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18 11:30:50
(一)其商标为本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有效商标,且无权属争议;(二)其商标依法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三)其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可靠、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在认定时予以优先考虑。
解读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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