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狸”傍上“花雨伞”被诉 郑州结案最终调解

以生产内衣著称的名牌“花雨伞”与“美国花雨伞集团”有没有关联呢?答案是否定的。那各自被企业授权生产出的产品究竟是谁傍上谁呢?昨日(22日)上午,世界知识产权日“4·26”到来之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了这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与以往不同的是,省法院副院长谢德安亲自审理此案并担当审判长。庭审进行两个多小时后,在审判长及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协议。随后,针对我省知识产权案件情况的特点,谢德安一一作了回答。

  案件回放:

   “路狸”傍上“花雨伞”被诉

  本案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安淇制衣厂称,1992年9月20日至2003年6月21日,美国阿诺德帕尔默有限公司先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ARNOLD PALMER”商标、 “雨伞”图形商标和 “花雨伞”文字商标。2005年12月,阿诺德帕尔默公司与安淇制衣厂签订协议,许可安淇制衣厂在中国境内独家使用并允许其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上述3项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60万美元。之后,安淇制衣厂授权其关联企业阿诺帕玛公司生产、销售使用上述商标的产品。

  2005年9月14日,普宁市巴索敦服饰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路狸”组合商标, “路狸”组合商标上部为图形,中部为英文 “Lourfoxs”,下部为汉字“路狸”,上部图形为一简笔画狐狸形状,顶部有一雨伞图案。2007年9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奥威公司依法受让取得“路狸”注册商标权。2007年12月20日,奥威公司与美国花雨伞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授权美国花雨伞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路狸”商标,许可方式为普通使用许可,使用期限为5年。2008年3月17日,美国花雨伞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国奥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奥公司,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签订了《委托加工补充合同》,委托国奥公司加工定做生产保暖内衣,并约定内衣包装盒上需标注“美国花雨伞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字样。

  一个是雨伞商标,一个是路狸商标,按说双方均有各自的商标,那为何会引起纠纷呢?据介绍,2007年6月25日,安淇制衣厂代理人陈某到对方巩某经营的世贸商城一个铺位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路狸”原生态内衣三套。陈某发现巩某所销售的“路狸”原生态内衣系由国奥公司生产、销售,该产品内外包装上均在显著位置标注有“路狸”商标,但该商标在使用时将顶部雨伞添加色彩后较之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路狸”商标图案中的雨伞图案略有放大、变形,同时将商标法中简笔画狐狸图案及汉字“路狸”采用较淡颜色印刷,使消费者在对该标志整体观察时“雨伞”图案显著突出于其他部分。同时国奥公司在其商标下标注“美国花雨伞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字样,该文字分为两行,其中第一行“美国花雨伞集团”字体比第二行“有限公司监制”文字加粗、放大,颜色也相对深重、醒目。

  对此,中山市安淇制衣厂一纸诉状将国奥公司起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国奥公司被判赔偿8万元

  在起诉中,安淇制衣厂请求判令国奥公司与巩某一是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侵权标志;二是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花雨伞”字样;三是共同在媒体上声明道歉、消除影响;四是连带赔偿安淇制衣厂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6万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国奥公司在使用“路狸”商标时,未按国家商标局核准的商标图案使用,而是采用放大雨伞图形比例、暗化狐狸图形及“路狸“汉字,使其商标中的“雨伞”图形突出为显著特征,该图形与安淇制衣厂所使用的“雨伞”图形商标极其近似,已构成对安淇制衣厂享有的 “雨伞”图形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的侵犯。同时,国奥公司在其商标图案下标注“美国花雨伞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并将其中“美国花雨伞集团”文字放大突出使用,使其与上部商标图案中显著突出的“雨伞”图案形成对应,造成普通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施以一般注意力极易导致混淆,误以为该产品为“花雨伞”文字及“雨伞”图形两项注册商标所有人美国阿诺德帕尔默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合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国奥公司的该种行为损害了安淇制衣厂作为涉案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遂作出判决:国奥公司立即停止对中山市安淇制衣厂享有商标独占被许可权的“雨伞”图形、“花雨伞”文字两项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巩某立即停止销售带有涉案侵权的“路狸”组合商标及“美国花雨伞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产品;国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山市安淇制衣厂经济损失8万元;驳回中山市安淇制衣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带着产品庭上激辩

    原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法院。昨日,省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时间是上午9时,但双方都早早来到庭审现场。被上诉人安淇制衣厂的总经理张漫丽和律师还专门拿来自己企业生产的内衣,以及对方生产的内衣让旁听的记者辨认。

  记者看到,两家企业生产的内衣从外包装盒子上真的一下子不好辨认,但包装均非常精美。正宗的“花雨伞”形状是一个瓣,而另外一个也有“花雨伞”的形状则是四个瓣。“你看,我们的包装上就写三个字‘花雨伞’,而对方的包装盒上制作的比较花哨,写的是‘美国花雨伞集团’,而你再仔细看一下,他们的商标‘路狸’又在哪里写呢?”顺着张漫丽的手指,记者看到“路狸”两字颜色处理得非常淡,且字体也不大。“名牌的东西真是很容易被傍。” 张漫丽说,“目前市场上我们还发现其他傍我们产品的企业,我们的内衣是一套两三百元,而傍我们产品的内衣一套都是几十元,且做工十分粗糙。”

  庭审中,上诉人的律师称,国奥公司系接受美国花雨伞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进行生产加工的,如涉嫌侵权,应由委托方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应通知美国花雨伞集团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国奥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没有依据。“路狸”商标系组成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原审不拿该组合商标的全部特征与花雨伞图形相比较,却仅以该商标中的“雨伞”图形与花雨伞图形相比认定商标近似不当。同时,上诉人的律师认为国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安淇制衣厂的不正当竞争。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安淇制衣厂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擅自改变使用“路狸”图案,弱化省略“路狸”文字,突出放大使用“雨伞”图形与安淇制衣厂享有独占被许可权的“雨伞”图形及“花雨伞”文字两项注册商标相似,对方已构成侵权。综上,请求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当庭调解:审判长主持调解成功

  在近两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及理由。在法庭调解阶段,合议庭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休庭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协议。双方签收调解书后,又表示出今后合作经营的意向,达到双方共赢,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采访中,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时说:“没想到省法院副院长能亲自办理我们的案件,这充分说明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也说明了法院工作作风的改变。对于我们的案件,省法院领导从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到庭后主持调解,都做了大量工作,最终使案件得到成功调解。”“省法院领导亲自办理我们的案件,让我们感到幸运,又非常感动。”另一方当事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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