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商标
(2)证明商标指用于或为用于从以下方面将有规定标
上诉
56.(1)本法所指上诉指在注册员发出根据本法作出的决定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或法院在该两个月内或两个月之后准许延长的时间内提出的上诉。
法律程序
(2)上述(1)中所指上诉应在注册员处备案,在联邦法院提起。
通知商标所有人
(3)上诉人应在上述(1)限定或准许的时间内以挂号信的形式通知争议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及注册员裁定中涉及的其他人。
公开通知
(4)联邦法院在认为适当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公开通知形式通知上述(1)所指的上诉听证。
其他证据
(5)根据上述(1)提出的上诉,未被注册员引证的证据可被联邦法院引证,联邦法院可以行使注册员的任何自由裁量权。
联邦法院的专有管辖权
57.(1)根据注册员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申请,联邦法院有专有管辖权,若他认为注册商标记载事项在该申请提出时不能准确表达或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有权判令该注册事项无效或加以改变。
限制
(2)根据本条,任何人无权就注册员作出的其已知且已上诉过的决定再提起诉讼。
如何提起诉讼
58.本法57条规定的上诉可以通过书面动议或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进行的反诉,或根据本法提出的其他补救声明等形式提起。
救济理由的通知
59.(1)在根据56条通过上诉书形式或根据57条通过动议提起的上诉提起后,该上诉书或申请应表明要求救济的充分的事实理由。
答辩
(2)上述(1)中的上诉书或申请中涉及的被上诉人在接到上诉书或申请附件后,如果该人准备反驳该上诉书或申请,可以在法律规定或法院准许延长的时间内提出答辩书表明其反驳的理由。
听证
(3)如果法院没有其他规定,依上诉或申请提起的诉讼程序根据以宣誓形式作出的证据进行听证并作出决定。或者法院可依适用于当事人的规定或实践展开程序,包括采纳口头证据或其他决定中涉及事项。
注册员移交文件
60.根据本法50条(6)规定,在依照本法条款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或申请后,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并交纳相关费用,注册员应向法院移交关于该诉讼的所有文件或经其证明了的文件复印件。
判决备案
61.联邦法院登记处的官员应将联邦法院或加拿大最高法院有关注册在案商标的所有判决及判令的经过证明的文件复印件交注册员备案。
一般规定
执行
62.本法由消费者及社团事务部部长负责执行。
注册员
63.(1)商标注册员由内阁总督任命,在任职期间由内阁总督决定其年薪,对消费者及社团事务部部长负责。
代理注册员
(2)注册员不在或不能工作或注册员办公室空缺时,注册员的职权、责任由消费者及社团事务部部长指定的代理注册员行使。
助手
(3)经请示部长,注册员有权委托其认为有资格的他人行使其或承担其根据本法所有的职权和责任,但本条中的委托权除外。
上诉
(4)任何人可以对被授权人根据上述(3)作出的决定提起与对注册员根据本法作出的决定提起上诉的方式与条件相同的上诉。
注册公告
64.注册员根据本法定期公告注册商标及其变化的情况,并应在公告中批露其制定的可作为以后解决类似问题的判例的规定细节。
规定
65.为实现本法宗旨,内阁总督有权制定本法的实施细则,特别是关于下列事项的规定:
(a)根据本法的注册人、索引和记载事项的形式;
(b)注册申请的形式;
(c)商标转让、许可、放弃专用权、判决及其他关于商标的文件的登记;
(d)注册证的内容与形式;
(e)有关费用的交纳及其数额。
期限的延长
66.(1)如果注册机关在本法规定期间届满日停止办公,则该期间顺延至注册机关下一个工作日。 商标局不办公
(2)注册机关每周六、节假日及部长下令停止办公的日期停止办公。
公告
(3)有关部长作出的不办公命令在作出后应尽早在商标定期刊物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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