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美国版权法(第一章)

2008-02-16 来源: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修订至1987年9月3O日止)
(缺第107和第108条)
目录 第1O1条 定义
第102条 版权的客体:总类
第103条 版权的客体:编辑作品和演绎作品
第104条 

  第109条 专有权利的限制:制定复制件或录音制品转移的效力
返回目录
  (a)尽管有第106条第(3)项的规定,依据本法合法制成的特定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的所有者,或者经该所有者授权的任何人,无须经版权所有者的许可,仍然有权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复制件或录音制品的占有权。

  (b):
  (1)尽管有(a)款的规定,若未经所包含的录音作品和音乐作品的版权所有者授权,特定的录音制品所有者不可为了直接或间接的商业利益以出租或出借或属于出租或出借性质的其他任何行为或做法处置或授权处置该录音制品的占有权。上述规定不应适用于非营利图书馆或非营利教育机构为非营利目的出租或出借录音制品。
  (2)本款的规定不应影响反托拉斯法的任何规定。前述规定的目的是说明“反托拉斯法”的含义如同克莱顿法案第一条中所用的那个词的含义并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五条涉及有关不公平竞争的方法。
  (3)违反第(1)项发行录音制品的任何人为依本法第501条规定的版权侵犯者并受第502、503、504、505和509条所述的法律补救方法的约束。这种违法行为不应作为第506条规定的刑事犯罪,也不应使这种人受到第18编第2319条所述的刑事处罚。

  (c)尽管有第1O6条第(5)项的规定,依据本法合法制成的特定的复制件的所有者,或者经该所有者授权的任何人,无须经版权所有者的许可,仍然有权公开展出该复制件,或者直接地,或者以一次放映不超过一个图像的方式向复制件所在地的观众公开展出。

  (d)(a)款和(b)款所规定的权利除非经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否则不适用于没有获得该复制件或录音制品的所有权就已经通过出租、出借或其他方式,从版权所有者处获得了复制件或录音制品的占有权的任何人。

  第11O条 专有权利的限制:某些演出和展出的免责规定
返回目录
  尽管有第106条的规定,下述各项行为都不属于侵犯版权:
  (1)在非营利教育机构的面对面教学活动过程中,在教室里或专用于教育的类似地方,由教员或者学生演出或者展出一部作品。但如果借助于并非依据本法合法制成的复制件而演出电影或其他音像作品,或者展出其个别图像,而且负责演出的人员知道或有理由认为该复制件是非法制成的,则不在此限。
  (2)在播送过程中演出一部非戏剧性文学或音乐作品或展出一部作品,但须具备下列条件:
  (A)演出或展出是一个政府机构或非营利教育机构的系统教育活动的正规部分;而且
  (B)演出或展出直接关系到播送的教学内容并对其有重要帮助,而且
  (C)播送主要是为下列目的进行:
  (i)在教室里或通常用于教育的类似地方收听收看,或
  (ii)向那些因残疾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教室或通常用于教育的类似地方听课的人播送,由他们收听收看,或
  (iii)由政府机构的官员或雇员作为他们的公务或者职务的一部分进行收听收看;

  (3)在礼拜堂或其他宗教集会场所做礼拜时演出非戏剧性文学或音乐作品,或具有宗教性质的音乐戏剧作品,或者展出一部作品;

  (4)以向公众广播以外的方式演出非戏剧性文学或音乐作品,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谋取商业利益的目的,也不付给任何表演者、主持者或组织者任何演出费或其他报酬,但须具备以下条件:
  (A)不直接或间接地索取入场费;或者
  (B)除版权所有者依据下列条件已经发出通知反对演出的情况以外,将扣除合理的演出费用以后所剩余的收入专门用于教育、宗教或慈善事业,不作为私人的财务收益;
  (i)通知应用书面形式并应由版权所有者或其他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而且
  (ii)通知至少在演出前七天向演出负责人发出,并应说明反对理由;而且
  (iii)通知的形式、内容和送交方式应遵照版权局局长以条例规定的要求;

  (5)由公众收听收看站用私人家庭中普遍使用的单一接收器传送对一部作品的演出或展出的广播节目,但下述情况除外:
  (A)对收听收看广播节目直接收费;或者
  (B)将接收到的广播节目再向公众转播;

  (6)政府机构或非营利性的农业或园艺组织在该机构或组织举行的一年一度的农业或园艺博览会或展览会上,演出非戏剧性音乐作品;本项所规定的免责应适用于由于受让人、商业机构或其他人员在博览会或展览会上的演出,根据转承责任或连带侵权理论,本应使该政府机构或非营利性农业园艺组织承担的侵犯版权的责任,但不应免除该受让人、商业机构或任何其他人员由于演出而应负的责任。

