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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认定福联升属恶意攀附 与内联升近似商标注册被拒

最高法认定福联升属恶意攀附 福联升称有1000多家加盟店

2015-12-11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内联升”和“福联升”,两家均是鞋业公司。因为一字之差,自称华北地区最大老北京布鞋专卖店“福联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被认定与“内联升”构成近似商标而未获准注册。因不服商评委的裁定,“福联升”将商评委和第三人“内联升”告上了法庭。

  “内联升”和“福联升”,两家均是鞋业公司。因为一字之差,自称华北地区最大老北京布鞋专卖店“福联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被认定与“内联升”构成近似商标而未获准注册。因不服商评委的裁定,“福联升”将商评委和第三人“内联升”告上了法庭。昨天记者获悉,此案历经一审、二审,“福联升”又申请了再审,最高法裁定驳回了“福联升”的再审申请,并认定其构成恶意攀附。专家提出,攀附知名老字号商标的现象很多,老字号企业要避免侵权或商标被抢注的发生,需要提升注册商标的意识,将字号和已经使用的商标尽早注册。

  □案情

  “福联升”申请注商标遭老字号提异议

  “福联升”官网企业背景一栏显示,乾隆四十一年春,“福联升”在北京开设了第一家店铺,并且“福联升”店铺的名字还是大学士纪晓岚所起。“福联升”官网称,目前该企业是华北地区规模最大的老北京布鞋设计、研发、销售型企业。

  不过,“福联升”这一商标实际上一直都没有注册。

  2009年6月29日,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 “ 福 联 升FULIANSHENG及图”商标。在商标注册法定异议期内,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了商标异议申请,认为福联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内联升的注册商标存在近似。

  根据“内联升”官方网站介绍,“内联升”创建于清咸丰三年,以生产制作千层底布鞋而闻名中外,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手工制作布鞋的生产企业,销售形式为零售兼批发,注册商标“内联升”为郭沫若手书体。

  不过,“内联升”的异议申请并未获得商标局支持。此后,“内联升”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异议复审,理由是“内联升”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福联升”商标是对其复制、模仿,侵害了其商号权。

  商评委审查后,认为“福联升”与“内联升”构成近似商标,裁定“福联升”商标无效。

  “福联升”起诉讨说法一审获胜二审败

  注册商标未能成功,“福联升”不服商评委裁定,于2014年将商评委诉至市一中院,“内联升”作为第三人也被一同告上了法庭。

  “福联升”表示,其商标是以“福”字为核心,“福”字和“内”字读音、字形等有明显差异。而且“福”是“福气连发升腾”之意,而“内联升”的“内”则含有大内宫廷的意思。所以,两个商标根本不会发生误解。此外,“福联升”表示,其在国内拥有1000多家加盟店,产品销售范围涵盖北京、河北、河南、湖北等32省市,已有很高知名度,两个商标共存于市场,公众不会混淆。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福联升”和“内联升”两个商标存在差异,并判决两者不构成近似,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事件看似峰回路转,但随着“内联升”和商评委的上诉,结果又再次发生了变化。

  2014年12月,市高法经审理后认为,“内联升”商标在“福联升”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当二者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时,公众容易误认为二者是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因此两者构成近似。最终,市高法认定,一审法院认定有误,判决撤销市一中院的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判定福联升商标无效。

  “福联升”不满提再审被认定恶意攀附

  二审败诉后,“福联升”又向最高法提出了再审申请,称“福联升”商标已经形成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2015年11月18日,最高法裁定驳回了“福联升”的再审申请。

  虽然没有进入再审程序,但是最高法在驳回裁定书上,详细阐述了该院对此案的看法。

  最高法指出,“内联升”是中国驰名商标,先后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荣获“中国布鞋第一家”等荣誉称号,其销售的布鞋产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美誉。在商标具有如此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与其构成近似商标的范围较普通商标也应更宽,同业竞争者亦相应地应具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让义务。

  最高法认为,“福联升”与“内联升”商标相比,二者仅首字不同,其余的“联升”两字完全相同,相关公众对两商标的称呼近似,而且商标中的“联升”并非固定的词语组合。此案的相关证据表明,“福联升”在注册、使用被异议商标时存在攀附“内联升”商标的明显恶意。虽然“福联升”商标经过一定时间和范围的使用,客观上也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但是“福联升”商标的使用行为,大多是在尚未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发生的。

