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简称
第1条
本法得简称为《植物育种者权利法》。
解释
第2条
(1)于本法中:
所称《广告(advertise)》,凡与某一植物品种有
第1条
本法得简称为《植物育种者权利法》。
解释
第2条
(1)于本法中:
所称《广告(advertise)》,凡与某一植物品种有
(d)毫无该等成效,完全不符合公共利益,
同时所指明的成效,亦应将其详情载于该报告中。
第78条
局长每年应就本法于前一年度的执行情况制备一份报告,并于完成后在上下两院任一院开会的头十五日内,将该报告提交给该院。
相应的修订
商标法
第79条
商标法兹予修订,于其第10条之后增列如下条文:
“10.1依植物育种者权利法,如须用某一名称来为某一植物品种定名时,任何人不得将其采用作为与该植物品种或同种别里另一植物品种相关的商标,或以一种有误导之虞的方式使用该名称,此外,任何人亦不得采用或使用任何与该名称极为近似,以致有误认之虞的标识。”
第80条
商标法另予修订,于其第11条之后增列如下条文:
“11.1所采用的任何名称如违反第10.1条之规定者,任何人不得将该名称当作与某一商业有关的商标或另作他途使用。”
第81条
商标法第12条(1)项予以修订,删掉(d)款结尾的《或(or)》字,另在(e)款结尾增列《或(or)》字,并增列如下一项规定:
“(f)依第10条(1)项禁止采用的名称。”
实施
第82条
本法自奉加拿大总督之令所订定的日期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