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武汉中企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今天(2012年2月6日)收到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书。
武汉中企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今天(2012年2月6日)收到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书。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科飞亚KEFEIYA”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科飞亚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引证知名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商标的第5001747号“金色童年及图”商标在文字上构成。整体外观上尚可可区分,未构成近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 ,第6895307号“科飞亚KEFEIYA”商标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