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一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其中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下称福田法院)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人民法庭审结的瑞幸咖啡(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瑞幸咖啡公司)诉热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引发关注。
该案中,福田法院认定热某公司在门头招牌、咖啡杯、手提袋、账号头像、宣传图片等处突出使用的“幸猫咖啡”系列图文标识与瑞幸咖啡公司“luckin coffee瑞幸咖啡”等图文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构成商标侵权,侵权恶意明显且情节严重。福田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并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根据权利人举证的侵权人收取的品牌使用费计算侵权获利,最终判令热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瑞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50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傍名牌”引发维权诉讼
作为中国本土咖啡连锁品牌的代表,瑞幸咖啡自2017年成立以来,凭借数字化运营模式和高频营销活动迅速崛起。截至2023年6月,其门店数量突破一万家,成为中国首个万店规模的连锁咖啡品牌。
瑞幸咖啡公司经授权拥有“LUCKIN COFFEE及图”“瑞幸咖啡”“luckin coffee瑞幸咖啡”等图文商标,均核准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类别上。
热某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为“幸猫咖啡”品牌经营者,在全国范围内有数十家加盟店,该公司于2022年获准注册了“幸猫咖啡”文字商标。记者注意到,除上述“幸猫咖啡”文字商标外,该公司还申请多件“圆形蓝底白猫”图形商标,目前商标状态均为“等待实质审查”,尚未核准注册。该公司也曾申请多件“LUCKY CAT”图文商标,均被驳回。
瑞幸咖啡公司认为,热某公司运营的“幸猫咖啡”品牌在市场推广中,涉嫌全方位模仿瑞幸咖啡公司的商标及门店风格。“幸猫咖啡”各加盟店的门头招牌、咖啡杯、手提袋、账号头像、宣传图片等处均突出使用“LUCKY CAT COFFEE”图文等多个类似瑞幸咖啡公司标识。其蓝白配色的圆形背景搭配动物剪影的设计,与瑞幸咖啡公司的商标及包装装潢高度相似。瑞幸咖啡公司认为,热某公司的行为不仅涉嫌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品牌声誉和市场利益。为此,瑞幸咖啡公司向福田法院起诉,提出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500万元在内的诉讼请求,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对于瑞幸咖啡公司提起的诉讼,热某公司辩称,其已合法注册“幸猫咖啡”在第43类、35类的商标专用权,且涉案图形商标已提交注册申请,主观上无侵权故意。同时,热某公司强调双方商标存在显著差异:瑞幸咖啡公司商标中的“瑞幸”与“幸猫”文字不同,英文“luckin”与“LUCK CAT”大小写及含义有别,图形部分“小鹿”与“小猫”造型亦不相同,不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蓝白配色是行业通用设计,不能成为瑞幸的专属标识。
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福田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展开了细致审理。“该案争议焦点为热某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以及若构成侵权,热某公司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该案主审法官雷桂森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雷桂森表示,经仔细对比,合议庭认为,热某公司使用的“LUCKY CAT COFFEE幸猫咖啡”等被诉侵权标识与瑞幸咖啡公司拥有的“luckin coffee瑞幸咖啡”“LUCKIN COFFEE”等图文商标构成近似,再结合瑞幸咖啡公司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双方商标标识在门头招牌、咖啡杯、店员服饰等处的印制位置、大小高度雷同的事实,必然进一步增加混淆的可能性。因此,被控侵权标识与上述瑞幸咖啡公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热某公司关于二者不构成近似、不容易造成混淆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热某公司突出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瑞幸咖啡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瑞幸咖啡公司对热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指控,福田法院并未予以支持。对此,雷桂森解释道,该案中,结合瑞幸咖啡公司提交的原、被告使用情形对照表,瑞幸咖啡公司主张保护的商品包装、装潢为在店铺门头、店铺装饰、店员服饰、咖啡纸杯、咖啡塑料杯、打包袋、微信小程序线上店铺等使用的蓝白配色背景及相应颜色的小鹿图案。法院认为,瑞幸咖啡公司主张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其主要部分实际上均为瑞幸咖啡公司的注册商标,在该院已认定热某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侵犯了瑞幸咖啡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瑞幸咖啡公司主张该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诉讼中,瑞幸咖啡公司向福田法院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向热某公司索赔500万元。最终,福田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瑞幸咖啡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此,法院是如何进行考量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满足主客观两方面条件,即被告主观上具有侵权恶意及侵权情节严重。”雷桂森进一步谈到,热某公司明知瑞幸咖啡公司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仍使用多枚与涉案商标近似的侵权标识,全方位模仿瑞幸咖啡公司,侵权故意明显。热某公司拥有大量加盟店,侵权范围广、规模大,收取品牌加盟费获利巨大,侵权情节严重。法院依法责令热某公司提交其掌握的品牌使用费相关证据,但其未能提交,构成举证妨碍。法院遂根据瑞幸咖啡公司的举证计算热某公司收取品牌加盟费的侵权获利至少为172万元,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为516万元,遂判决对瑞幸咖啡公司关于50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请全额予以支持。
近年来,新式茶饮、咖啡赛道竞争激烈,个别企业为快速抢占市场,采取“搭便车”“傍名牌”等不正当手段,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更破坏市场秩序。
“该案是商标权保护与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司法实践对恶意侵权行为的严厉态度,在多个方面具有典型意义。”北京正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在认定商标侵权的过程中,法院不但仔细比对了双方商标标识本身,还进一步比对了双方商标标识使用的各种场景,包括塑料杯、打包袋、店铺门头、店员服饰等。使用场景的高度近似,进一步增加了混淆的可能性。最终,法院认定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在组合元素、构图特点、视觉效果方面高度近似,侵犯了瑞幸咖啡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次,该案判决在认定被告使用侵权标识构成商标侵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惩罚性赔偿适用要件。最后,该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举证妨碍,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法院根据原告的举证,将172万元确定为侵权赔偿的基数,并在此基础上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最终支持500万元赔偿请求,体现了对权利人举证的倾斜保护。
目前,新式茶饮、咖啡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企业唯有通过原创设计、品质提升构建核心竞争力,才能在市场中长远发展。该案也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消费品牌时需仔细甄别,避免被仿冒标识误导,共同维护健康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