我国上海也有一个合作企业,生产乳胶漆、家具漆质量非常好。在武汉有一家武昌立邦,它把这个商标分成两块,武昌立邦是四个字,它就把它竖着写——昌武邦立,两边绑着合起来读就还是武昌立邦。第四个就是在楼盘广告中使用标有他人注册商标的物品。我们在审理过程中也有一个案子,叫金色海岸。这个金色海岸原来是厦门一个非常有名的房地产企业,它的注册商标就是金色海岸,但是它在项目的名称上使用了上述名称,让一般消费者认为这是厦门非常有名的大企业公司经营的楼盘,目的很明确,为了提高它的销量。第五个是商标权实际使用的商标,在取得商标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商标法已经规定得很明确,商标正常的合理使用必须是在商标注册证上注明的,相关的图形也好、结构也好、文字也好,商标证上什么样的你可以同比例的放大或是缩小,但是不能突出某一部分。突出某一部分其实很简单,比如说一个组合商标,它就傍了一个名牌,比如可乐、可口之类的,这些东西我单独放在一起就是可口可乐,那是很清楚的。大家都知道可口可乐在中国是家喻户晓的,但如果说我在产品上就是一个可口,而把可乐单独设计成一个图形,这是一个非常组合的商标,那么我对它的使用,我就获得了注册。因为它在商标异议期对方没有申请异议,因此而获得了注册。但这个商标比较早,是1991年申请注册的。我还有一个关于NET的商标注册的情况,待会再讲。尽管已经注册,但它在使用过程中把图形又还原了,就是可口可乐。第六个是商标权人未将注册商标实际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竟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就是商标拿了以后他自己不用给他人用了,这是一种使用的情形。因此在使用情形过程中,权利人发现人认为他侵犯了商标专有权的话他就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会遵循这样一个思路,首先就是说如何来认定商标侵权。首先我们要确定根据他提供的合法的商标注册证,因为只有这个注册证才赋予这个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还有根据我们跟国外签订相关条约,关于驰名商标的不经国内注册依然有权并只能禁止他人使用而不能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是我们在审理过程中,肯定会倾向商标权所注名的商品类别,包括大类也好,小类也好,都要核对,一看它是否有效,第二看它相对应的类别跟它所起诉或的请的相关诉讼请求所对应的侵权产品是否是同一类或者是类似产品。第二,确定被控侵权对象,就是说你要告他说我是权利人,你用了我的哪些产品用了我的侵权的东西,那些东西是什么。第三是判断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在这个判定上我们也有一套非常仔细的规则,包括要部比对,包括何为要部,包括图文图形,我们都有中国人的文字习惯等等这方面。因为时间关系我们就不展开谈了,因为这个谈得也蛮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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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实务  审判  案件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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