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孪生兄弟”侵权 合肥一公司打赢官司

   
  安徽省合肥市一公司生产出一款除草剂,前期做了大量的宣传和推广,然而该公司很快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名称相同,且外形相似的除草剂。该公司遂以侵权为由,将对方两家公司告上法庭。1日,记者从安徽省高院获悉,法院终审支持该公司的诉求,判决对方两家公司构成侵权。

  安徽麦兰公司是合肥一家农药生产企业,其诉称,该公司在2007年经农业部批准生产喜骠”农药,还在市场上进行了广告宣传和品牌推广。该公司表示,农药在推向市场不久,市场上出现的安徽某公司和青岛某公司生产经销的一种农药,也标有喜骠”字样。该公司认为这两家公司已构成侵权。

  对方两家公司辩称,其喜骠”是作为商标使用,不是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不存在侵权问题。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农业部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农药名称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而应使用通用名或简化通用名。因此,三家公司均不得使用喜骠”作为商品名,遂一审以商品名称不是法院保护的权益范围为由,驳回起诉请求。安徽麦兰公司随后上诉。

  记者1日获悉,安徽省高院日前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被侵权行为发生在2008年7月1日前,当时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喜骠”受法律保护。同时,两被上诉公司使用的喜骠”虽系商标,但在外观上与上诉人使用的商品名称极其相似,遂终审认定两被上诉人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须连带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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