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索赔因商标未使用被驳

 

  日前,黄某诉特力屋(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力屋公司)侵犯其自然力NATURAL POWER”注册商标专用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虽然一审认定侵权成立,但是因黄某并未将该商标投入实际商业使用,因此对于损害赔偿的诉求,法院并未支持。

 

  黄某认为,其享有自然力NATURAL POWER”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3类的洗发液、香皂、香料、化妆品等商品上。特力屋公司未经允许,在其门店大量销售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自然力”标识的香皂等产品,且通过其公司网站广泛推广、销售上述商品,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特力屋公司辩称,原告虽注册了涉案商标,但自注册至今已有7年没有实际使用该商标;涉案商标由被告所售商品的生产商茶宝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台湾在先使用并已在中国台湾注册,原告系恶意在中国大陆抢注涉案商标;原告未实际使用涉案商标,不存在经济损失,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侵权成立;但商标侵权的经济损失以商标实际投入商业使用为前提,商标权人如果不使用其注册商标,则不会产生经济上的收益,亦不存在实际的经济损失,根据损害赔偿填补受害人实际损害的原则,对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删除网站上含有涉案注册商标字样的内容,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8657.7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Tags: 索赔  侵权  
责任编辑:
Share: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