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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牛津案看“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2012-01-11 来源:网络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近日,牛津商标以申请方败诉商评委被判不得在华注册。原因是,““Oxford””在中国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对于牛津一词,中国公众究竟是源于牛津大学之盛名还是单纯的英国某地名,成为了该案的争论焦点之一。而何谓“公众知晓”?目前也尚无明文规定,在此转载一文,以供大家学习讨论。

  商标法上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商标是能够起到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标志,地名是特定地理范围的名称。地名一般是用文字来表示的,而文字属于商标法规定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要素,从这个意义上说,地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但由于地名和商标在本质属性上的差异,各国商标法都对地名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进行了不同方式和的程度限制。

  在我国,以往的地名商标涉及的主要是国内地名。但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涉及外国地名的商标也越来越多,如何认识这些商标”,正日益成为企业、主管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关注的问题。下面,笔者谈谈自己对我国商标法上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一些认识。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之所以将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规定为禁用标志,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地名直接表明的是商品的产地,一般不能起到区分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的作用;二是地名与商品产地不一致的,还容易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欺骗;三是将公有领域的地名注册成为私权性质的商标会对他人在商业中正当使用该地名造成妨碍。

  何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一、公众”的范围。笔者认为,首先,这里的公众”指的应是中国的公众,而不是外国的公众。其次,这里的公众”指的应是相关公众,而不是全体公众。某些外国地名可能不为大多数人所熟悉,但这些地方由于盛产某种产品,对同行业的专业人士和消费者来说是耳熟能详的,这时就不应以社会上大多数人不知晓为理由允许其注册,因为这些产品的真正消费者不会把这些标志当作商标,在产品并非来自该地域的情况下,他们也是最可能受到误导和欺骗的群体。当然,在该地名已经为全体公众中的相当部分所知晓的情况下,就不必进一步来确认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了。

  二、知晓”的程度。笔者认为,知晓与众所周知或熟知是有区别的,只要有相当部分的相关公众知道标志具有地理含义就可以构成禁用的情形。相当部分”是一个比较宽的标准,尽管它不是一个精确的量,但可以这样说,相当部分”甚至不用达到相关公众的一半。如果100个消费者中有30个因知晓标志的地理含义而受到了误导,就足以造成该商品市场秩序的混乱了。

  三、外国地名”的范围。笔者认为,这里的外国地名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外文的,也可以是中文的,但中文译名必须与相应的外文有稳定的对应关系。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外国地名不包括外国的国家名称,因为商标法已有专门款项对外国国名的禁用进行了规定。另外,商标法规定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因而除此之外的其它国内地名是可以注册的,但从商标法字面上理解,禁用作商标的外国地名既可以是外国行政区划名称,也可以是大洲、区域,甚至是沙漠、海洋、河流、湖泊、山脉的名称。但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出发,实践中并不是所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都被禁止作为商标使用。这一点,笔者将在最后一部分有所论及。

  因此,如果让笔者下一个定义,商标法上的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应当是指为相当部分的中国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外国地名。

  可以证明公众知晓的证据

  笔者认为,众所周知的外国地名不需要举证,如非洲、纽约、巴黎等,这是符合证据规则的,也有利于节省行政和司法资源。但对于没有达到众所周知的程度却可能为相关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应该进行举证。证明公众知晓的证据可以是:(1)词典解释,但由于词典尤其是专门的地名词典收录的地名词条并不完全是公众知晓的,因此证明力有限;(2)报纸、媒体、互联网上对地名所指地域的报道和介绍,尤其是涉及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报道,这些证据是很有说服力的;(3)使用人实际使用的情况证据,对在广告宣传中刻意引导消费者将商标理解为外国地名以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的,即使相关公众对商标的地理含义不甚知晓的,也应该从严把握;(4)其他可以证明标志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证据。

  抗辩禁止使用的理由

  根据以上对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概念分析以及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抗辩一个标志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五种。(1)该地名并不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所知晓。(2)相关的公众不会受到误导。如北极”可以用在羊绒上,因为一般不会有人认为羊绒是出自北极的。(3)外国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如美国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申请的NEW YORK YANKEES”(意为纽约扬基”)就通过了商评委的初步审定,理由是该公司能证明NEW YORK YANKEES”是其下的棒球队并已具有区别于地名的特定市场含义。但地理含义明显强于其它含义的除外。如Charleston”是美国西弗吉尼亚州的首府,同时也有查尔斯顿舞蹈”的含义,但相关公众一般不会知晓后一含义,因此商评委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4)该地名是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进行注册的。(5)该地名在新商标法实施前已经注册为商标。

Tags:外国  地名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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