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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2008-02-14 来源:网络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1.本法简称为商标法(R.S.,C.7—10,S.1.)   说明定义   2.在本法中:
  (1)证明商标
  (2)证明商标指用于或为用于从以下方面将有规定标

  (c)任何由文字、数字或其组合构成并有其他特点的商标是:
  (i)图形商标,如果该商标具备申请中所描述的特点且商标中文字或数字没有含义;
  (ii)是文字商标,如果该商标在申请时能独立于任何特定表现形式是可以注册的且没有其他特点。
  (d)任何其他具有申请文件中所描述的特点的商标是图形商标。

  根据不公平竞争法注册的商标

  (3)根据1952年加拿大修正法案274章不公平竞争法注册的商标,应继续被视为该法案界定的文字或图形商标。

  索引

  28.商标注册员监督下列索引
  (a)注册商标索引;
  (d)未注册商标的索引;
  (c)被放弃或被驳回的商标申请索引;
  (d)注册商标所有人名称索引;
  (e)商标注册申请人名称索引;
  (f)注册商标使用人名称索引。

  商标注册的公开审查

  29.根据本法第50(6)条的规定,商标注册及有关文件,包括被放弃的所有的申请及各项索引均应在工作日内接受公开审查。商标注册员应按照公众的请求及所付规费向其提供经过证明的有关注册或索引文件的复印件。

  商标注册的申请

  申请的内容

  30.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向注册员提交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a)以通用行业术语描述的申请商标已用于或将用于的具体商品或服务名称;
  (b)如果一个商标已在加拿大使用,应指出申请人或其指定的前任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在加拿大首次使用的时间;
  (c)如果一个商标未在加拿大使用但已在加拿大为公众知晓,申请人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公约国名称,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使之成为公众知晓商标的最早日期及使之成为公众知晓商标的方式;
  (d)如果一个商标已在国外使用而且已在申请人所属国取得商标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但未在加拿大使用也未在加拿大为公众知晓,申请人应提供在其所属国商标注册或申请的具体内容,出现在注册或申请中的商品或服务的声明,在某国该商标所用于的具体商品或服务的项目清单,商标的使用国的国家名称;
  (e)没有附注册商标使用人申请的意向商标的注册申请,应提供申请人拟在加拿大使用该商标的声明;
  (f)对于证明商标,申请人应提供使用该商标所规定的固定标准,以及申请人不从事该证明商标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销售、租赁、雇佣或提供方面的声明;
  (g)如果申请人在加拿大有主营业地或营业场所,则应提供地址,如果在加拿大无营业场所或办事处,申请人则应提供其在他国的营业场所的地址。此外,申请人也应提供个人或公司的地址与名称,以使得与其商标注册申请或商标注册相关的通知在加拿大可以送达,并可视为送达给申请人本人;
  (h)如果商标申请不是仅涉及一个或几个没有特定形式的文字商标,申请人应提供商标的图形及该商标可能呈现的几种表现形式;
  (i)该申请人在加拿大的在申请表中列明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说明。

  依据国外注册的申请

  31.(1)依据他国注册而拥有商标注册权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在其申请根据本法第37条进行注册公告前提供他国注册官员签发的该商标在他国注册的证明文本的复印件,如果该证明文件是非英文或法文文本,申请人应提供英文或法文文本,以及注册员要求的所有对其在加拿大根据本法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利的一切证据。

  特定情形下的证据

  (2)如果申请人在其本国已注册拟申请商标且认为该商标根据本法第14(1)(b)的规定是可以注册的,则该申请人应提供注册员所要求的宣誓书或法律申明,能证明该申请人观点的包括该申请商标在任何国家的使用时间等一切证据。

  特定情形下的其他信息

  32.(1)如果申请人认为其申请商标根据本法第12(2)条或第13条的规定是可以注册的,则该申请人应向注册员提供誓言或法律要求的能证明其申请商标在加拿大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的宣誓书或法律申明及注册员要求的其他证明其观点的证据。

  注册限制

  (2)根据所取得的证据,注册员可以将商标注册限制于已使用该商标并使该商标具有显著性的商品或服务上,或加拿大本国内的该商标已具有显著性的地区。

  商业集团的申请

  33.申请商标注册的商业集团或商业组织应提供充足证据以证明它的存在不违反其总部所在国的法律。

  国外申请日视为在加拿大申请日

  34.如果商标申请人已在加拿大以外的其他公约国就拟申请商标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则只要符合下列条件,该商标申请人或其前任在加拿大就同类商品或服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以该商标在他国的申请日为其申请日,该申请人拥有先于其他有关该商标的使用或为公众知晓或其他申请的权利:
  (a)商标申请人在其在他国提出商标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注册员提供能表明与其在加拿大申请的商标所用于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商标在加拿大以外申请注册的日期和公约国国名的声明;
  (b)已在他国提出在先申请的商标申请人或其前任在他国提出申请时是该国的公民、国民或居民或在该国有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产业;
  (c)申请人在加拿大提出商标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注册员提供其在他国的在先申请的经过他国官员证明的申请复印件,若是非英文或法文文本,则应提供英文或法文译本,同时还应提供注册员要求的证明其优先权的其他必需的文件。

  放弃专用权

  35.注册员可以要求商标申请人放弃其商标中无注册性的部分的专用权,但这种弃权不损害或影响该商标申请人的现存的或将来的有关该弃权事项的权利,也不损害或影响申请人在该弃权事项在所申请的商品或服务上具有显著性时就该商标进行注册的权利。

  放弃

  36.依据注册员的意见,如果申请人在根据本法或1954年7月1日之前生效的其他与商标有关的法律提出的商标诉讼中有缺席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改正,可视为申请人放弃。

  申请被驳回

  37.(1)如注册员认为有在下列情况之一就应驳回申请人的商标申请:
  (a)该申请不符合本法30条的规定;
  (d)该申请商标没有可注册性;
  (c)该商标申请人因该申请商标与其他未注册解决的申请商标相混淆而没有注册该商标的权利;
  如果注册员认为无上述情形出现,应按规定方式对该申请商标进行公告。

  通知申请人

  (2)注册员在拒绝申请人商标申请时,必须先向申请人发出通知,说明其拒绝的理由并给申请人足够的时间进行答辩。 

  可疑案件

  (3)若注册员因已注册的商标而对注册申请中的商标的可注册性产生疑问,则应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已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发出此申请注册要进行公告的通知。

  异议

  38.(1)在申请商标被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在交完规定的费用后向商标注册员提交异议声明。

  异议理由

  (2)异议声明的理由包括以下内容:
  (a)该申请不符合本法30条的规定;
  (b)该申请商标不具有可注册性;
  (c)该申请人无权注册该商标;
  (d)该商标无显著性。

  异议声明的内客

  (3)异议声明应具备以下内容:
  (a)能使申请人答辩的足够详细的异议理由;

Tags:商标  加拿  竞争法  反不正当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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