  此外,最高法还强调,在“福联升”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或者应知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仍然恶意申请注册、使用与之近似的被异议商标的情形下,如果法院仍然承认此种行为形成的所谓市场秩序或知名度,无异于鼓励同业竞争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罔顾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强行将其恶意申请的商标做大、做强。

  □延伸

  消费者弄混俩“联升”质量投诉走错地

  法院终审认定“福联升”与“内联升”存在近似,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而现实中也确实有这样的案例发生。

  家住北京的李女士日前收到河北亲戚的快递,拆开一看,是一双漂亮的布鞋。李女士致电亲戚,对方称,这是老北京的“内联升”,其在河北的店面有打折促销活动,亲戚特意给李女士购买的。由于布鞋刚刚穿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鞋面与鞋底的衔接处就开线了,李女士便拿着鞋来到位于北京前门的“内联升”,申请退货。“内联升”工作人员拒绝为李女士退货,并告知李女士,她拿来退货的是一双“福联升”布鞋,“福联升”和“内联升”是两个品牌。随后,李女士又询问了买鞋的亲戚,对方也认为“内联升”和“福联升”是一家店铺,且在购买布鞋时,卖家还宣称是老北京布鞋老字号。

  昨天(9日),记者致电“福联升”客服电话,客服表示只受理加盟咨询,无法解答质量问题。记者随后致电“内联升”前门店,服务经理刘女士称,仅“内联升”前门店近期就已经遇到了8起类似于李女士这种维错权的案例。

  □专家说法

  被山寨现象较普遍老字号应加强维权

  专注知识产权维权案多年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姚克枫律师称,我国老字号企业被山寨等现象较为普遍,这是因为老字号企业在一定区域内有知名度,同行业企业竞争不力,进而攀附商标。姚克枫称,老字号企业自身需要增强维权意识,目前有的老字号注册了商标,有的则没有注册商标,这就使得同行业的竞争者有空隙可钻,对商标进行抢注。对于没有注册商标的老字号来说,维权所耗费的时间、人力、金钱成本往往较高,而且从企业的长期发展来看,存在潜在的危险。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刘锳认为,老字号企业要避免侵权或商标被抢注的发生,需要企业提升注册商标的意识,将字号和已经使用的商标尽早注册,尽可能进行多类别的商标注册,发现抢注和傍名牌现象,就要重拳出击。“企业还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更好地实现对自身商标的跨类保护。总之,老字号企业要想向现代企业迈进,必须进行企业品牌的整体战略规划和相应的实施对策,同时也需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给予及时支持、有效地配合。”

  □维权案例

  “王致和”海外维权

  “王致和”作为300多年历史的中华老字号,是国内调味品行业的龙头企业。

  2006年7月,“王致和”有意进军欧洲市场,却在德国遭遇尴尬。一家德国公司在德国当地注册了“王致和”商标,其中包括中英图文及形象Logo。同一年,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了“王致和WANGZHIHE及图”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于是,“王致和”就开始了近3年的海外维权。

  2009年4月23日,历时2年零3个月的“王致和”诉德国欧凯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经德国慕尼黑法院终审判决中方胜诉。

  “ 同仁堂 ”打击山寨

  “同仁堂”是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和商号。2012年8月,同仁堂公司发现设立于台湾地区的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页面上标有“中华同仁堂”标识,且为模仿北京同仁堂由著名书法家启功先生题写的“同仁堂”文字。此外,同仁堂科技公司还在江苏省常州市开设了“中华同仁堂”药铺,多处模仿北京同仁堂公司的店铺设置。

  北京同仁堂遂将中华同仁堂告上了法庭。江苏省法院认为,中华同仁堂的行为足以使公众对二者产生混淆,造成“同仁堂”驰名商标的淡化,侵犯了“同仁堂”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同仁堂科技公司停止侵害北京同仁堂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同仁堂公司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记者 王晓飞)

Tags:内联升  近似  恶意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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