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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植物育种者权利法

2008-02-16 来源:网络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简称
  第1条
  本法得简称为《植物育种者权利法》。
解释
  第2条
  (1)于本法中:
  所称《广告(advertise)》,凡与某一植物品种有

简称

 
  第1条
  本法得简称为《植物育种者权利法》。


解释

 
  第2条
  (1)于本法中:
  所称《广告(advertise)》,凡与某一植物品种有关者,系指为促销该植物品种的任何繁殖材料,鼓励使用该繁殖材料,或引人注意其性质、特质、优点或用途,或其购买或别种取得的方法及条件,而以任何方式向一般大众散布或促使其获悉的任何书面、图解、视觉或其它描述数据,口头声明、通讯、陈述或参考数据。
  所称《顾问委员会》系指依第73条(1)项规定所组成的顾问委员会。
  所称《代理人》,凡与某一植物育种者权利之申请人或权利人有关者,系指经该申请人或权利人合法授权,准其依本法之意旨代表该申请人或权利人行事,并经局长依所规定的任何要求承认其已获得此项授权的人士。
  所称《协议国》系指规定当成一协议国的
  (a)任何国家,
  (b)接受另一国家管辖或属于其宗主权下的任一殖民地、保护地或领域,或
  (c)另一国家对其实施委任统治或托管制度的任一领域,以期履行加拿大与该国之间所签署有关植物育种者权利的双边协议。
所称《申请人》系指依第7条规定由其自行或由他人代表其提出植物育种者权利之授予申请的人士。
  所称《育种者》,凡与某一植物品种有关者,
  (a)如为由另一人士聘任为官员、服务人员或员工的任何人士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事而开创(originate)或发现该植物品种时,系指该另一人士,
  (b)如为不在前(a)项所述范围内行事的任何人士开创或发现该植物品种时,系指该人士。
  所称《目录(category)》系指某一种别(species)或同一种别范围内的任一类别(class)。
  所称《局长》系指依第56条(1)项所委任的植物育种者权利局长,另除第56条规定外,亦包括依第58条规定给予授权书而代行局长职权的任何人士。
  所称《联盟国》系指:
  (a)任何国家,
  (b)接受另一国家管辖或属于其宗主权下的任一殖民地、保护地或领域,或
  (c)另一国家对其实施委任统治或托管制度的任一领域。以期履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而组成联盟中所指的国家、且加拿大身为其中一成员国所签订的公约。
  所称《权利人(holder)》,凡与植物育种者权利有关者,系指登记册上就某一植物品种而言,载明依第27条规定的授予而有权享有该品种之植物育种者权利的人士,或依该条规定就该品种所授予之权利的受让人或权利继受人。
  所称《索引(index)》系指依第62条所编制的索引。
  所称《侵犯》,凡与植物育种者权利有关者,系指违反本法擅自从事该等权利之权利人依第5条(1)项规定具有专属权利予以从事的任何事宜。
  所称《法定代表人》,凡与某一植物品种育种者有关者,包括该育种者的执行人或管理人,以及有关该植物品种之育种者权利的任何受让人或其它权利继受人。
  所称《部长》系指农业部长。
  所称《新品种》系指符合第4条各项要求的一种植物品种。
  所称《植物育种者权利》系指第5条(1)项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所称《植物品种》系指可供培育之某一规定植物目录的任一栽培品种,无性繁殖系,育种系或杂交种;
  所称《规定(prescribed)》系指依法规之规定。
  所称《繁殖材料》系指某一植物品种不论以有性或其它方式而可供繁殖的任何生殖性或营养体材料,包括播种用的种子和任何可用于繁殖的整株植物或其部份。
  所称《保护指令》系指依第19条规定所给予的保护指令。
  所称《登记册》系指依第63条规定所保存的登记册。
  所称《销售》包括为求报酬而同意销售、或提供、广告、保留(keep)、陈列、发送、送交、运送或交付以待销售,或以任何方式同意交换或转让给任何人。
  (2)纵然本法中有所规定,如本法或相关规则中的所有或任何规定提及某一联盟国或协议国者,不论明示或默示,得将该国列入规。


女王

 
  第3条
  凭加拿大或某一省之权力,本法对女王(Her Majesty)具有拘束力。


申请

 
  第4条
  (1)与本法所规定植物育种者权利之授予有关的植物品种,以属于规定目录,且依第27条(1)查明是新品种者为限。
  (2)某一植物品种如符合下列条件时,即为新品种:
  (a)就该植物品种申请授予植物育种者权利时,基于一项以上可鉴别的性状,与该申请生效日当时属于常识问题的所有已存品种均可显著区别者;
  (b)经重复生殖或繁殖后,其各项必要性状仍保持稳定,或该申请人如已确定生殖或增殖的周期,于各该周期结束时仍与原描述说明相符者;
  (c)就其有性生殖或无性繁殖的特性而言,为一相当一致(homogeneous)的品种。
  (3)前第(2)项c款所称的《相当一致的品种》,系指以相当数量进行有性生殖或无性繁殖时,所生殖或繁殖出的植物,其任何性状变化均可预期,能予描述,且在商业上可接受的品种。


植物育种者权利

 
  第5条
  (1)以本法为准,某一植物品种的植物育种者权利人具有下列专属权利:
  (a)销售,和为销售目的而在加拿大生产该植物品种供销售的繁殖材料;
  (b)重复利用该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以便量产另一种植物品种,但以这重复是为达成该目的所必要者为限;
  (c)通常是为繁殖以外的目的而营销的观赏植物或其各部份如果属于该植物品种时,可对任何该等植物或其各部份从事商业性的利用,作为生产观赏植物或切花的繁殖材料;以及
  (d)附条件或无条件授权他人从事前(a)到(c)款所述的行为。
  (2)非在加拿大销售的繁殖材料,前第(1)项(a)款之规定对其销售不适用,但依本项规定而免对该款规定负责的买受人,如将此繁殖材料在加拿大当作繁殖材料使用时,该人购买和后续使用此繁殖材料的行为,即对该款规定所赋与的专属权利构成侵犯,应就侵犯行为负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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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加拿大  植物育种  权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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