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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法(第一章)

2008-02-16 来源: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修订至1987年9月3O日止)
(缺第107和第108条)
目录 第1O1条 定义
第102条 版权的客体:总类
第103条 版权的客体:编辑作品和演绎作品
第104条 

  (3)尽管有本款第(1)项的规定,在符合本条(e)款规定的条件下,如果包含作品演出或展出的特定节目的内容或初次播送者在节目的播放过程中或在刚开始前或刚完结后所作的商业广告或电台通知被该电缆系统通过变更、删节或补充,作了任何故意的改动,一个电缆系统向公众转播取得联邦电讯委员会或加拿大或墨西哥适当的政府机构执照的广播电台初次播送的一部作品的演出或展出仍属于第501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可以对此提起诉讼,并完全适用第502至506条和第509、51O条的补救方法。然而从事电视商业广告市场研究人员对商业广告所作的改变、删节或替换除外,但该研究公司事先应征得购买原商业广告时间的广告商,播送该商业广告的电视台以及进行转播的电缆系统的同意;而且这种商业性的改变、删节或替换不得以从出卖这段商业时间获得收入为目的。
  (4)尽管有本款第(1)项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一个电缆系统向公众转播取得加拿大或墨西哥适当的政府机构执照的广播电台对一部作品的演出或展出的初次播送仍属于第501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可以对此提起诉讼,并完全适用第502至506条和第509条的补救方法:
  (A)就加拿大的信号而言,电缆系统的地区位于美国和加拿大边界15O英里以外,并在北纬42度以南,或者
  (B)就墨西哥的信号而言,转播是由一个不是通过直接截取此类电视广播台发射的自由空间无线电波的办法接收初次播送的电缆系统进行的,除非该电缆系统在1976年4月15日之前实际上一直在遵照联邦电讯委员会的规章、条例或其授权转播这种外国电台的信号或者已经特别授权进行这种转播。

  (d)电缆系统转播的强制许可:
  (1)一个按(c)款规定其转播应取得强制许可的电缆系统应按版权局局长与版税裁判所(如已组成该裁判所)磋商之后以条例规走的要求条件,每半年向版权局局长提交:
  (A)一份上6个月的账目报表,注明该电缆系统向其用户转播所使用的频道号码,该电缆系统所转播的全部初次播送台名称和位置,用户总数,为提供初次播送台的转播的基本服务所付给电缆系统的总金额,以及版权局局长与版税裁判所(如已组成该裁判所)磋商之后随时以条例规定的其他资料。此类报表还应包括一个专门的账目报表,内容有该电缆系统按照联邦电讯委员会在某种情况下允许替换或增补信号的规章、条例或授权,全部或部分地超出初次播送台当地服务区所转播的非电视网的节目,以及表明此类替换或增补的次数、日期、电台和节目的播送日志。
  (B)除了(C)目或(D)目中规定版税的电缆系统外,报表中所述期间的全部版税,以在此期间电缆系统为提供初次播送台的转播的基本服务向用户所收的总收入的下述特定百分比为基础计算:
  (i)对初次播送台任何非电视网节目全部或部分地超出该台当地服务区的转播权,应付额为上述总收入的1%之0. 675,这一数额的实行必须先交付按(ii)段至(iv)段应交付的费用,如果有任何这种费用的话;
  (ii)第一个远距离信号当量应付额为总收入的1%之0.675;
  (iii)第二、第三和第四个远距离信号当量各应付额为总收入的1%之0.425;以及
  (iv)第五个远距离信号当量和以后增加的每一个远距离信号当量应付额为1%之0.2;
在按上述(ii)段到(iv)段计算应付的数额时,一个远距离信号当量的任一个小数都应计算其值,对于一个一部分位于初次播送台当地服务区之内另一部分位于其外的电缆系统来说,其总收入应只限于从初次播送台当地服务区以外的用户收取的总收入;而且
  (C)如果在报表包括的期限内为提供初次播送台的转播的基本服务该电缆系统从用户收取的实际收入总额为8万美元或不足8万美元,本目内该电缆系统的总收入的计算应从这个实际收入总额中减去该总额与8万美元之间的差额,但无论如何电缆系统的总收入的计算不得少于3千美元。按本目规定应付的版税应为1%之0.5,如有远距离信号当量,不问当量数目如何均支付1%之0.5;
  (D)如果在报表包括的期限内为提供初次播送台的转播的基本服务该电缆系统从用户收取的实际收入总额超过8万美元但不足16万美元,按本目规定应付的版税
  (i)总收入8万美元以下的为1%之0.5;
  (ii)总收入超过8万美元但不足16万美元的为1%,如有远距离信号当量,不论当量数目如何,均支付1%。
  (2)版权局局长应接受按本条规定缴纳的一切收费款项,并在版权局按本条规定扣除适当的必要费用之后;把余额遵照财政部长指定的办法存入美国国库。财政部长所掌握的全部资金应用于购买有利息的美国证券,按本法规定,由版税裁判所以后连同利息加以分配。版权局局长应每半年将本款第(1)项所规定的6个月内有关的账目报表的汇编本送交版税裁判所。
  (3)所缴纳的版税应按照第(4)项所规定的程序分配给以下声称其作品在有关的半年期间经电缆系统转播的版权所有者:
  (A)任何一个其作品包括在一个电缆系统所转播的非电视网节目中的版权所有者,该转播全部或部分地超出初次播送台的当地服务区;
  (B)任何一个按第(1)项(A)目提交的专门账目报表中指明的转播所包括的作品的版权所有者;
  (C)任何一个其作品包括在一个电缆系统所转播的专门由声音信号所构成的非广播网节目中的版权所有者,该转播全部或部分地超出此种节目初次播送台当地服务区。
  (4)因此而缴纳的版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分配:
  (A)每年7月,每个认为有权分取转播的强制许可费的人应按版税裁判所以条例规定的要求条件向版税裁判所提出申请。尽管反托拉斯法已有规定,为了本项的目的任何提出要求的人均可自行议定如何在他们之间按比例分配强制许可费,可以合并他们的要求,共同地或者作为单一的要求提出,或指定一个共同的代理人为他们收取付款。
  (B)每年8月的第一天之后,版税裁判所应确定在版税分配方面是否存在争执。如果该裁判所确定不存在此类争执,在根据本条扣除适当的管理费用之后,应把这些版税分配给有资格的版权所有者或他们指定的代理人。如果该裁判所发现存在争执,应遵照本法第八章进行审理以确定版税的分配。
  (C)在按本款进行审理的过程中,版税裁判所应保留足以满足与现存争执有关各方的要求的数额暂不分配,但是有权分配没有争执的任何数额。

