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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2008-02-14 来源:网络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1.本法简称为商标法(R.S.,C.7—10,S.1.)   说明定义   2.在本法中:
  (1)证明商标
  (2)证明商标指用于或为用于从以下方面将有规定标

  注册使用人

  50.(1)非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成为该商标全部或部分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的注册使用人。

  准许使用的定义

  (2)根据注册内容以注册使用人名义在其生产、销售、出租、雇佣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注册商标,或根据第40条(2)以注册使用人名义使用意向商标的行为是本条中所指的商标准许使用商标行为。

  准许使用的效力

  (3)根据本法宗旨,以注册使用人的名义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要求商标注册人进行诉讼

  (4)根据注册商标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使用人的协议,注册商标使用人可以要求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对该注册商标的侵权进行诉讼。如果商标注册人在得到通知后两个月内拒绝或忽略了诉讼,注册商标使用人可以像商标所有人一样以其名义对商标侵权进行诉讼并将注册商标所有人作为被告。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没有参加诉讼,则其虽为被告但不承担任何费用。

  申请
  
  (5)商标注册人或商标使用人可以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或之后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员提出商标使用人的申请,并应向注册员书面提供以下文件: 
  (a)现存或意向性的商标注册人与商标使用人的详细关系,包括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根据其与商标使用人的关系所确定的对商标准用程度的许可;
  (b)拟注册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声明;
  (c)与拟注册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准许使用的方式或地区及其他所相关的情形所作的条件要求或限制;
  (d)准许使用的拟定期限的条款;
  (e)注册员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信息或证据。

  保密

  (6)注册员应按照申请人根据上述(5)规定要求采取措施保证不向外公开与商标申请有关的任何文件、信息或证据(不包括登记注册的有关信息),但根据法院判决公开的除外。

  注册

  (7)注册员如果认为拟使用该商标的人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的对该商标的使用不违背社会公众利益且符合其他要求,注册员可以依上述(5)提出的申请,准许拟使用该商标的人作为注册使用人将该商标使用于在申请中提出的商品或服务上,如有必要,他可以对申请有关内容附加条件或加以限制。

  注册时间

  (8)拟使用商标人被准许为商标使用人后,如果该商标获准注册,拟使用该商标人则被注册为商标使用人;如果该商标未注册,则在该商标注册后,拟使用该商标人被注册为商标使用人。注册员将该注册通知该商标的其他注册使用人。

  注册的变化

  (9)注册员如果认为在任何情形下商标使用人注册的变化不违背社会公众利益,可根据商标注册人的书面申请在给注册人或其他注册使用人发出通知一个月后,改变商标注册使用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或注册使用的其他条件或限制。

  撤销

  (10)商标注册使用人的注册可能被撤销,
  (a)注册员根据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其他注册使用人的书面申请撤销;
  (b)注册员根据已撤销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注册撤销;
  (c)联邦法院在以下情形依他人申请撤销,并发给注册商标所有人与注册使用人通知:
  (i)商标注册使用人不按照准许的方式使用该商标,或以导致欺骗或混淆的方式使用该商标;
  (ii)注册商标所用人或商标注册使用人错误描述或隐瞒事实,取得注册使用人资格;
  (iii)在商标使用人注册后,情势变更足以使注册员在注册日因该情势而拒绝商标使用人的注册;
  (iv)该注册不应影响申请人在其参与的其他合同中的利益。

  无权转让

  (11)依本章规定获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使用人无权再转让该商标的使用权。

  受不利影响的人

  (12)注册员不享有未给他人或其代理人听证机会的情况下根据本法行使可能给他人造成不利影响的自由裁量权。

  关联公司对商标的使用

  51.(1)如果一个公司与在加拿大使用的关于医药制剂的商标的注册人是关联公司,该公司对商标或混淆商标在医药制剂方面的:
  (a)直接或间接从公司取得的使用;或
  (b)以附有该公司或销售商名称的包装为在加拿大销售而进行买卖、分销或广告;均与本法中的注册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成份的不同

  (2)如果医药制剂方法被国家卫生福利部长以公报形式公开且足以与上述(1)中的注册人在加拿大使用该商标的药品的成份相区别,则上述(1)不适用于其他公司在该医药制剂中对该商标或混淆商标的使用,因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可能对人体有害。

  医药制剂的定义

  (3)本条中的“医药制剂”指:
  (a)任何用于下列用途的经过加工、销售或说明的物质或其组合:
  (i)诊断、治疗、缓解或防治人或动物的疾病或精神失常或其他症状;
  (ii)根治、校正或调整人或动物的器官功能;
  (b)任何用于配制或制造上述(a)中所指的物质或其组合的物质。
  但是,不包括与食品和药品法所公开表述的被长期用作药品的物质或其组合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物质或其组合。

  法律程序

  违法商品的监管

  52.(1)如果有管辖权的法院认为注册商标或商号被人以与本法相违背的方式,在进口到加拿大或拟在加拿大流通的商品上使用,或商品上表明商品原产地的标志不合法,法院有权下令暂时监管该商品并在该命令规定的时间内等待关于商品的进口或流通的合法性的最终判决。

  担保

  (2)在根据上述(1)作出判令前,原告或申请人应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应能补偿商品所有人或收货人因该判令而可能承担的损失及根据判令对该商品保管期间应承担的其他费用。

  留置

  (3)如果根据本条法院的最终判决认为该商品的进口或分配是绝对或有条件的被禁止
的,则在该判决作出之前的任何关于该商品的留置均无效,但与该判决的正当执行相一致的留置除外。

  进口的禁止

  (4)如果依据本条规定法院认为使用商标、商号或标明出处的商品的进口或流通是违背本法的,法院有权判令停止进口该商品。

  申请人

  (5)任何利害关系人不论是在诉讼中还是在非诉讼中都有权申请法院依上述(1)作出判决,判决可以公告的形式作出,也可以单方面作出。

  法院的救济权

  53.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认为某判决违法,则有权根据情形需要以判令的形式救济或补偿损失,法院还有权判令处理被监管的商品、包装、标识、广告物品和使用的其他物品。

  证据

  54.(1)注册员官方保管的任何证据文件或其摘录可以复印件的形式提供,但须经过注册员证明为真实的。
  (2)经注册员证明为真实的关于注册的记载事项的文件的复印件可视作真实有效的证据。
  (3)经注册员证明为真实的商标注册记录的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商标所有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及注册商标使用地区的证据。
  (4)经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威机关证实的在1954年7月1日之前的有关商标记载事项或提交的文件可视作证据并且与根据本法由注册员证明真实的证据有同等效力。

  联邦法院的管辖权

  55.联邦法院对关于本法任何条款及本法规定的权利或补救的实施的行为与诉讼均有管辖权。

Tags:商标  加拿  竞争法  反不正当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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