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商标
(2)证明商标指用于或为用于从以下方面将有规定标
(b)异议人在加拿大的主要营业场所的地址,如果该异议人在加拿大无营业场所,则应提供其在外国的主要营业场所的地址。此外,异议人亦应提供个人或公司在加拿大的名称、住址,以使得与该异议有关的文件可以送达并可视为送达给异议人本人。
异议不成立
(4)如果注册员认为该异议不成立,可以驳回该异议并通知异议申请人。 实质问题
(5)如果注册员认为异议申请涉及实质问题,应向注册申请人提供异议书的复印件。
异议答辩
(6)注册申请人应在收到异议书后规定时间内向注册员提交答辩书并向异议人提供其复印件,否则,将被视为放弃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证据及听证
(7)异议申请人与商标申请人应按规定方式给予其提供证据的机会并有权向注册员申请听证。
决定
(8)在审查有关证据或依当事人要求进行听证后,注册员有权驳回商标申请或驳回异议并将驳回通知及驳回理由通知当事人。
核准注册申请
39.(1)如果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提交异议时已过异议期或提出的异议申请被裁定不成立,则注册员核准该商标的注册。
异议不许延期
(2)对于被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员不应延长其异议申请提交的期间。
商标的注册
商标注册
40.(1)非意向使用商标的商标申请被核准注册后,注册员应注册该商标并发给商标注册证。
意向使用商标
(2)意向使用商标被核准注册后,注册员将通知申请人,注册该商标,并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人的继承人及其他商标使用权人所作出的已开始在已在申请书中制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该商标的声明后,发给商标注册证。
放弃申请
(3)如果意向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收到注册员根据上述(2)发出的通知后六个月内没有提交上述(2)中规定的声明,则视为放弃申请。
形式与效力
(4)商标注册后,注册人为申请人或其受让人,注册日期应登记在册,从登记之日起注册生效。
注册变更
41.(1)根据商标注册人的申请,注册员可以按规定方式对商标的注册进行以下变更;
(a)纠正或变更有关注册人或其在加拿大的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或错误描述;
(b)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c)修改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表述;
(d)修正证明商标拟表明的特定标准的细节;
(e)在不扩大现存注册商标所具有的权利的基础上加入放弃专用权的申明。
变更注册的条件
(2)扩大关于注册商标适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的变更等效于在变更后的商品或服务上提交同样商标的注册申请。
业务代表
42.(1)如果商标注册人现有的代表死亡或按照现有的通讯地址通过正常的途径无法与其代表取得联系,注册员可通知在加拿大无办公地点或无营业场所的商标注册人重新指定业务代表代替现有的代表或提供现有代表的正确地址。
地址变更
(2)如果注册人在注册员根据上述(1)规定发出通知后三个月内没有提供新的代表或目前代表的新的正确地址,注册员或联邦法院有权依据本法在不通知注册人提供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处理与该商标有关的所有事务。
附加申诉
43.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应依照注册员的通知提供附加申诉。如果注册所有人不能提供附加申诉,注册员可以通知形式给商标注册所有人适当的补交时间。如果商标注册所有人在补交时间内仍未提供附加申诉,其注册商标可能被予以撤销。
信息通知
44.(1)注册员可根据已按照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的任何人的申请随时书面通知1954年7月1日时在册的商标注册所有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在通知日申请商标注册所需的信息。
注册修正
(2)注册员可根据依上述(1)提供的信息对商标的注册进行修改。
未提供证据
(3)商标注册人未提供上述(1)规定的信息,注册员应再通知给予注册人适当的补交时间。如果注册人在补交时间内仍未提供相关信息,其注册商标可能被予以撤销。
注册员要求使用人提供证据
45.(1)在商标注册三年后,注册员可根据已按照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的无不正当理由的任何人的要求,书面通知注册商标所有人在三个月内提供关于该注册商标在核准范围的商品或服务上在加拿大使用的声明或宣誓。如果未使用,则提供该商标最后在加拿大使用的时间及其后不使用的原因。
证据形式
(2)注册员不接受除声明或宣誓外的其他证据,但可以听取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其代表或通知收受人或其代表的陈述。
未使用的后果
(3)如果根据所提供证据或因为未提供证据,注册员认为一个商标在加拿大并未在注册核准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且不属于因特定情形而未使用,该注册商标则可能被撤销或修正。
通知注册人
(4)注册员在作出是否撤销或修正商标的注册的决定后,应将该决定及其理由通知商标注册人或上述(1)所指的要求送达通知的人。
注册员的行为
(5)注册员作出决定后,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人提出上诉,注册员则按决定行为。如果有人提出上诉,注册员应根据上诉的最后裁决行为。
续展注册
续展
46.(1)根据本法注册的商标在该商标注册或最后续展之日起的十五年内可以续展。
续展通知
(2)如果注册商标在满十五年后或最后续展后四个月内没有续展,注册员将通知商标注册人或其代表,说明如果在收到通知后四个月内不交续展费,该注册商标将被注销。
没有续展
(3)如在通知规定的不可延长的时间内未交续展费,注册员将注销该商标。
续展的有效期
(4)如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条规定交纳续展费,续展在根据上述(1)规定的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的第二天起生效。
续展延期
47.(1)如果注册员认为有需要延长本法或其他法的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的情形存在,除非本法有相反的规定,注册员可以在给他人通知后延长期限。
条件
(2)除非缴纳了规定的费用且注册员认为未在规定的期限或延长的期限内申请延期是无法合理避免的,否则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或注册员依上述(1)作出的延长期届满时所作出的延期申请不予批准。
可转让的商标
48.(1)商标,不论其是否已注册,不论是否与商业信誉相联系,不论是否涉及到该商标使用的商品与服务范围的全部或部分,均认为是可以转让的。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时
(2)上述(1)中的规定不能排除多人同时使用混淆商标而使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转让注册
(3)如果注册员认为商标转让的证据充分且受让人根据本法30(g)提供了有关注册该转让商标的注册申请,则应对该转让商标进行注册。
标记使用目的的改变
目的的改变
49.如果一个标记被作为商标按照本法2条有关证明商标或商标定义中提到的任何目的或任何方式使用,则该商标将不会因为其使用人或其前任的对该商标的使用目的获得方式的改变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