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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中企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梦工坊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围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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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工坊技术(武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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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中企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梦工坊技术(武汉)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第5类“医用药膏”等商品上注册的第4975492号“UTL”商标。我局于2012年3月22日予以受理,并通知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目起2个月内自我局提交其在2009年3月22日至2012年3月21 U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4975492号“LTU”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4975492号“UTU”商标,并予公告;原笫497549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囡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深圳海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T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1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