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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法(第一章)

2008-02-16 来源: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修订至1987年9月3O日止)
(缺第107和第108条)
目录 第1O1条 定义
第102条 版权的客体:总类
第103条 版权的客体:编辑作品和演绎作品
第104条 

  “转播”是与初次播送同时进行的对初次播送的再次播送,或者由并非全部或部分设在48个毗邻州,夏威夷或波多黎各境内的“电缆系统”与初次播送非同时进行的再次播送。但,如果根据联邦电讯委员会的规章、条例或授权,允许构成这种再次播送的电视广播信号的传播,则设在夏威夷的电缆系统对初次播送的非同时再播送应视为转播。

  “电缆系统”是设在任何州、领土、托管领土或领他的一种设备,官全部或部分地接收取得联邦电讯委员会执照的一个或多个电视台播送的信号或广播节目,通过电线、电缆、或其他通讯信道向为这种服务交费的用户转播这种信号或节目。为了确定(d)款第(1)项规定的版税,在毗邻地区属于同一所有者或同一控制之下的或从一个起点上共同经营的两个或多个电缆系统应视为一个系统。

  就电视台而言,“初次播送台的当地服务区”系指该电台有权要求电缆系统按照1976年4月15日有效的联邦电讯委员会规章、条例和授权转播其信号的地区,或者就取得加拿大或墨西哥有关政府当局执照的电视台而言,系指在这些规章、条例和授权范围以内的电视台,有权要求转播其信号的地区。就功率低的电视台而言,“初次播送台的当地服务区”按联邦电讯委员会规章、条例所规定,系指该播送台所在地的35英里以内的地区,但如这种电视台设在标准大城市统计区,即在所有标准大城市统计区中属5O个人口最多的地区之一(根据1980年商业部长主持进行的1O年一次人口普查),则上述英里数应为2O英里。无线电广播台的“初次播送台的当地服务区”按照联邦电讯委员会的规章和条例,系指该电台的初次服务区。

  “远距离信号当量”是电缆系统全部或部分超出初次播送台的当地服务区转播的任何非电视网电视节目的数值。其计算办法是,对于按照联邦电讯委员会的规章、条例和授权转播的非电视网节目,每一独立台算一个当量值,每一电视网台和非商业性教育台算四分之一当量值。可是,上述独立台、电视网台和非商业性教育台的当量值有以下的例外和限制。如果联邦电讯委员会的规章和条例要求电缆系统删去对某一具体节目的再次播送,而且允许用包括某一作品的演出或展出的另一节目来代替删去的节目,或者如果在颁布本法之日有效的这些规章和条例允许电缆系统自行选定实行这种删除和以非实况节目代替或者播送电缆系统设在其当地服务区内的初次播送台没有播送的附加节目,则对代替的或附加的节目不应计当量值。凡是联邦电讯委员会于颁布本法之日有效的规章、条例或授权允许电缆系统自行选定删除某一具体节目的再播送,而且这些规章、条例或授权还允许用包括某个作品演出或展出的另一节目来代替删去的播送,就实况播送节目来说,代替的节目或附加的节目的当量值将是以一个分数乘一个远距离信号当量的数值,这个分数以该年发生这种代替的天数为其分子而以该年的天数为其分母。对按照联邦电讯委员会深夜节目规则或专题节目规则播送的台或者因为电缆系统缺乏全时间转播它有权转播的一切信号的活化信道容量而不能全时间转播的非全日性台而言,上述独立台、电视网台和非商业性教育台的当量值根据其情况应与一个分数相乘,这个分数相当于这种台电缆系统转播的广播时间与该台全部广播时间之比。

  “电视网台”是在美国提供全国性播送的一个或多个电视网拥有的或经营的电台,或其所属台,而且该台典型广播日大部分时间是播这些电视网所安排的大部分节目。

  “独立台”是电视网台以外的商业性电视台。

  “非商业性教育台”是第47编第397条所规定的那种非商业性教育广播台的电视台。

  第112条 专有权利的限制:临时性录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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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尽管有第106条的规定,除电影或其他音像作品以外,根据许可或版权的转移,或依第114条(a)款的录音作品专有权利的限制,有权向公众播送一部作品的演出或展出的播送机构,对该演出或展出的某一播送节目制作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不超过一部且具备下列条件者不构成侵犯版权行为:
  (1)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仅由制作它的播送机构保存和使用,并不再由此复制更多的复制件和录音制品;而且
  (2)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仅为该播送机构在其当地服务区内本身播送时使用,或用于保存档案或安全的目的;而且
  (3)除专为存档目的外,复制件或录音制品要在该播送节目首次向公众播放之日起的6个月内销毁。

