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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法(第七章至第九章)

2008-02-16 来源:著作权大世界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修订至1987年9月3O日止)目录
第七章 版权局
第八章 版税裁判所
第九章 半导体芯片产品的保护
技术性修正
过渡性条款和补充条款
第七章 版权局

(修订至1987年9月3O日止)

目录
第七章 版权
第八章 版税裁判所
第九章 半导体芯片产品的保护
技术性修正
过渡性条款和补充条款


第七章 版权局

目录
第701条 版权局:总的职责和组织
第702条 版权局条例
第7O3条 版权局行政措施的有效日期
第7O4条 交存版权局的物品的保留和处置
第705条 版权局的记录:制作、保存、公众监督和查阅
第706条 版权局记录的副本
第707条 版权局的版权登记目录格式和出版物
第7O8条 版权局的收费
第7O9条 由于邮政部门或其他部门的中断而造成的递送延误
第710条 供盲人和残疾人使用的复制品:自愿许可的格式和手续

  第7O1条 版权局:总的职责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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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本法规定的一切行政职能和责任,除另有规定外,均属作为国会图书馆版权局负责人的版权局局长的职责。版权局局长,连同版权局的下属官员和雇员,均由国会图书馆馆长委任,并在馆长总的领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

  (b)版权局局长应备有印章一枚,自1978年1月1日启用,以证明版权局发出的所有验证文件。

  (c)版权局局长每年应向国会图书馆馆长提交一份报告,报告版权局在上一财政年度中的工作和成就。版权局局长的年度报告应单独出版,并作为国会图书馆馆长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d)除第7O6条(b)款以及根据该条款制订的条例的规定外,版权局局长依照本法所进行的一切行政措施均应服从经过修订的1946年6月11日行政程序法(美国法典,第5编第5章第2分章)的规定。

  第7O2条 版权局条例
  版权局局长被授权制定与法律不相抵触的、关于根据本法成为版权局局长职责的职能和责任的行政管理条例。版权局局长根据本法制定的所有条例,均需由国会图书馆馆长核准。

  第7O3条 版权局行政措施的有效日期
  如依本法规定在版权局进行的某项行政措施有一定期限,而且该期限最后一天为星期六、星期日、休假日,或哥伦比亚特区或联邦政府的非办公日,则该行政措施可延至下一个办公日时完成,而且同期满之日一样有效。

  第7O4条 交存版权局的物品的保留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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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按的按照第407条和第4O8条规定交存版权局的物品,即所有复制件、录音制品,以及鉴别材料,包括连同申请书一起交存但没有获准登记的物品,均为美国政府财产。

  (b)如果是已出版的作品,所有交存的复制件、录音制品和鉴别材料,均应同时交存国会图书馆,以使馆藏、交换或转让给其他图书馆。如果是未出版的作品,该图书馆有权按照版权局局长规定的条例,选择任何交存的材料,以便馆藏或按第44编第2901条规定移交美国国家档案馆,或联邦档案中心。

  (c)对于特种作品或一般种类作品,版权局局长均被授权对依据第4O8条规定交存的材料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进行复制,并在将这种材料按(b)款规定转给国会图书馆以前,或按(d)款规定将这种材料销毁或作其他处理以前,使这种复制品成为版权局的登记记录的一部分。

  (d)国会图书馆未按(b)款规定选择的交存的材料,或这些材料的鉴别部分或复制品,应在版权局的掌管下加以保存,包括由政府库藏设施保存根据版权局局长和国会图书馆馆长认为切实可行的一段最长的时间。期满后,由版权局局长金同图书馆馆长共同酌定下令销毁或以其他办法处理;但对于未出版的作品,则在其版权期内,交存的材料一概不应有意地或故意地予以销毁或以其他办法处理,除非按照(c)款规定对全部交存材料进行复制,成为版权局档案的一部分。

  (e)依照第408条规定交存复制件、录音制品或鉴别材料的交存人,或登记在案的版权所有者,可以申请将上述物品一件或多件加以保存,置于版权局的掌管之下,直至该作品的版权期限届满为止。版权局局长应按照条例规定此种申请的办理条件和批准条件,并应确定在该申请得到批准时,按照第708条(a)款第(11)项应缴之费。

  第7O5条 版权局的记录:制作、保存、公众监督和查阅
  (a)版权局局长应在版权局提供并保存所有交存、登记、备案以及根据本法进行的其他诉讼的记录,并应对全部这些记录编制索引。”

  (b)这些记录和索引,以及与办妥的版权登记有关的、并在版权局掌管下保存的交存物品,应公开供公众监督。

  (c)在按第7O8条规定缴费以后,版权局根据要求应查阅其公共记录、索引和交存物品,并应提供一份表明交存物品、登记、或登记文件情况的报告。

  第7O6条 版权局记录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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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版权局的任何公共记录或索引均可制作副本;任何人按第7O8条规定缴费,即可要求提供版权登记的补充证明以及任何公共记录或索引的副本。

  (b)版权局掌管保存的交存物品的副本或复制本,只能按照版权局条例规定的条件批准制作或提供。

  第7O7条 版权局的版权登记目录格式和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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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版权登记目录:版权局局长应每隔一段时间定期编制和出版全部版权登记的目录。这种目录应按照作品的不同种类分成若干部分,版权局局长可根据可行性和使用价值考虑确定出版每一具体部分的格式和出版周期。
  
  (b)其他出版物:版权局局长接到要求时,应免费提供版权登记的申请表格以及有关版权局职责的一般介绍性资料。版权局局长还有权出版资料汇编、书目,以及版权局局长认为对公众有价值的其他材料。
  
  (c)出版物的发行:版权局的一切出版物均应向第44编第19O5条规定的各版本图书馆茶送,而且除了免费分送以外,应公开发售,发售的价格应依据复制和发行的成本费调走。

  第7O8条 版权局的收费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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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版权局局长应实行下列收费:
  (1)提出申请版权要求的登记或提出申请依照第4O8条规定进行补充登记,包括进行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每件收费1O美元;
  (2)提出申请按第3O4条(a)款规定对现存第一期版权续期要求的登记,包括进行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每件收费6美元;
  (3)对按照第4O7条规定交存有关物品发给收据,收费2美元;
  (4)有关版权所有权的转移书或其他文件,按第2O5条规定的备案,不超过6页和仅有一个题目者,收费1O美元;超过6页和超过一个题目者,每一页或每一题目增收SO美分;
  (5)准备制作录音制品的申报,按照第115条(b)款登记备案者,收费6美元;
  (6)某一不具名作品或笔名作品,按第302条(c)款规定对申报某一作者的真实姓名身分登记备案,或者按第302条(d)款规定对申报某一作者的死亡事项的登记备案,其备案文件不超过6页和仅有一个题目者,收费1O美元;超过6页和超过一个题目者,每一页或每一题目增收1美元;
  (7)按照第601条规定发给进口声明,收费3美元;
  (8)按照第7O6条规定发给补充登记证明,收费4美元;
  (9)发给任何其他证明书,收费4美元;版权局局长应根据其成本费,自行核定有关编写版权局记录副本的费用,不管这些记录是否需要验证;
  (1O)按照第705条规定申请查阅材料并报告查阅结果,以及有关服务费用,每花费一小时或不到一小时,收费1O美元;
  (11)任何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或费用的其他特别服务项目,其收费额得由版权局局长根据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确定。

Tags:版权  美国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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