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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典之第22章——商标

2008-02-14 来源: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按1988年商标法修改法案(公法100-667,1988年11月16日)最后修正)
  
  I.主注册簿   1051.注册;申请;交费;为送达程序处理文件和通知书指定

(按1988年商标法修改法案(公法100-667,1988年11月16日)最后修正)
  
  I.主注册簿

  1051.注册;申请;交费;为送达程序处理文件和通知书指定常驻代表
  1052.可在主注册簿上注册的商标;并存注册
  1053.服务商标可予注册
  1054.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予注册
  1055.由有关公司使用影响有效性和注册
  1056.放弃不能注册的内容
  1057.注册证
  1058.注册有效期;撤销;连续使用保证书;局长意见通知书
  1059.续展注册
  1060.商标转让;履行手续;备案;未经通知的购买人
  1061.承认书和证明书的签署手续
  1062.公告;驳回注册的程序;依先前法案注册的商标的重新公告
  1063.对注册异议
  1064.撤销注册
  1065.在某些条件下,商标使用权的不容置疑性
  1066.抵触;由局长宣布
  1067.抵触、异议、以及关于并存使用注册或请求撤销的诉讼;通知;商标审理和上诉委员会
  1068.同上;局长的审理意见
  1069.在当事人之间诉讼中,衡平法原则的应用
  1070.向商标审理和上诉委员会提出对审查员决定的上诉
  1071.向法院上诉
  1072.注册即所有权要求的推定通知

  Ⅱ.副注册簿

  1091.可在副注册簿上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和程序;商标性质;在对外商务中使用的商标
  1092.公告;不受异议;撤销
  1093.主注册簿和副注册簿的商标注册证不同
  1094.本章可适用于副注册簿上注册的条款
  1095.不排除在主注册簿上注册
  1096.在副注册簿上的注册不能用以阻止进口

  Ⅲ.一般条款

  1111.注册通告;在商标上展示;在侵权诉讼中追索权益和赔偿
  1112.商品和服务分类;在多个类别上注册
  1113.费用
  1114.补救;侵权;印刷和出版商无知侵权
  1115.在主注册簿上的注册为商标专用权的证据;辩护 1116.禁令;执行;通知局长
  1117.对侵犯权利的追索;收益、损害赔偿和诉讼费;律师费
  1118.销毁侵权物品
  1119.法院对注册的权力
  1120.对虚假的或欺骗性的注册所负民事责任
  1121.联邦法院的管辖权
  1122.各州、州的机关和州的官员的责任
  1123.专利商标局内的程序实施规章条例
  1124.禁止进口带有侵权商标或名称的商品
  1125.虚假的原产地标记、虚假的描述和淡化
  1126.国际公约
  1127.解释和定义;本章目的

  Ⅰ.主注册簿

  1051.注册;申请;交费;为送达程序处理文件和通知书指定常驻代表〔第1条〕
  (a)用于商业的商标的所有人可依本章申请在本法建立的主注册簿上注册其商标:
  (1)向专利商标局提交--
  (A)一份申请书,按照局长规定的格式,经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的官员签署作证,写明申请人的住址和公民身份、申请人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申请人在商业上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使用该商标的有关商品和有关此类商品使用该商标的方式,并包括作证人的声明,证明确信其本人或其所代表的公司或机构确系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所有人,并且该商标确系正在商业中使用,并且据其所知和相信,无他人有权在商业中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致该他人在所述有关商品的使用可能引起混淆、误认或欺骗的情况;倘若是提出并存使用要求的申请,申请人应阐明有关其专用权要求的例外情况,应据其所知说明他人并存使用的情况、现有的并存使用的有关商品、并存使用的领域、每一使用的期限,以及申请人拟注册的商品和领域;
  (B)该商标的图样;
  (C)按局长要求的份数提交该商标的使用样品或精确复制品。
  (2)按规定向专利商标局交费。
  (3)遵守局长所规定的、与法无矛盾的规章条例。
  (b)有真诚的意图在商业上使用一商标的人,在表明其诚意的情况下,可依本法申请在本法建立的主注册簿上注册其商标:
  (1)向专利商标局提交--
  (A)一份申请书,按照局长规定的格式,经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的官员签署作证,写明申请人的住址和公民身份、申请人拟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真诚意图、申请人真诚意图使用该商标的有关商品和使用方式,并包括作证人的声明,证明确信其本人或其所代表的公司或机构有权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并且据其所知和相信,无他人有权在商业中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致该他人在所述有关商品上的使用可能引起混淆、误认或欺骗的情况;然而,除按照第44条〔15U.S.C.1126〕提交的申请外,在申请人满足本条下述(d)款的规定前,商标不会予以注册;
  (B)该商标的图样。
  (2)按规定向专利商标局交费。
  (3)遵守局长规定的与法无矛盾的规章条例。
  (c)依照上述(b)款提交的申请在审查期间,申请人若已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随时可通过修改其申请书使之符合上述(a)款的规定,依照本法的目的提出使用的权益要求。
  (d)(1)在依照本法第13条(b)(2)款〔15U.S.C.1063(b)(2)”规定对本条(b)款规定的申请人发出关于其商标的准许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该申请人应向专利商标局提交局长所要求的一定份数的该正在商业中使用的商标的样品或精确复制品以及应交的费用,同时提交一份经证实的关于该商标在商业中使用的声明,说明申请人第一次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日期、该准许通知书中所指定的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的有关商品或服务、以及在所述有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方式方法。该使用声明须经审查接受后,该商标才得予以在专利商标局注册,按照该使用声明中所列该商标有权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发予注册证,并在专利商标局的官方公报中发布注册公告。所述审查包括本法第2条(a)至(e)款〔15U.S. C. 1052(a)-1052(e)〕所列要素的审查。注册公告中应列明该商标注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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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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