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美国法典之第22章——商标

2008-02-14 来源: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按1988年商标法修改法案(公法100-667,1988年11月16日)最后修正)
  
  I.主注册簿   1051.注册;申请;交费;为送达程序处理文件和通知书指定

  (1946年7月5日,ch.540,标题Ⅰ,第4条,60Stat.429;1988年11月16日,公法100-667,第106条,102Stat.3938。)
  1055.由有关公司使用影响有效性和注册〔第5条〕
  如果一注册商标或申请注册的商标系由或可由有关公司合法地使用,这种使用应有利于注册人或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并且,只要这种商标不是以欺骗公众的方式使用的,其使用不应影响这种商标或其注册的有效性。如果一个人对一商标的最初使用,有关其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和质量是由该商标的注册人或注册申请人监控的,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最初的使用应有利于注册人或注册申请人的利益。
  (1946年7月5日,ch.540,标题Ⅰ,第5条,60Stat.429;1988年11月16日,公法100-667,第107条,102Stat.3938。)

  1056.放弃不能注册的内容〔第6条〕
  (a)局长可要求申请人放弃一个商标的不能注册的组成部分方可注册。申请人可自动放弃申请注册商标的某一组成部分。
  (b)放弃的部分,包括依照本法第7条〔15U.S.C.1057〕(e)款放弃的部分,不应损害或影响申请人或注册人对被放弃部分的现有的或此后发生的权利,或者,若被放弃部分成为或已成为区别其商品或服务的显著部分时,不应损害或影响其在另一申请中注册的权利。
  (1946年7月5日,ch.540,标题Ⅰ,第6条,60Stat.429;1962年10月9日,公法87-772,第3条,76Stat.769;1988年11月16日,公法100-667,第108条,102Stat.3938。)

  1057.注册证〔第7条〕
  (a)颁发和格式
  在主注册簿上注册的商标将以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发予由专利商标局盖章并有局长签字的商标注册证,并在专利商标局记录存档。注册证上复制着该商标图样,并列明该商标系按本法在主注册簿上注册、该商标初次使用日期、该商标在商业上初次使用的日期、该商标注册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注册号和注册日期、有效期限、专利商标局收到该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以及对该注册可能加以的条件和限制。
  (b)注册证作为表面上真实的证据
  依照本法颁发的主注册簿商标注册证应可作为该注册商标和该商标注册有效性的表面上真实的证据、可作为注册人对该商标的所有权和注册人按照注册证上列明的条件和限制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或与之有关方面在商业上对该商标的专用权的表面上真实的证据。
  (c)推定使用
  依一个商标在本法规定的主注册簿上注册而定,该商标注册申请的提交应构成该商标的推定使用,赋予其在注册审定的商品或服务或与之有关方面使用的优先权,在全国有效,以排斥其他人,但对有下列情况的人除外,即,其商标尚未被放弃,并在所述注册申请提交前
  (1)已经使用该商标;
  (2)已经提交了该商标注册申请尚待审批或已获准注册;或者
  (3)已经提交了一份外国商标注册申请,在此基础上已获得优先权,并根据第44条(d)款〔15U.S.C.1126(d)〕及时地提交了注册申请,尚待审批或已获准注册。
  (d)发给受让人注册证
  可将商标注册证发给申请人的受让人,但该转让必须先向专利商标局登记备案。在要变更所有权的情况下,局长经所有人的请求和出示适当证明材料及按规定付费后,应向该受让人颁发其名下所述商标原注册期限未届满部分的新注册证。
  (e)由注册人放弃、撤销或修改
  经注册人申请,局长可准许放弃注册而予以撤销,并在撤销时应在专利商标局的存档记录中作适当的记载。经注册人申请和按规定付费后,局长据其充分理由可准许对任何注册进行修改或部分地放弃权利要求,但是修改部分或放弃部分不得在实质上改变该商标的特征。应在专利商标局的存档中及注册证上或者,如果所述注册证已遗失或毁坏,在经核证的注册证副本上,作适当记载。
  (f)以专利商标局存档记录副本为证据
  凡拟以属于专利商标局的有关商标的存档记录、簿册、文件或图样的正本作为证据的,其副本和注册证的副本经专利商标局盖章认证和局长或局长指定的雇员以局长的名义核证应可在任何情况下作为证据;并且任何人经申请和按规定付费后,均可得到这种副本。
  (g)专利商标局错误的更正
  凡因专利商标局的过失以致在注册上出现实质性错误在局方的存档记录中清楚地显露出来时,将免费发予一说明这一事实和错误性质的证明书,并作记录,并且在每一份注册证的印刷文本附上一份该证明书的印刷文本,并且该更正的注册此后与原先发的经过同样更正形式的相同文本具有同样的效力,或者经局长酌情决定可免费发予一个新注册证。按照专利商标局的规则颁发的一切更正证明书及其所附属的注册与按法规规定颁发的证书具有同样的效力。
  (h)申请人错误的更正
  凡在注册中发现错误,而该错误属申请人无意中的失误,局长可批准发予更正证明书,或者经局长酌情决定,在按规定付费后发予一个新证,但是该更正不得因该注册中的变更而涉及需将该商标重新公告。
  (1946年7月5日,ch.540,标题Ⅰ,第7条,60Stat.430;1950年8月17日,ch.733,64Stat.459;1962年10月9日,公法87-772,第4条,76Stat.769;1975年1月2日,公法93-596,第1条,88Stat.1949;1988年11月16日,公法100-667,第109条,102Stat.3938-39。)

  1058.注册有效期;撤销;连续使用保证书;局长意见通知书〔第8条〕
  (a)每一注册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但是,依本法规定任何商标的注册自注册之日后六年底将被局长撤销注册,除非注册人在六年届满前一年内向专利商标局提交一份该商标在注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或与之有关方面在商业中使用的保证书并附上表明该商标当前使用的样品或精确复制品,或者说明由于特殊情况未使用的理由而并非由于有任何放弃该商标的意图。有关这种保证书的要求的专门通知附在每个注册证中。
  (b)凡依照本法第12条〔15U.S.C.1062〕(C)款规定公告的注册在公告之日后六年底将被局长撤消,除非注册人在六年届满的前一年内向专利商标局提交一份保证书,表明该商标在商业中使用,或者表明由于特殊情况未使用的理由而并非由于有任何放弃该商标的意图。 (c)局长应通知提交上述规定的两种中任何一种保证书的注册人其保证书是否被接受;如果驳回,应说明驳回理由。

Tags:商标  法典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验证码

评论总数: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帮助(?)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用户注册 - 电子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