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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2008-02-14 来源:网络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1.本法简称为商标法(R.S.,C.7—10,S.1.)   说明定义   2.在本法中:
  (1)证明商标
  (2)证明商标指用于或为用于从以下方面将有规定标

  (b)在加拿大以使或可能使其产品、服务或商业行为与他人产品、服务或商业行为产生混淆的方式对其商品、服务或商业行为进行公开性的说明以引起公众注意;
  (c)冒充竞争者买卖货物使另一方受骗并接受该货物;
  (d)利用对商品或服务的虚假的文字描述可能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以下方面产生误解:
  (i)性质、质量、数量或成份;
  (ii)原产地;
  (iii)商品的加工、制作模式或服务的提供方式;
  (e)在加拿大实施或采纳任何有悖于工商业诚实原则的行为。

  合法使用的保证

  8.如果交易前没有相反的书面说明,商品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应被视为向商品或服务的接受方保证,使用在商品上的或商品包装上的商标或商号是合法的。

  禁用标记

  9.(1)任何人在商业行为中不得使用由下列文字或图形组成的商标,或者与下列文字或图形非常近似可能被误解为下列文字或图形的商标:
  (a)皇家的纹章、纹饰或旗标;
  (b)任何王室成员的纹章或纹饰;
  (c)总督阁下的旗标、纹饰或纹章;
  (d)该文字或图形容易使他人误认为其所关联的商品或服务得到了皇室、总督或代表皇室的政府批准或授权,或者在皇室、总督或代表皇室的政府批准或授权下生产、销售或提供的;
  (e)任何在加拿大被全国性、省级或市级公司使用的,已由加拿大商标注册员根据该公司要求告知公众其使用或被采纳的纹章、纹饰或旗标;
  (f)根据瑞士联邦颜色修改而成的被1949年《日内瓦保护战争牺牲者公约》所采用的作为军队医疗服务标志的为加拿大红十字会使用的白底红十宇标记或“红十字”及“日内瓦十字”字样;
  (g)与(f)中所规定的目的相同的为穆斯林国家使用的白底红新月标记;
  (h)与(f)中所规定的目的相同的为伊朗使用的红狮与太阳标记;
  (h.1)《日内瓦公约》第66(4)中规定的民间保护中使用的国际性的标记(桔黄色背景上蓝色等边三角)
  (i)根据公约条款规定并已被注册员告知公众的不能用于商业目的的任何国家、地区或城市的旗帜、纹章、纹饰、徽章或官方保护和控制管理标记或符号;
  (j)任何诽谤性的、猥亵性的或不道德的文字或图形; 
  (k)易于暗示该商标与活着的人有关联的图形或文字;
  (l)任何活着的人或已死亡但未超过30年的人的肖像或签字;
  (m)“联合国”字样或联合国的官方印章或徽章;
  (n)根据加拿大国王或大学或公共权力机关的请求已由注册员向公众告知使用或采纳的下列徽章、纹章、标志或标记:
  (i)根据《国防法》由皇家海军、陆军或空军使用任何徽章、纹章、标志或标记;
  (ii)任何由大学使用的徽章、纹章、标志或标记;
  (iii)被加拿大公共权力机关使用或采纳的任何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官方标记;
  (o)加拿大皇家骑警的名称或其名称的缩写“R.C.M.P.”及其与任何加拿大骑警有关的字母的组合,或者骑警成员的任何图片表示。

  同意使用

  (2)如果经上述(1)中所规定的国王或个人、社团、权力机关、公共组织等同意而使用(1)中规定的相关的禁用文字或图形,本法不加限制。

  其他禁止性规定

  10.在加拿大已被在先真实使用的或为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数量、质量、用途、价值、生产时间、生产地点的为公众知晓的标记,任何人均不得将其作为商标用于与这些商品或服务相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或以易产生误导的方式使用,也不得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可能引起误解的标记作为商标。
  10.1根据《植物栽培者权利法案》规定必须用于表示一个植物类别的标记,任何人不得将其作为该植物类别或与该植物类别相同类型的其他类别植物的商标或以易产生误导的方式使用,也不能使用与该标记近似的可能引起误解的其他标记作为商标。
  11.任何人不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本法第9条或第10条或1952年修订加拿大法第274章《公平交易法》第13条、第14条禁止的标记作为商标。
  11.l任何人不得在其营业中使用违背本法第10.1条的规定的标记作为商标。

  可注册商标

  商标可注册的时间

  12.(1)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商标不属于下列情形,则是可注册的:
  (a)任何活着的或已死亡的但未超过30年的个人的名或姓;
  (b)任何口头或书面、清楚不清楚、以用英文或法文表明该商标用于或将用于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质量、生产地、生产过程、生产人员的;
  (c)用任何语言表述的该商标用于或将用于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d)与已注册商标混淆的商标;
  (e)被第9条或第10条禁止使用的商标;
  (f)被10.l条禁止使用的植物名称。
  (2)由于上述(1)中(a)与(b)项规定的原因而不得注册的商标如果已被申请人或其前任在加拿大使用并在申请注册时已具有显著性,则是可以注册的。

  识别性外观可注册的时间

  13.(1)在下列情况下,识别性外观可以注册:
  (a)该识别性外观已被申请人或其前任在加拿大使用并在申请注册时已具有显著性;
  (b)商标申请人对该识别性外观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的排他性使用不会限制任何技术或产业的发展。

  注册效力

  (2)识别性外观的注册不影响任何该识别性外观所体现的实用性特征的使用。

  不可限制技术或产业

  (3)如果识别性外观的注册可能对技术或产业的发展产生限制,法院有权根据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该识别性外观的注册。

  在外国已注册商标的注册

  14.(1)如果商标申请人或其前任已在其本国合法地注册一个商标,尽管有本法第12条的规定,只要该商标在加拿大符合以下条件,则是可以注册的:
  (a)该商标不与已注册商标混淆;
  (b)在该商标的各种使用情形包括它在任何一国的使用期间中,该商标均具有显著性;
  (c)该商标不违反公共道德与公共秩序,也不具有欺骗公众的性质;
  (d)该商标的使用未被本法第9条或第10条所禁止。

  被视为在外国注册的商标

  (2)如果一个商标与在原始国注册的商标的区别仅限于不改变该商标的显著性及其独特性的某些方面,则该商标被视为是为实现本条(1)中所述目的而注册的。

  混淆商标的注册

  15.(1)尽管有第12条、第14条的规定,混淆商标的申请人如果是全部混淆商标的所有人且为公众所知是彼此关联的,这些混淆商标则是可注册的。

  记录事项

  (2)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关的商标注册时,应在其他注册商标的注册记录上记录该商标的注册。

  修正

  (3)除非注册员认为所有混淆商标都已发生过相同的变化且作出的相应的记录只是临时性的,则有关相关商标任何注册人的所有权、名称、地址的变化均不需进行修正。

  申请人的资格

  已使用商标或已为公众知晓商标的注册

  16.(1)根据本法第30条,对可注册商标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前任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该商标或在加拿大该商标已为公众知晓,如果在最先使用时未使申请商标与下列商标或商号混淆,则有资格根据本法第38条获得商标注册:

Tags:商标  加拿  竞争法  反不正当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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