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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2008-02-14 来源:网络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1.本法简称为商标法(R.S.,C.7—10,S.1.)   说明定义   2.在本法中:
  (1)证明商标
  (2)证明商标指用于或为用于从以下方面将有规定标

  (a)在加拿大已被他人使用或被公众知晓的商标;
  (b)已被他人在加拿大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c)在加拿大已被他人使用的商号。

  在国外已注册或使用的商标

  (2)在其本国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或使用拟申请商标的商标申请人或其前任根据本法第30条,对可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如果在提交申请日申请商标未与下列商标或商号构成混淆,则有资格根据本法第38条获得商标注册:
  (a)在加拿大已被他人使用或被公众知晓的商标;
  (b)已被他人在加拿大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c)在加拿大已被他人使用的商号。

  意向使用商标

  (3)任何人根据本法第30条的规定对可注册的意向使用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如果在提交申请日申请商标未与下列商标或商号构成混淆,则有资格根据本法第38条与第40条获得商标注册:
  (a)在加拿大已被他人使用或被公众知晓的商标;
  (b)已被他人在加拿大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c)在加拿大已被他人使用的商号。

  未注册的混淆商标的申请

  (4)如果在先申请的混淆商标在其他可注册商标根据本法第37条规定进行商标公告时仍然未注册的,则其他可注册商标的注册不受该混淆商标注册申请的影响。

  在先使用或为公众知晓

  (5)如果在先使用或为公众知晓的混淆商标或商号在其他可注册商标的根据本法第37条进行商标公告时已放弃,则其他可注册商标的注册不受该混淆商标的在先使用或为公众知晓的影响。

  注册的法律效力

  涉及在先使用等的注册效力

  17.(1)除非其他人或其前任有义务证明在商标申请人的商标公告时仍未放弃混淆商标或商号,任何根据本法第37条公告的商标和注册商标均不得因为其他人或其前任的对混淆商标或商号的在先使用或为公众知晓而被驳回、撤销,修正或认定为无效。

  无可争辩的注册

  (2)在从商标注册日起五年后或从1954年7月1日开始,二者取其后者,如果不能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在使用该商标时已知在先使用或为公众知晓的混淆商标或商号的存在,则任何注册商标不得因为上述(1)中规定的使用或在先为公众知晓而被撤销、修正或认定为无效。

  无效注册

  18.(1)在下列情形下,商标注册无效:
  (a)该商标在注册时不具有可注册性;
  (b)在该商标的注册效力被提出疑问时,该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c)该商标已被申请人放弃。
根据本法第17条规定,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是有权获得该商标注册的人,则该商标注册是无效的。

  例外

  (2)若商标注册人或其前任在加拿大已使用该商标并使该商标在注册时具有显著性,则该商标的注册不能仅因未将证明其显著性的证据呈交给权力机关而被撤销。

  因注册而获得的权利

  19.根据本法第21条与第32条的规定,如果商标注册不能被认定为无效,则商标注册人拥有在加拿大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侵权

  20.依据本法无权使用注册商标的人以混淆商标或商号销售、分配或通过广告宣传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构成对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但是,注册商标并不禁止任何人以不贬低该商标信誉的下列方式使用:
  (a)将其姓名用作商号的真实使用;
  (b)不作为商标的下列事物的真实使用:
  (i)其营业地的地理名称;
  (ii)其商品或服务的特点或质量的真实描述。

  混淆商标的同时使用

  21.(1)在任何诉讼中,若注册商标根据本法第17(2)条规定已取得商标专用权保护,注册商标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在该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在加拿大善意地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混淆的商标或商号且法院认为此使用不与公共利益相冲突,则可允许该混淆商标或商号在加拿大限定区域与注册商标同时使用,但该使用应与注册商标有明显区别。

  根据法院命令的注册

  (2)上述(1)规定的权利只有在其他人在注册商标注册三个月内向注册员提出相应申请的条件下才能获得。

  商誉的贬低

  22.(1)任何人不得以可能贬低他人商标信誉的方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相应行动

  (2)对违反上述(1)中规定的商标使用人,法院可在告知其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使用行为已提起诉讼的同时,拒绝判决行为人赔偿注册商标所有人经济损失,也可允许被告继续销售其现存或在其控制下的附有该商标的商品。 

  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的注册

  23.(1)不是从事与证明商标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销售、租赁、雇佣或提供的人可以使用并注册证明商标。

  许可

  (2)证明商标的所有人可以许可他人在达到规定标准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将被视为证明商标所有人的使用。

  未经许可的使用

  (3)证明商标的所有人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人使用其证明商标,也可以禁止被许可人在超出许可范围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

  松散性集团的行为

  (4)如果证明商标的所有人是一个松散性集团,则集团内任何成员均有权代表自己及集团所有其他成员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该证明商标。
  与证明商标混淆的商标的注册

  24.经证明商标所有人同意,如果一个与证明商标混淆的商标与该证明商标间有合理的区别,且使用人能表明该混淆商标所用于的商品或服务是由有权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人生产、销售、租赁、雇佣或提供的,则该混淆商标可被他人注册。但注册员有权在该证明商标所有人不再同意或该证明商标被撤销时撤销该商标注册。

  描述性的证明商标

  25.对商品或服务原产地有描述作用但不与其他任何注册商标混淆的证明商标可以被组成或包括该原产地的国家、州、省或市的行政权力机构和在该原产地有营业场所或代表机构的商业组织申请注册,但根据本条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应允许他人在该被描述的地区在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商标注册人

  注册人

  26.(1)商标注册员有权对商标的注册人、受让人、弃权人及有关该商标的修正、判决及注册使用人进行监督;

  信息披露

  (2)注册人应就每一件注册商标披露下列信息:
  (a)注册日期;
  (b)注册申请摘要;
  (c)存放于申请书中的和可能影响该商标的权利的所有文件的摘要;
  (d)每次续展的细节;
  (e)每次名称和地址变更的细节;
  (f)本法或相关法律规定的应提供的其他信息。

  根据不公平竞争法的注册

  27.(l)1952年加拿大修正法案274章《不公平竞争法》项下的注册人如果在注册时是依法正当进行的,则也是本法项下的注册人。但如果该注册与本法冲突,则可以被取消或修正。

  不公平竞争法之前的注册

  (2)根据以下条款,1932年9月1日的注册商标应被看作是1952年加拿大修正法案274章不公平竞争法规定的图形商标或文字商标:
  (a)一个商标仅由文字、数字或其组合构成,并无其他特定的形式,应视为文字商标;
  (b)其他任何仅由文字、数字或其组合构成的商标如果在注册时该文字、数字或其组合能独立于任何特定形式且是可以注册的,则该商标是文字商标,如果该商标的可读部分向观众呈现特定的形式,则该商标是图形商标;

Tags:商标  加拿  竞争法  反不正当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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