  (e)电缆系统非同时转播:
  (1)尽管有关于电缆系统非同时转播的(i)款第二段的规定,任何这种转播都属于第5O1条的侵权行为,可以对此提起诉讼,并完全适用第502至506条以及第509条和第510条规定的补救方法,但以下情况除外:
  (A)录像磁带节目只向电缆系统的用户播送一次; 而且
  (B)有版权的节目、插曲或电影录像磁带,包括在这种节目、插曲或电影之内的商业广告,在播送时没有删除或剪辑;而且
  (C)电缆系统的所有者或职员:
  (i)防止在该系统持有期间复制录像磁带
  (ii)如果该系统拥有或控制为该系统制作录像磁带的设备,在该系统持有制作录像磁带的设备期间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如果该系统不拥有或控制制作设备,则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止这种复制,
  (iii)在录音带运送过程中,采取充分的预防措施防止复制以及
  (iv)按照第(2)项规定抹去或销毁录像磁带,或者使之抹去或销毁录像磁带;而且
  (D)在每一日历季度末之后的45天内,电缆系统的所有者或职员签署证明书,
  (i)证明防止复制录像磁带所采取的步骤和预防措施,及
  (ii)证明按照第(2)项规定抹去或销毁在这个季度制作或使用过的全部录像磁带;而且
  (E)电缆系统的所有者或职员把所有此项证明书,及按照第(2)项(C)目得到的证明书归档或使之归档,在进行转播的地区该系统的主要办公室或者在最邻近的地区该系统设有的办公室公开供公众查阅;而且
  (F)非同时播送根据非同时播送时有效的联邦电讯委员会的规则、条例和授权属于可以批准电缆系统同时播送,条件是要进行过同时播送者,但本目不适用于偶然疏忽的播送。
  (2)如果电缆系统向任何人转移该系统非同时播送的节目的录像磁带,这种转移即属于第501条的侵权行为,可以对此提起诉讼,并完全适用第502至506条和第509条规定的补救方法。以下情况除外:按照规定公平分摊录像磁带费用及其转移的书面非营利合同,非同时播送的录像磁带可以根据第(1)项规定由阿拉斯加州的一个电缆系统转移给阿拉斯加州的另一个电缆系统,由允许进行这种非同时播送的夏威夷州的一个电缆系统转移给夏威夷州的另一个电缆系统,或者由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或太平洋岛屿托管地的一个电缆系统转移给这三个地区中任一地区的另一个电缆系统,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A)每一份这种合同都要放在有关的电缆系统办公室内供公众查阅,并且在这种合同签订之后3O天内将该合同的副本提交版权局归档(版权局应将这些合同供公众查阅);而且
  (B)向其转移录像磁带的电缆系统要遵守第(1)项(A)目,(B)目,(C)目(i)、(iii)和(iv),以及(D)目至(F)目的规定;而且
  (C)该电缆系统将按照第(1)项(D)目要求签署的证明书的副本,向每个在此之前进行同一录像磁带非同时播送的电缆系统提供。
  (3)本款不应解释为代替在电缆系统和该电缆系统所在地区的电视台之间,或电缆系统和电视台所属的电视网之间现有的或今后达成的协议中关于保护专有播送权的条款。
  (4)本款所用的“录像磁带”这个词,及其每一种不同的形式指的是复制取得联邦电讯委员会执照的电视广播的一个节目或若干节目的图像和声音,而不论复制物体例如磁带或胶卷的性质如何。

  (f)定义:
  
  本条所用的专门名词及其不同形式的意义如下:

  “初次播送”是播送设施向公众进行的一种播送,其信号由转播台接收和再次播送,不论首次播送的演出或展出是在何时何地播送的。

Tags:第一  版权  美国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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