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姓名谐音梗的商标注册与使用问题(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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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力门店改成“董明珠健康家”之后,全国各地冒出了一堆“懂名猪生鲜店”,直接把格力和董明珠推到了风口浪尖。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检索发现,2016年佛山市三水区大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在第29类上注册申请“懂名猪”商标,2018年钟叶在第31类上注册申请“懂名猪”商标,但均未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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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有点像多年前的止泻药“泄停封”。2001年新浪娱乐新闻报道,贵州一家药企推出“泄停封”止泻药,克隆“谢霆锋”。 面对记者的提问,谢霆锋很有风度地表示,不介意,并且认为“泻停封”有用的话,又何乐而不为呢?

  那么名人姓名的谐音梗能作为商标获准注册吗?使用名人姓名谐音梗作为商标构成侵权吗?回答以上两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可以证明,名人姓名的谐音梗已与该名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明确指向该名人。

一、名人姓名谐音梗的商标注册

  谐音一般是指发音相近或相同,但字义不同的词语或音节。如此,名人姓名谐音梗与名人姓名字形、含义区分明显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不侵犯该名人的姓名权。

  中国商标网检索发现,2004年5月19日青岛强龙电力石化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在第17类“密封环;管道垫圈;管道接头衬垫;离合器垫;石棉油盘根;部分加工的刹车衬垫料;密封橡皮圈;接头用密封物;填充垫圈”商品上注册“XTF XIETINGFENG泄停封”商标,2007年3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文书数据库显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为了你(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45枚注册商标“巢得旺”侵犯曹德旺的姓名权等,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为由,提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曹德旺的谐音梗“巢得旺”未侵犯曹德旺先生的姓名权,也未构成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但由于申请人注册申请45枚“巢得旺”及多枚模仿他人的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全部45枚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无效宣告裁定正文如下:

  国知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基于曹德旺先生的姓名所主张的在先姓名权,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等在案证据可以明曹德旺先生系申请人创始人及董事长,为我国著名的企业家和慈善家,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获得诸多殊荣。被申请人与曹德旺先生及申请人处于同一省份,对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的曹德旺先生理应知晓。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仍通过受让及向我局申请注册的方式,取得与曹德旺先生的姓名在呼叫上高度近似的45件“巢得旺”商标,难谓巧合。这些商标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涵盖1至45类全类别,行业跨度较大,已然超出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其中9件受让取得的“巢得旺”商标已被我局以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由,予以无效宣告。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并未答辩到案对其上述大量申请注册“巢得旺”商标的意图及对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在曹德旺先生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既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的情形下,我局有理由认定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实难谓正当,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汉字“巢得旺”构成,其与申请人所主张的曹德旺先生姓名的汉字构成并不完全相同,故本案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基于曹德旺先生的姓名所主张的在先姓名权,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近的商标,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系争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指系争商标自身构成要素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及秩序等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我局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二、名人姓名谐音梗的商标使用

  使用名人姓名谐音梗可能侵犯名人的姓名权,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或者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

  (一)《民法典》中的姓名权

  案件名称:湖北汉家刘氏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GUAN-VEN KANDARELI(中文名光文•堪达雷里)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4655号

  湖北汉家刘氏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申请在第30类茶商品上注册“劉峻周”商标,2013年获准注册。2016年刘峻周的孙女以侵犯姓名权、肖像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判决构成侵权。湖北汉家刘氏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认定,自然人姓名是区分自然人的标志,死者的近亲属对于死者姓名享有精神利益。光文系刘峻周的孙女,有权提起本案之诉。汉家公司于2013年、2014年左右开始使用刘峻周的照片及姓名,宣传汉家公司及其产品,并未得到其亲属授权,汉家公司作为茶业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刘峻周姓名、肖像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侵权人使用的商标“刘峻周”与自然人的姓名完全相同,法院认定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名人姓名的谐音梗,则谐音梗与名人姓名不相同,不属于假冒也难以造成公众混淆,所以不宜认定侵权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一定影响的姓名

  本法条类似《商标法》中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其适用的要件之一为,姓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

  这也是民法典中姓名权、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中的姓名权、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法条的适用要件,即该姓名、商标或者谐音梗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指向该姓名权人。名人姓名谐音梗的最大问题是不易证明谐音梗与该名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明确指向该姓名权人,因而难以认定构成侵权

三、名人姓名谐音梗构成戏仿(

  滑稽模仿,又称戏仿,最初产生于版权法领域,是一种独特的艺术表现形式。我国商标法中没有戏仿的规定。

  美国商标法中有名的戏仿案例即Louis Vuitton Malletiers.A.(LV)诉Haute Diggity Dog LLC(HDD)。HDD公司主要经营宠物狗的咀嚼玩具和睡床等商品,推出了一款Chewy Vuiton商标的宠物狗咀嚼玩具,模仿LV的女包及Louis Vuitton商标。LV公司认为被告HDD公司的行为侵犯了Louis Vuitton商标权。法院认为,消费者在看到Chewy Vuiton的商品时不仅立刻联想到Louis Vuitton,而且同时立刻意识到到这不是Louis Vuitton,而是对Louis Vuitton商标的滑稽模仿,考虑到两者商品之间的区别,不易导致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Because “the keystone of parody is imitation,” a successful parodist must conjure up enough of the original to “convey two simultaneous—and contradictory—messages: that it is the original, but also that it is not the original but instead a parody.

  名人姓名谐音梗也有类似戏仿的效果。谐音是指发音相近或相同,但字义不同的词语或音节。“懂名猪”“泄停封”能让消费者联想到“董明珠”“谢霆锋”,但同时也能让消费者领悟到所使用的词语并不是“董明珠”“谢霆锋”,从而达到戏仿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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