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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两企业“汤”与“水”之争

2015-12-1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毛立国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近年来,国内的月子产业方兴未艾。在此之际,两家主营孕妇月子期间所需营养品的企业因一字之差,围绕着“月乃水”与“月乃汤”展开权属纷争并多次对簿公堂。

  近年来,国内的月子产业方兴未艾。在此之际,两家主营孕妇月子期间所需营养品的企业因一字之差,围绕着“月乃水”与“月乃汤”展开权属纷争并多次对簿公堂。

 

  继广禾堂草本生物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广禾堂公司)针对“月乃水”商标提起侵权之诉后,北京艾佳人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艾佳人公司)针对“月乃汤”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据了解,目前广禾堂公司诉艾佳人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已终审有果,广禾堂公司获赔18万元;而针对艾佳人公司提出的商标撤销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对“月乃汤”商标予以撤销的裁定,广禾堂公司随后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之中。

 

  侵权诉讼“月乃汤”终审获胜

 

  据了解,广禾堂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主营母婴用品、乳制品等。2009年9月,广禾堂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宇富以自然人的身份在第29类汤、蔬菜汤剂、制汤剂等商品上取得涉案第6249842号“月乃汤”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2年6月,钟宇富与广禾堂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协议》,无偿许可广禾堂公司使用“月乃汤”商标。协议约定,若与第三人发生商标纠纷,钟宇富授权广禾堂公司进行维权。

 

  2012年6月,广禾堂公司发现,艾佳人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的“艾佳人官方旗舰店”销售其生产的“艾佳人月乃水(谷物饮料)”,在该商品的包装箱上有醒目的“月乃水”字样。

 

  随后,广禾堂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艾佳人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广禾堂公司诉称,艾佳人公司明知在月子餐行业内已有广禾堂公司推出的“月乃汤”品牌,仍故意在其推出的“月子水”产品上突出标识与“月乃汤”商标极为近似的“月乃水”标识,且在其开设的网店中频繁使用“月乃汤”商标。艾佳人公司以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获利,其行为侵犯了广禾堂公司对涉案“月乃汤”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为此,广禾堂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艾佳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广禾堂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6万余元。

 

  艾佳人公司辩称:其“月乃水”商品与广禾堂公司持有的“月乃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或类似,其未侵犯广禾堂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艾佳人公司同时表示,广禾堂公司提起该案诉讼涉嫌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对广禾堂公司的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保留诉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艾佳人公司所生产销售的“月乃水”是一种供产妇饮用、煲汤、做饭使用的液体,属于汤类产品,与广禾堂公司持有的“月乃水”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艾佳人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广禾堂公司“月乃汤”商标近似的“月乃水”标识,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艾佳人公司在涉案产品上使用“月乃水”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广禾堂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就此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艾佳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广禾堂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合理费用3万元。艾佳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行政诉讼“月乃汤”提起上诉

 

  本以为该纠纷至此告一段落,但就在上述案件二审审理期间,艾佳人公司开始“反击”,其针对广禾堂公司拥有的第6249842号“月乃汤”商标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2013年8月22日,商标局向广禾堂公司邮寄送达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被退回。同年10月7日,商标局依法公告送达了上述通知。

 

  2014年3月5日,商标局针对涉案商标作出作出撤销决定,并于当月向广禾堂公司邮寄送达该决定,但该决定随后被退回。商标局又于同年4月14日,依法公告送达了上述决定。

 

  2014年6月19日,广禾堂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在未获支持后,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禾堂公司诉称,其于2014年6月16日才收到商标局针对涉案商标作出的撤销决定,其于2014年6月19日即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并未超期提出复审。另外,在2014年4月至8月期间,商标局的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全面升级改造出现技术故障,导致原告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无法进行复审商标法律状态查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局在受理艾佳人公司针对涉案商标所提出的撤销申请后,按照涉案商标的商标档案所记载的地址,先后以邮寄方式向广禾堂公司邮寄送达了相关通知及决定。在前述文件分别于2013年8月22日、2014年3月27日被退回的情况下,商标局分别于2013年10月7日、2014年4月14日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在此情况下广禾堂公司应当在最迟至2014年5月28日向商评委提出复审请求,但广禾堂公司却在2014年6月19日才提出复审申请,显然已经超出了法定期限。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原告不仅可以在2014年4月至8月期间通过“中国商标网”系统查询涉案商标的法律状态,而且可通过现场查询等方式知晓涉案商标的法律状态。另外,原告曾于2013年7月22日修改其公司注册地址,但迟至该案庭审结束之时,仍未将涉案商标商标档案所记载的地址进行相应变更。原告未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变更送达地址,导致商标局不能成功送达并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该不利后果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据此,一审法院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据悉,广禾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关于该案后续进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Tags:纷争  发酵  持续  汤”“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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