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尚一族大都知道广西省柳州“地下铁”饮品。日前,柳州地下铁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小谢把原南宁地下铁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总经理小仪告上法庭——这起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事起企业名称、营业场所装潢:都是黑底白字,文字字母,宋体繁体字“地下铁”,都说这是自己独创的。究竟谁说有理?
最近,小谢以柳州晚报创业故事栏目对其的报道等作证据,在南宁中院打赢官司:法院判决南宁“地下铁”不得使用“地下铁”字号;并赔偿柳州“地下铁”4.5万元。
我市一些出色的餐饮业业主纷纷走出柳州发展加盟,这件事对他们来说有着启示意义。
加盟商先告创始人
说来话长:小谢授权小盼,在南宁发展“地下铁”加盟店。小盼发展了小仪,合同约定:小仪不得再行转让经营权。后来小盼违约,被撤销区域代理权,小仪也退出加盟,注册成立南宁地下铁饮品店,并保留原来的门店装潢。
小仪又注册成立南宁地下铁公司,其店面外观装潢还是原样。小仪还登广告发展加盟店8家,并动员小谢在南宁的加盟商转投她名下。小仪还说小谢的加盟店侵犯她企业名称,四处投诉。
创始人索赔4.5万
“我的公司销售区域遍布全国多个省份。”小谢说,他在广西乃至全国的加工饮品行业有相当的知名度。“地下铁”是他的特有名称,店外观装潢也是他特有的。
小谢称小仪退出加盟后,仍使用他的商品名称和店面装潢,是不正当竞争。他请求法院判小仪停止使用“地下铁”名称,同时赔偿4.5万元!
拿“公共词汇”说事
小仪却不承认小谢说的知名度,提出是小谢抄袭她自行设计的店外装潢。“我注册成立的店和公司依法登记,受法律保护,在南宁范围有以‘地下铁’为字号的公司名称权。”
小仪表示她之前没有加盟小谢的店,小盼是以个人名义供产品给她;她不知道小盼代表小谢,也不知道小谢的公司。“‘地下铁’是公共词汇,不能证明该名称及商标是小谢专有;不能证明他拥有字号及装潢的在先使用权。”
小仪还拿出南宁工商局《个体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两份“地下铁”文字商标注册申请,以证明她2007年11月29日开始申请“地下铁”名称权,以及他人曾于更早前申请注册“地下铁”商标的证据,其中一份在鞋袜类获得商标,“‘地下铁’曾在其他类别商品作为注册商标使用,不是小谢特有。
拿出晚报作证据
小谢“寸土不让”据理力争:拿出店面装潢及一家装饰公司绘制的“地下铁”工程施工图,及晚报创业故事栏目对他的报道等作证据,证明自己的知名度及门店装潢是他设计的。还有国家工商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该局2007年10月15日受理了小谢“地下铁”系列文字商标的注册申请。
小谢还说出他装潢设计的构思:如大写英文字母“MTR”代表什么,店名右下角“马尺”是日文“站”的意思,呼应“地下铁”每间店名以地铁站命名;右上侧数字是他在武汉开的第一家饮品店的电话。
判加盟商“搭便车”
两家“地下铁”当时都没获得注册批准。法院说,“地下铁”名称及装潢设计特有。“地下铁” 虽在交通工具方面属通用名称,但小谢将其特点引申用于商品标志和企业名称,具有独创性。且该名称、门店装潢出现前,同类或相似商品没出现过同样或近似包装装潢。
法院还认定:小谢的“地下铁”饮品属于知名商品。虽然小谢和小仪的合同没明确约定,小谢是否许可小仪设立包含“地下铁”的企业名称,但如果加盟店都注册“地下铁”的企业名称,必然造成混乱,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也不允许。因此应理解为,只许可加盟商在门店招牌使用“地下铁”字号及装潢。
小仪违约,擅自注册南宁“地下铁”,发展加盟店,使用和小谢相同的装潢,开展同类业务,造成购买者误认,有“搭便车”的故意。于是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