  (7)一个向公众普遍开放的售货机构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入场费而演出非戏剧性音乐作品,其演出的唯一目的是促进该作品复制件或录音制品的零售,演出不向超出机构所在地点范围以外播送,并且演出是在出售地点邻近进行。

  (8)在特别指定主要针对由于其残疾而不能阅读通常印刷品的盲人或其他有视力障碍的人,或者是不能听见播送视觉信号时伴有的听觉信号的聋人或其他有听力障碍的人进行的播送过程中,演出非戏剧性文学作品。但演出必须没有直接或间接谋取商业利益的目的,而且播送是通过下列条件进行:
  (i)政府机构:或
  (ii)非商业性教育广播台(如第47编第397条所规定的);或者
  (iii)无线电转播授权(如联邦条例法典47,73.293-73.295和73.593-73.595所规定的);或者
  (iv)电缆系统(如第111条(f)款所规定的)。

  (9)在特别指定主要针对由于其残疾而不能阅读通常印刷品的盲人或其他有视力障碍的人而进行的播送过程中,一次演出在演出前至少已出版1O年的戏剧性文学作品。但演出必须没有直接或间接谋取商业利益的目的,而且播送是通过第(8)项(iii)目所提到的无线电转播授权进行的。本项规定不应适用于由相同的演出者或在同一组织主持下对同一作品的超过一次的演出。

  (1O)尽管有上述第4项的规定,以下行为不属于侵犯版权:在由非营利退伍军人组织或非营利兄弟会组织主办或赞助的社交集会上演出非戏剧性文学或音乐作品,这种集会不请公众参加,但组织邀请者除外,并且将扣除合理的演出费用以后所剩的收入专门用于慈善事业,不作为私人的财务收益。任何大专院校的大学生联谊会或女大学生联谊会不应属本条的目的,除非这种社交集会是专为慈善事业筹集资金而举行的。

  第111条 专有权利的限制:转播
返回目录
  (a)某些转播之免责——对演出或展出一部作品的初次播送的转播,在下述情况下不属于侵犯版权:
  (1)该转播不是通过电缆系统进行的,而纯粹是由一个旅馆、公寓或类似机构的管理者把经联邦电讯委员会发给执照的广播电台在该电台当地服务区内播送的信号向房客或住户的这种私人住处转播,并且不直接收取收听收看转播的费用;或
  (2)转播仅仅是为了第11O条第(2)项的目的并且是在该项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的;或
  (3)该转播是由对初次播送的内容或内容选择或对转播的特定接收者没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传送者进行的,而且该传送者的转播活动又仅限于为别人使用提供电线、电缆或其他电讯渠道。但是,本项的规定只适用于与转播有关的上述传播者的活动,并不能免除其他人员与其本身初次播送和转播有关的活动的责任。
  (4)该转播不是由电缆系统进行的而是由一个政府机构或其他非营利组织进行的,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谋取商业利益的目的,并且对转播的接收者除了收取必要的用于支付维修和管理转播服务的实际合理开支的费用外,不取其他费用。

  (b)向有控制范围的初次播送的转播——尽管有(a)款和(c)款的规定,对一部作品的演出或展出的初次播送向公众转播,如果初次播送不是为一般公众收听收看,而是为有控制的限于特定范围的公众收听收看的,则这种转播仍属第501条的侵权行为,可以对此提起诉讼,并且完全适用第502至506条和第509条规定的补救方法。但下列情况下的转播仍不属于可以提起诉讼的侵权行为:
  (1)该初次播送是由取得联邦电讯委员会执照的广播电台播送的;而且
  (2)该转播的信号传送是按联邦电讯委员会的规章、条例或其授权的要求进行的;而且
  (3)该转播者对初次播送的信号没有作任何的改变或更动。

  (c)通过电缆系统转播:
  (1)除本款第(2)、(3)和(4)项另有规定外,一个电缆系统对于经联邦电讯委员会或加拿大或墨西哥适当的政府机构发给执照的电台初次播送的一部作品的演出或展出向公众转播,应按(d)款规定的条件取得强制许可,而该转播的信号传送必须是联邦电讯委员会的规章、条例或授权所许可的。
  (2)尽管有本款第(1)项的规定,但在下列情况下故意或反复地利用电缆系统向公众转播取得联邦电讯委员会或加拿大或墨西哥适当的政府机构执照的广播电台对一部作品的演出或展出的初次播送,仍属于第501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可以对此提起诉讼,并完全适用第502至506条和第509条规定的补救方法:
  (A)按联邦电讯委员会的规章、条例或授权,不允许进行传送信号的转播;或者
  (B)该电缆系统没有按(d)款规定登记通知和提交(d)款所要求的账目报表和版税。

Tags:第一  版权  美国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验证码

评论总数: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帮助(?)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用户注册 - 电子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