  (b)尽管有第106条的规定,依据第11O条第(2)项或第114条(a)款中所规定的录音作品专有权利的限制,有权播送一部作品的演出或展出的一个政府机构或其他非营利机构,制作这一演出或展出的特定播送节目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不超过3O部,且具备下列条件者,不构成侵犯版权行为:
  (1)不再从依据本项制作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复制更多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而且
  (2)除专为存档目的可以保留一件复制件或录音制品外,其余复制件或录音制品,在该播送节目首次向公众播送之日起的7年之内销毁。

  (c)尽管有第106条的规定,一个政府机构或其他非营利机构;为向本款第(2)项所规定的每个播送机构发行丽制作包含一部宗教性非戏剧音乐作品的演出或这一音乐作品的录音的某一播送节目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不超过一部,并具备下列条件者,不构成侵犯版权行为:
  (1)不直接或者间接对制作或发行任何此类复制件或录音制品者收费;而且
  (2)此类复制件或录音制品除供按版权许可或版权转移有权向公众播送某一作品演出的播送机构向公众进行一次播送外,不作任何演出使用,而且
  (3)除专为存档国的可以保留一件复制件或录音制品外,所有复制件或录音制品在播送节目首次向公众播放之日起的一年之内,一律销毁。

  (d)尽管有第106条的规定,根据第11O条第(8)项有权播送某部作品演出的政府机构或其他非营利机构,制作收录该演出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不超过1O部,或者允许依据第11O条第(8)项有权播送某作品演出的任何政府机构或非营利机构使用任何此类复制件或录音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者,不构成侵犯版权行为:
  (1)任何此类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仅由制作它的机构保留和使用,或由一个依据第110条第(8)项有权播送某部作品演出的政府机构或非营利机构保留和使用;并不再由此复制更多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而且
  (2)任何此类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仅作依据第11O条第(8)项授权进行的播送之用;或用作存档或安全的目的;而且
  (3)政府机构或非营利机构根据本款,在允许任何政府机构或非营利机构对任何此类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作任何使用时,不对此种使用收费。

  (e)收录在依据本条而制作一件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中的播送节目,非经该节目所使用的原有作品的版权所有者明示同意,不享有依本法作为一部演绎作品而享有的保护。

  第113条 绘画、刻印和雕塑作品的专有权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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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在符合本条(b)款和(c)款规定的情况下,依第106条将有版权的绘画、刻印和雕塑作品复制成复制件的专有权利包括将该作品复制在任何种类物品内或物品上的权利,而不论此物品有无实用价值;

  (b)对于绘制一件此类实用物品的作品的版权所有者,本法所提供的有关制作、发行和展出经如此绘制的实用物品的权利,不多于也不少于依照法律提供给此类作品的权利。这些法律包括第17编或1977年12月31日有效并由法院在根据本法而提起的诉讼中认为可以适用并加以解释的一个州的普通法或成文法。

  (c)就已合法复制在提供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向公众发行的实用物品中的作品而言,版权不包括阻止下列行为的任何权利,即与广告有关或与对发行或展出此类物品的评论有关或与新闻报道有关的制作、发行或展出此类物品的图片或照片。

  第114条 录音作品的专有权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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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一部录音作品的版权所有者的专有权利只限于第106条第(1)、(2)、(3)项所规定的权利,不包括第106条第(4)项的任何演出权。

  (b)一部录音作品的版权所有者依据第106条第(1)项拥有的专有权利只限于把录音作品复制成录音制品,或复制成直接或间接地把录音作品中的实音再现出来的电影拷贝以及其他音像作品复制件的形式。一部录音作品的版权所有者依据第106条第(2)项拥有的专有权利只限于制作一部演绎作品,把录制在原录音作品中的实音在演绎作品里改编、重新组合或以其他方式在顺序与音质上加以变动。一部录音作品的版权所有者依据第106条第(1)项和第(2)项拥有的专有权利不包括制作和复制完全属于单独录制其他声音的另一部录音作品,即使这样的声音是模拟和仿效有版权的录音作品中的声音。一部录音作品的版权所有者依据第106条第(1)、(2)和(3)项拥有的专有权利不适用于由公共广播台或通过公共广播台(如第118条(g)所规定的)发行或播送的包括在教学电视或广播节目(如第47编的第397条中所规定的)里的录音作品。但上述节目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不得由公共广播台或通过公共广播台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发行。

  (c)本条不限制或损害通过录音制品来公开演出任何第106条第(4)项所规定的作品的专有权利。

  (d)1978年1月3日,版权局局长在同有版权作品所有者的代表,广播、录音、电影、娱乐业和艺术组织的代表,劳工组织与有版权作品的表演者的代表进行磋商之后,应向国会提出报告,建议是否应修正本条以提供有版权作品的表演者和版权所有者对该作品的演出权。该报告应说明该权利在国外的情况、主要有关方面的观点,如有立法建议及其他建议也应加以说明。

Tags:第一  版权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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