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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合作条约实施规则

2008-02-16 14:02:39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第一部分 导则   第一则 简称   1.1?简称的含义
  (a)在本规则中,“条约”一词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
  (b)在本规则中,“章”和“条”指条约

  (b)任何受理局都可以要求把国际申请以及除费用收据或交费支票以外的清单(第3.3条(a)款(ii)项)上所开列的任何文件,交两份或三份副本。如果是那样,受理局就应当负责证实第二和第三副本与登记副本一致无误。

  11.2?对于复制的适用性
  (a)国际申请的所有组成部分(即:请求书、说明书,权项、附图和文摘),都应当具备供摄影、静电复制、照相胶印法和缩微拍摄等直接复制成任何数目的副本的条件。
  (b)所有纸张都应当无折痕和裂纹;不得将它们折叠。
  (c)每一张纸都只应使用一面。
  (d)除了第11.13条(j)款规定的以外,每一张纸都应当是竖式使用(即:短的两边在上和下)。

  11.3?使用的材料
  国际申请的所有组成部分都应写在柔韧、结实、洁白、平滑、无光和耐久的纸上。

  11.4?单页的纸张,等等
  (a)国际申请的每一组成部分(请求书、说明书、权项、附图、文摘)都应另起一页。
  (b)国际申请的所有纸张都应装订成查阅时容易翻页,为了复制,应当容易拆散和重新订合。

  11.5?纸张的大小
  纸张的大小应当是A4型(29.7厘米×21厘米)。但是,任何受理局可以接受写在另一种大小纸张上的国际申请案,只要其登记副本,在转送至国际局时,其纸张大小是A4,如果主管国际检索单位也这样要求时,其检索副本纸张的大小也应是A4。

  11.6?纸张页边的空白
  (a)包括申请书、说明书、请求权项和文摘的纸张,其最小的页边空白应当如下:
  除申请书以外,第一页纸顶上空白:8厘米
  其它的纸顶上空白:2厘米
  左边空白:2.5厘米
  右边空白:2厘米
  底下空白:2厘米
  (b)对(a)规定的页边空白,建议的最大数如下:
  除申请书以外,第一页纸顶上:9厘米
  其它纸顶上:4厘米
  左边:4厘米
  右边:3厘米
  底下:3厘米
  (c)在有绘图的纸上,能用面不得超过26.2厘米×17.厘米。纸张在可用或已用的地方不得有框子,其最小页边空白应当是如下:
  顶上:2.5厘米
  左边:2.5厘米
  右边:1.5厘米
  底下:1.0厘米
  (d)第(a)至第(c)所规定的页边空白适用于A4大小的纸张,因此,即使受理局接受其它大小的纸张,其A4大小的登记副本,以及在如此要求下的 A4大小的检索副本应当留出上述页边空白。
  (e)国际申请书在提交时,其页边空白必须是完全空白的。

  11.7?页数编号
  (a)包括在国际申请书中的所有页数,都应当连续地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b)数字应在纸页的上边中间,但不在空白处。

  11.8?行数编号
  1.坚决建议对说明书的每一页和权利要求书的每一页,每逢第五行编一个号。
  2.号码应放在左边,空白的右手。


  11.9?正文文件的书写
  (a)申请书、说明书、权项和文摘应当打字或印刷。
  (b)只有图解符号和图解字体,化学和数学公式以及某些日本文的字体,在必要时可以手写或描绘。
  (c)打字应当用1?1/2的行距。
  (d)所有正文文件应当用的字体是:其大写字母不小于0.21厘米高,应当用黑的,擦不掉的颜色,以符合第11.2所指定的要求。

  (e)就打字的行距和字体的大小而言,  第(c)和(d)两款将不适用于日本文字的正文。

  11.10?正文文件中的附图、公式和列表
  (a)申请书、说明书、权项和文摘中不得有图。
  (b)说明书、权项和文摘可以包括化学或数学公式。
  (c)说明书和文摘可以包括列表;任何权项只有在其要求的主题需要利用列表时,才能包括列表。

  11. 11?绘图中的词
  (a)绘图不得包括正文内容,绝对不可少的单词或词组,诸如“水”“气”“开”“关”“AB间的横断面”,以及就电路图和方框图或流程图来说,为理解所必不可少的少数短语除外。
  (b)一切字样,如果翻译,应当可以把它们覆盖,而不妨碍附图线条。

  11.12?改动等等
  每一页纸都应当合乎情理地没有抹擦,没有改动,没有迭写和行间加字。在例外的情况下,如果对内容的真实性不成问题,以及对良好复制要求没有什么损害,可以允许不遵守这一规定。

  11.13?对附图的专门要求
  (a)附图应当制成耐久的,黑色或兰色的,颜色应有足够的深度,粗细均匀,线条光洁,不得使用彩线条。
  (b)横断面应由倾斜影线示明,倾斜线不得妨碍参照符号和主线条的清楚认读。
  (c)绘图的比例及其图形制作的明晰应当在将其线条缩小至三分之二的摄影复制品时,仍能容易地辩认所有细节。
  (d)在例外的情况下,图纸上注比例时,应当用图形表示。
  (e)在附图上出现的一切数字,字母和参考线条都应当简单,明了。括号、圆圈或引号都不得和数字与字母联起来用。
  (f)附图中的所有线条,通常应当用制图仪器绘制。
  (g)每一幅图的每一组成部分同该图中的其它组成部分应有适当的比例,凡是为了看清该图而非采取另外的比例不可时除外。
  (h)数字和字母的高度不得小于0.32厘米,至于附图上所用字母,应当用拉丁字母,凡是习惯法的地区,应当用希腊字母。
  (i)附图的同一张纸上,可以包括几幅图。凡两张或两张以上的图页实际上形成一幅完整的图时,几张纸上的图形排列时应当做到:合并成一幅完整的图时,不得遮盖在不同纸张上出现的任何图的任何部分。
  (j)不同的图形应当不浪费篇幅地安排在一张纸或几张纸上,最好采用竖式位置,清楚地彼此分隔开来。
  (k)不同的图幅应当在(申请文件)纸张的编号之外,用阿拉伯字连续地编号。
  (l)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参照符号不得在附图中出现,反之亦然。
  (m)在国际申请的自始至终,应当是相同参照符号赋予相同的特征。
  (n)如果附图包括许多参照符号,则坚决建议另附开列所有参照符号及其所赋特征的名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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