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1日收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的商评字[2014]第0000065569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国家商评委合议组经过审理认为中企联合知识产权代理的:武汉吉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复审理由及相关证据合法、有效,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商标局发出的驳回理由不成立,允许我司代理的“HT及图”发布初步审定公告。
案情简介:
申请人武汉吉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01月29日委托我司代为申请第3类“洗澡用化妆品、美容面膜、化妆剂、化妆品、化妆洗液、护肤用化妆剂、唇彩、防皱霜、眼影膏、生发油”的“HT及图”商标,申请号为12117155号。商标局于2014年1月15日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局认为: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图形部分与新星通商株式会社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881897号OLZEN商标近似。(见第1015/1027期《商标公告》)。
收到驳回通知书的第一时间,我司将这一情况告知申请人,并与申请人深入交换意见,对案情进行深入剖析,论证,及时内提出复审建议,申请人同意我司的复审建议,决定委托我司进行复审。2014年2月17日武汉中企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正式将复审文件交到商评委。
在商标复审审查中,商评委合议组成员采信我司的复审理由并关证据,作出了复审决定书: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