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侵犯家化品牌“六神”花露水的案件。通过调解,该案以15名商家停止侵权、每名商家赔偿7000元至7800元的赔偿款的结果结案。
据了解,2011年6月,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市场人员发现,张家港市多家超市销售一种名叫“六神丸”的花露水产品,其标识与“六神”商标十分相似,遂带领公证人员先后至张家港的15家超市购买“六神丸”花露水,并进行了证据公证。上海家化公司认为,上述15家超市销售“六神丸”花露水的行为构成对其拥有的“六神”商标的侵权,将15名商家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总计100余万元。
庭上,涉案的15名商家都认为自己销售的“六神丸”花露水有正规的进货渠道,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了该产品,并不构成侵权。同时,15名商家认为其销售的花露水产品上标注的“六神丸”与“六神”在字数、读音、语义等方面都有明显区别,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
法官向15名商家详细解释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释明上海家化公司起诉的依据,及商标侵权可能给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带来的危害。同时,法官又同上海家化公司分析了侵权商家的特点、本案中发生的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等问题,建议上海家化公司降低赔偿数额。
最终,15名商家都和上海家化公司达成和解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