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田七”作为牙膏和洗发水的商标在全国打响后,广西奥奇丽公司再度申请将旗下医用制剂和营养品也冠以“田七”之名。
在申请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后,奥奇丽向法院提出起诉。记者今日获悉,一中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2005年2月7日,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准备在医药制剂、医用营养品等产品上使用“田七”商标。
2007年12月26日,商评委认为,田七是一种名贵药材,如果使用在这些商品上,意味着直接表示了商品原料特点,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故驳回该申请。
奥奇丽公司在2008年1月申请复审,仍未批准后,将商评委诉至法院。
奥奇丽公司认为,其没有直接表示要注册的商品中将使用田七作为物质材料。而“田七”经过该公司长期使用和广告宣传,已经被公众所熟知。
奥奇丽公司表示,此次商标申请只是已被核准的“田七”牙膏商标的延伸性注册。
法院审理后认为,将“田七”字样作为医用制剂和营养品等商品的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认为,商品中含有草本植物田七这种原料。会造成公众对该商品原料产生误认。
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奥奇丽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