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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典之第22章——商标

2008-02-14 来源: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按1988年商标法修改法案(公法100-667,1988年11月16日)最后修正)
  
  I.主注册簿   1051.注册;申请;交费;为送达程序处理文件和通知书指定

  (b)在副注册簿的注册申请提交并按规定缴费后,局长应将该申请送交负责商标注册的审查员进行审查,如果经审查显示该申请人有权注册,则应准予注册。如果发现该申请人无权注册,则应按本法第12条〔15U.S.C.1062〕(b)款的规定处理。
  (c)拟在副注册簿上注册的商标可以由任何商标、符号、标签、包装、商品外形、名称、文字、口号、短语、姓氏、地理名称、数字、或图形或上述形式的任何组合组成,但这种商标必须能区别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
  (1946年7月5日,ch.540,标题Ⅱ,第23条,60Stat.435;1962年10月9日,公法87-772,第13条,76Stat.773;1988年11月16日,公法100-667,第121条,102Stat.3942-43;1993年12月8日,公法103-182,第333条,107Stat.2114。) 

  1092.公告;不受异议;撤销〔第24条〕
  在副注册簿上注册的商标将不予公告,不受异议,但在注册后应在专利商标局的官方公报中予以公告。任何人认为一个商标在此注册簿上的注册使其或将使其蒙受损害,可以随时按规定缴费并提交请求书申明理由,请求局长撤销该注册。局长应将此申请送交商标审理和上诉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将此事通知注册人。如果经该委员会审理发现该注册人无权注册,或者该商标已被放弃,该注册应由局长予以撤销。然而,依照第1条(b)款〔15U.S.C.1051(b)〕规定的申请人在其商标获得注册前,如果不能在没有依照第7条(c)款〔15U.S.C.1057(c)〕规定确立推定使用的情况下占优势,则终审裁决不会有利于这类申请人。
  (1946年7月5日,ch.540,第24条,60Stat.436;1958年8月8日,公法85-609,第1条,72Stat.540;1962年10月9日,公法87-772,第14条,76Stat.773;1975年1月2日,公法93-596,第1条,88Stat.1949;1988年11月16日,公法100-667,第122条,102Stat.3943。)

  1093.主注册簿和副注册簿的商标注册证不同〔第25条〕
  在副注册簿上注册的商标的注册证与颁发给在主注册簿上注册的商标的注册证明显不同。
  (1946年7月5日,ch.540,标题Ⅱ,第25条,60Stat.436。)

  1094.本法可适用于副注册簿上注册的条款〔第26条〕
  本法的条款在适用的限度下除管辖在主注册簿的商标注册申请和注册外,也同时管辖在副注册簿的注册申请和注册,但是,在副注册簿的注册申请和注册应不受制于或受益于本法第1051条(b)款、第1052条(e)款、第1052条(f)款、第1057条(b)款、第1057(c)款、第1062条(a)款、第1063条至第1068条、第1072条、第1115条和第1124条的规定。
  (1946年7月5日,ch.540,标题Ⅱ,第26条,60Stat.436;1988年11月16日,公法100-667,第123条,102Stat.3943。)

  1095.不排除在主注册簿上注册〔第27条〕
  一个商标在副注册簿上或依照1920年3月19日法案的注册不应排除该注册人在本章建立的主注册簿上的注册。商标在副注册簿上的注册不构成承认该商标未具备显著性。
  (1946年7月5日,ch.540,标题Ⅱ,第27条,60Stat.436;1988年 11月16日,公法100-667,第124条,102Stat.3943。)

  1096.在副注册簿上的注册不能用以阻止进口〔第28条〕
  在副注册簿上或依照1920年3月19日法案的注册不得向财政部提交备案或用以阻止进口。 (1946年7月5日,ch.540,标题Ⅱ,第28条,60Stat.436。)

  Ⅲ.一般条款
  1111.注册通告;在商标上展示;在侵权诉讼中追索权益和赔偿〔第29条〕
  尽管有本法第22条〔15U.S.C.1072〕的规定,在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商标的注册人可在其注册商标上标明“已在美国专利与商通告;注册人如未作如上注册通告,若遇有任何依本法的侵权诉讼,将不能按本法规定取得权益或损害赔偿,除非被告已实际知道了该项标志的注册。
  (1946年7月5日,ch.540,第29条,60Stat.436;1962年10月9日,公法87-772,第15条,76Stat.773;1975年1月2日,公法93-596,第1条、第2条,88Stat.1949;1988年11月16日,公法100-667,第125条,102Stat.3943。)

  1112.商品和服务分类;在多个类别上注册〔第30条〕
  局长可建立商品和服务分类,以便于专利商标局行政管理,但不得限制或扩大申请人或注册人的权利。申请人可以按其正在或有真诚的意图在商业中使用的商标的任何或一切商品或服务项目申请为该商标注册:但,倘若局长按规定准许受理一个涉及多类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注册申请,所应交纳的申请费相当于每一类单独申请费的总和,而且对此局长可仅发一个商标注册证。
  (1946年7月5日,ch.540,第30条,60Stat.436;1962年10月9日,公法87-772,第16条,76Stat.773;1975年1月2日,公法93-596,第1条,88Stat.1949;1988年11月16日,公法100-667,第126条,102Stat.3943。)

  1113.费用〔第31条〕
  (a)局长应制定有关商标或其他标记注册申请的申请、处理和专利商标局为之提供的一切服务和材料的费用。依据本款制定的费用可由局长根据劳动部长确定的消费品物价指数每年调整一次,以反映过去12个月期间的物价波动。少于1%的变化可予忽视。依本条规定制定的费用在联邦登记簿和专利商标局官方公报中公布后至少30天才能生效。
  (b)局长可应有关政府部门或任何政府部门官员的偶尔请求放弃对有关商标或其他标记提供的服务或材料的收费。印第安工艺美术委员会用于表示印第安产品或个别印第安部落和团体的产品的纯真性和品质的政府商标注册将免收任何费用。
  (1946年7月5日,ch.540,第31条,60Stat.437;1958年8月8日,公法85-609,第1条,72Stat.540;1965年7月24日,公法89-83,第3条,79Stat.260;1975年1月2日,公法93-596,第1条,88Stat.1949;1980年12月12日公法96-517,第5条,94Stat.3018;1982年8月27日,公法97-247,第3条,96Stat.319;1982年9月8日,公法97-256,第103条,96Stat.256;1991年12月10日,公法102-204,第5条,105Stat.1640。)

  1114.补救;侵权;印刷和出版商无知侵权〔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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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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