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颐而康”作为商标,使用“一只会按摩的枕头”宣传语,让长沙市民刘某坐上了被告席。记者昨日(12日)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宣判了这起湖南颐而康保健有限责任公司状告刘某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依法认定“颐而康”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判决刘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湖南颐而康保健有限责任公司称,其是一家集团型连锁企业,“颐而康”商标于2003年3月14日获准注册,目前已成为全国同行业最有影响力的品牌之一。刘某在长沙市雨花区经营一店面。2008年9月2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该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标有“颐而康”字样的安睡枕和糖果枕各一个,取得枕头的宣传资料,资料上写有“一只会按摩的枕头”。湖南颐而康保健有限责任公司遂以刘某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长沙市中院经审理认为,“颐而康”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依法认定“颐而康”为中国驰名商标。刘某在其生产的床上用品上使用与原告“颐而康”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其商标,并在其对外宣传资料上使用了“颐而康”商标,还使用“一只会按摩的枕头”宣传语,可能会在商品来源上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其行为构成了对“颐而康”商标的侵权。遂判刘某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湖南颐而康保健有限责任公司“颐而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记者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也就是“司法认驰”。自2005年长沙市中院认定“远大”系驰名商标以来,已经司法认定“长康”、“梦特娇”、“蓝猫”、“公牛电器”、“哈尔滨啤酒”、“老百姓大药房”、“多喜爱”等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