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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注册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的理论反思

2016-03-22 来源:《知识产权》 作者:刘维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2009年以来,跨类混淆的理论基础、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边界以及“搭便车”的体系归属,是驰名商标淡化机制法律适用中的三个典型问题。其答案可概述如下:跨类混淆立足于混淆理论,《商标法》第13条第1款和第3款应作修正;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之间既有排斥又有兼容关系,应通过“相当程度的联系”来划定淡化保护机制的边界;“搭便车”具有独立于“淡化”之外的清晰涵义,这类行为不宜由商标法调整,应进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评价。

  (37)在这个意义上,欧盟法使用“mark with a reputation”,而不用“famous”/“well-known”,表明欧盟声誉商标淡化机制的灵活性和声誉商标认定的低门槛。

  (38)Marcus H.H.Luepke,Taking Unfair Advantage or Diluting a Famous Mark-A Perspective on The Blurred Differences Between U.S.and E.U.Dilution Law,98 TMR 789,789(2008).

  (39)王太平:《论驰名商标认定的公众范围标准》,载《法学》2014年第10期,第63页。如果商标仅仅在核定商品的相关公众中驰名,而在寻求跨类保护的商品或服务领域的相关公众中并不为人所知,商标的跨类使用就不可能对驰名商标产生淡化的危害。

  (40)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41)J.Thomas McCarthy,Dilution of A Trademark:European and United States Law Compared,94 TMR 1163,1178(2004).作者在此文中批判了欧盟法院Davidoff判决和Adidas判决,欧盟法院在这两个判决中均将淡化机制适用于竞争性商品或服务案件中。“作者认为混淆理论可用于解决竞争性或类似商品案件,没必要再启动淡化机制。”(1178)“如果将淡化机制也适用于竞争性产品案件,那么必将损害自由公平竞争并扭曲反淡化机制。”(1180)。

  (42)J.Thomas McCarthy,Dilution of A Trademark:European and United States Law Compared,94 TMR 1163,1177(2004).

  (43)See Case C 252/07 Intel,paragraph 42(ECJ 2008).

  (44)Case C-C-236/08 to C-238/08 Google,paragraph 75,76(ECJ 2010).

  (45)Case C 323/09 Interflora,paragraph 65(ECJ 2011).Also Case C 252/07 Intel,paragraph 30,31(ECJ 2008).欧盟案例法认为,判断“联系”是否成立时通常要考察如下因素:商标之间的近似度、商品或服务的紧密程度、在先商标的商誉、在先商标的显著性程度、相关公众的混淆可能性。

  (4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368号行政判决书。

  (4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995号行政判决书。

  (48)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541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943号行政判决书。

  (49)Case C 252/07 Intel,paragraph 68,81(ECJ 2008).

  (50)任何成员国可以规定任何第三人未经商标权人同意不得在商业中,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只要商标在成员国享有声誉且这种标记的使用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当利用,或损害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或声誉。

  (5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669号行政判决书。

  (5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豆浆机产品多在厨房使用,与原告的燃气灶具、抽油烟机等产品有关联,被诉商标的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以为被诉商标与原告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误导公众,致使原告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5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749号行政判决书:该驰名商标的相关公众为一般消费者,当其看到被异议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时,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不正当利用原告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削弱原告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原告利益。

  (5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初字第01529号民事判决书:“卡地亚”品牌所具备的应有品质是原告卡地亚公司经过多年的努力取得的,而被告佛山市依诺公司宣称其瓷砖商品“传承卡地亚百年奢华魅力”,主观上具有借助他人的商誉宣传自己的商品,提高自身商品知名度的故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55)Case C 252/07 Intel,paragraph 29(ECJ 2008).

  (56)Case C 487/07 L’Oréal SA,paragraph 40(ECJ 2009).

  (57)See Mary LaFrance,Understanding Trademark Law,Lexis Nexis 2005,228.Also see Dallas Cowboys Cheerleaders,Inc.v.Pussycat Cinema,Ltd.,604 F.2d 200,205 (2d Cir.1979).

  (58)Case C 487/07 L’Oréal SA,paragraph 41(ECJ 2009).

  (59)《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8期。

  (60)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30号【小拇指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61)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9项;西班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2项。尽管充满争议,美国案例法上发展了禁用盗用原则。

  (62)孔祥俊:《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回顾与展望》,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1期,第53~54页、第58页。

Tags:反淡化  跨类混淆  联系可能性  搭便车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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