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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合作条约实施规则

2008-02-16 14:02:39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第一部分 导则   第一则 简称   1.1?简称的含义
  (a)在本规则中,“条约”一词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
  (b)在本规则中,“章”和“条”指条约

  (b)如国际申请含有附图,最好在请求权项中提到的技术特征之后加上与这种特征有关的参照符号。在使用参照符号时,最好把它们括在括号内。如加上参照符号并不特别能促使更快地理解权项的话,就不要加。指定局为了公布起见,可以删去参照符号。

  6.3?提出权利要求的方法
  (a)寻求保护的事项的定义应使用发明的技术特征的措词。
  (b)在适当的情况下,权项要求应包括:
  (i)表明发明的那些技术特征的说明,这些特征对给提出权利要求的主题下定义是必要的,但就整体来看,它们是原有技术的一部分;
  (ii)表示特征的部分,用以说明期望连同第(i)项中所述的特征一起得到保护的技术特征。在这部分之前应冠以“其特征表现在”、“具有……特征”、“在那里,改进包含着……”字样,或任何其他具有同样作用的措词。
  (c)如指定国家的国家法并不要求按第(b)款规定的方法提出权利要求,则不采取这一提出要求的方法,在该国不应产生任何影响,假如实际采取的提出要求的方法符合该国国家法的话。

  6.4?从属权项
  (a)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他权项(从属形式的权利要求,以下简称“从属权项”)的全部特征的任何权项,如果可能的话,在一开始就应提及一个或几个其他权项,然后说明提出权利要求的补充特征。任何涉及一个以上其他权项(“ 复合从属权项”)的从属权项应提及唯一可供选择的权项。复合从属权项不得作为另一复合从属权项的基础。
  (b)任何从属权项都应被当作包含着在它所提及的权项中所含有的一切限制因素。如果从属权项系复合从属权项,则应被当作包含着被认为与它有关的特定权项中所含有的一切限制因素。
  (c)任何追述到一项以前的权项的从属权项,以及任何追述到几项以前的权项的从属权项,都应尽可能地并用最为切实可行的办法把它们归并在一起。

  6.5?实用新型
  依据国际申请,在指定国寻求批准实用新型,当国际申请一旦在该国开始处理,可以对第6.1条至6.4条规定的事项,应用该国关于实用新型的国内法的规定,来取代上述这些规则,但应给予申请人从第二十二条所适用的时限届满之日起至少两个月的时间,以便使他的申请适合上述国家法规定的要求。

  第七则 附图

  7.1?流程图和图解
  流程图和图解应被视为附图。

  7.2?时限
  第七条第(2)款第(ii)项所载的时限,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得适当,并决不能短于从发出要求按上述条款提出附图或补充附图的书面请求之日起两个月。

  第八则 文摘

  8.1?文摘的内容和格式
  (a)文摘应包括下列内容:
  (i)说明书、权项和任何附图中所包含的公开内容的概要。概要应表明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并应写得使人能清楚地看懂技术问题,能通过发明掌握解决这一问题的要点和了解发明的主要用途;
  (ii)如果适当,在国际申请所包含的一切公式中最能表示发明特征的化学公式。
  (b)文摘应写得如写公开说明所允许的那样简明(如果是英文或译成英文后最好是五十至一百五十个字)。
  (c)文摘不得包含关于要求专利之发明的所谓优点和价值的说明,或关于它的推理性应用。
  (d)国际申请案的文摘中所提到的和在用图来说明的每一主要技术特征之后都应加上一个括在括号内的参照符号。

  8.2?未提出需同文摘一起公布的图
  如申请人未按第3.3条(a)款(iii)项所载的规定作出说明,或如国际检索单位发现,除了申请人所提出的那幅图或那几幅图外,在所有附图的所有图中,有一幅或几幅更能表示发明的特征的图,它得指明它这样认为的一幅或几幅图。
  国际局所作的公告就应采用国际检索单位所指明的那一幅或那几幅图。否则,在上述公告中就应采用申请人所提出的那一幅或那几幅图。

  8.3?起草的指导原则

  文摘应草拟得使它能在检索该特定技术方面成为有效的审查工具,特别是能帮助科学家、工程师或研究人员就是否需要对国际申请案本身进行参考的问题,提出意见。

  第九则 不得使用的措词等

  9.1?定义
  国际申请案不得包括:
  (i)违反道德的措词或附图;
  (ii)违反社会秩序的措词或附图;
  (iii)贬低申请人以外的任何特定的人的产品或制作方法的声明,或者贬低任何这类人的申请或专利的优点或合法性的声明(仅仅与原有技术作比较,不得被认为是本质上的贬低);
  (iv)根据情况,任何明显无关或不必要的声明或其他事项。

  9.2?没有遵守的提示
  受理局和国际检索单位可以指出未遵守第9.1条的规定,并建议申请人自愿地对他的国际申请案作相应的更正。如没有遵守的提示系由受理局提出,则该局应通知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局。如没有遵守的提示系由国际检索单位提出,则该单位应通知受理局和国际局。
  9.3 与第二条第(6)款的关系
  第二条第(6)款所载的“贬低声明”应具有第9.1条第(iii)款所规定的含义。

  第十则 术语和标记

  10.1?术语和标记
  (a)度量衡单位应当用公制表示,如果用别的制度表示,则应加注公制计量。
  (b)温度应当用摄氏温度表示,如果用别的方法表示,则应加注摄氏温度。
  (c)密度应当用公制单位表示。
  (d)对于热、能、光、声和磁的表示,以及数学公式和电的单位的表示,应遵守国际实践中的规则,对于化学公式,应当使用一般采用的符号、原子重量和分子式。
  (e)总的说来,应当只采用在技术上一般公认的这些技术术语、标记和符号。
  (f)在国际申请案或其译文是用英文或日文书写时,小数点应用句点表示。当国际申请案或其译文是用英文或日文以外的文字书写时,它就应当用逗号表示。

  10.2?一致性
  术语和标记在整个国际申请中应当统一。

  第十一则 国际申请的形式要求

  11.1?副本的数目
  (a)除了  第(b)款规定的以外,国际申请和在清单(第3.3条(a)款(ii)项)中所开列的每一文件应当用一份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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