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万美集团诉春水公司一审有果

  日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被告泉州市晋江春水衣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水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意大利万美集团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作为全球知名的衣架制造供应商,万美集团取得了阶段性胜利。有关专家认为,此案具有典型意义。

    2005年10月初,万美集团发现春水公司在其网站上用中英文标注并销售其生产的衣架,自称是万美公司生产;2006年2月,万美集团又发现春水公司在互联网上注册英文域名www.mainetti.com.cn,公开销售各种塑料衣架。万美集团于是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春水公司告上法庭。经过法院调解,春水公司同意停止使用万美”和MAINETTI”商标,同时停止使用前述域名并转予万美集团使用。此外,春水公司还承诺,如果以后再违反上述约定,同意赔偿万美集团人民币200万元。

    但时隔4年,万美集团又从客户处了解到,春水公司一直未销毁相关产品包装盒,并且仍在使用万美商标、英文MAINETTI商标及含有MAINETTI字样的公司名称,万美集团再次以相同诉由将春水公司告上法庭。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结合四年前的旧案和新的侵权证据,判定春水公司侵权事实成立,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并销毁全部印有由香港万美有限公司拥有的图形商标、英文MAINETTI商标及含有MAINETTI字样的公司名称等内容的包装盒、判令春水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据悉,目前春水公司已就此案提起上诉。

    有关专家对此认为,本案中被告注册的域名侵犯了原告在先的名称权,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搭名牌顺风车的行为看似有利可图,但终究要吃亏,不但造成经济损失,企业声誉也将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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