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商标的价值和作用通过商标使用得以体现。商标使用是发挥商标识别作用、商标价值的前提,同时也是确保商标品牌发展壮大的基础。商标资源是一种有限的资源,闲置商标不仅会影响商标价值的实现,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影响其他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造成资源的浪费。笔者结合相关工作经验提出相应对策及建议,探讨商标的退出与激活机制,促进商标资源盘活。
建立定期查验制度
笔者认为,建立商标主体资格定期查验制度,依据职权主动清理无主闲置商标,可以作为解决闲置商标问题的重要突破口。
闲置商标是指商标权利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后,将注册商标长期闲置,未予使用的商标。根据笔者相关工作经验,笔者认为造成闲置商标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大量商标,造成商标闲置;二是申请人具有使用目的,但因客观原因导致商标被迫闲置。
对于第一种情况,在实践中一般分为正常注册和恶意注册两种情况。正常注册是指商标权利人虽暂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但申请商标的目的是以维护自身商标权利为目的申请注册,不具有恶意性,不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侵占公共资源。恶意注册是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从实践来看,恶意注册的目的在于通过商标转让牟利,是目前导致闲置商标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于第二种情况,在获得商标专用权后,商标权利人出现了足以致使商标不能正常使用的客观原因,如申请人名称变更、破产、兼并、吊销或者死亡等情形,同时权利人未及时对商标进行变更、转让等,导致商标权利无人继受取得被迫成为闲置商标。
从闲置商标的成因来看,无主商标是造成商标闲置的重要因素之一。无主商标并非真正无主,而是因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消亡,导致商标权利无人继受取得。对此,可以根据企业平均生命周期特点,建立商标主体资格定期查验制度,加强商标注册后续监管,要求权利人在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上传主体资格证明,根据查验结果决定维持商标注册或注销商标。同时,通过技术手段与原申请人信息进行比对,对不符合要求或者未申报的申请人进行催告更正或申报,合理期限内未更正或申报的,予以注销,同时设立相应的救济程序,从而实现主动定期清理无主闲置商标,督促商标权利人积极使用商标的目的。
完善商标撤销制度
笔者认为,完善商标撤销制度,简化商标撤销程序,是应对闲置商标问题的重要举措。
完善商标公告制度,加强商标监督力度。商标公告是社会公众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和行使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的依据。社会公众通过查询商标公告,能够“精准定位”到商标权利人,通过异议、撤销和无效宣告等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其内容的准确性,是社会公众有效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前提。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拥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自然人进行商标注册、保护、运用等活动的重要前提条件,申请商标注册时需要它,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时也必须取得它。所以,个体工商户信息是自然人商标公告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公众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
恢复无主商标撤销制度,完善闲置商标退出机制。虽然如前文所述,可以建立商标主体资格定期查验制度,定期清理无主商标,但在时限上仍有一定局限性,缺乏相应灵活性。例如,对于符合注销条件的商标,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以此来作为商标主体资格定期查验制度的补充,以完善无主商标撤销制度,减少闲置商标数量。因此,简化商标撤销程序,提升商标撤销效率,是建立商标退出机制的重要考量。
建立使用证据提交制度
笔者认为,建立商标使用证据提交制度,清理权利人未使用的闲置商标,是应对闲置商标问题的重要途径。
总体来看,闲置商标可分为无主闲置商标、未使用闲置商标两大类。笔者认为,对于无主闲置商标,如前文所述,可通过商标主体资格查验制度和无主商标撤销制度进行清理;而对于未使用闲置商标,可以在无主闲置商标清理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商标监管经验,建立注册商标使用证据提交制度,同时设置复审等后续环节作为救济程序,督促权利人提高商标使用率,减少商标闲置量。
首先,针对全部有效注册商标,设置合理期限,按照一定比例抽查,要求商标权利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据。例如,以商标注册后每5年为周期,对于商标使用证据符合要求的,商标予以维持;对于未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或者证据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撤销。
其次,充分发挥《恶意注册商标重点监控名录》的作用,加大名录中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抽查力度,加大恶意注册商标事后监控。从商标闲置成因来看,恶意抢注商标等是构成商标闲置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充分发挥《恶意注册商标重点监控名录》的作用,督促权利人积极使用商标,减少闲置商标存量很有必要。
再次,在商标变更、转让程序中,针对异常申请人提交的变更、转让申请,可要求其再提供相应商标使用证据进行审查,同时也可针对名下其他商标进行使用证据抽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和维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准并予以撤销。此外,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对被认定为具有恶意注册情形的商标权利人,可对其名下其他注册商标开展商标使用证据抽查,要求其提供全部商标或部分商标使用证据。
最后,在商标续展程序中,增加续展商标使用证据提交要求,对于未使用的商标不予续展,防止未使用商标通过商标续展无限期闲置。(唐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