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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合作条约实施规则

2008-02-16 14:02:39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第一部分 导则   第一则 简称   1.1?简称的含义
  (a)在本规则中,“条约”一词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
  (b)在本规则中,“章”和“条”指条约

  22.3 第十二条第(3)款的时限是:
  (a)第十二条第(3)款的时限
  (i)在第22.1条和第22.2条第(c)款适用时,为优先权日期后的十四个月;
  (ii)在第22.2条第(d)款适用时,为优先权日期后的十三个月,作为例外的是根据第22.2条第(e)款,提交临时登记副本时,为从提出临时登记副本的优先日期后的十三个月和提交登记副本的优先权日期后的十四个月。
  (b)第四十八条第(1)款和第八十二条则不适用于登记副本的转送。第四十八条第(2)款仍然适用。

  22.4?不遵守第22.1条和22.2条的统计
  每年在《公报》上公布一次国际局所了解的每一受理局不遵守第22.1条和第22.2条要求的案例的数量。

  22.5?国际申请需提交的文件
  在本则中,“登记副本”一词也包括根据第3.3条第(a)款第(ii)项提出国际申请的所有文件。如任何有关第3.3条第(a)款第(ii)项在伴随国际申请的清单上提出的文件事实上在登记副本离开受理局未提出,该局应在清单上加以说明,并认为没有提出过。

  第二十三则 检索副本的转送

  23.1 程序

  (a)检索副本应由受理局最迟在登记副本转送国际局的同一日转送给国际检索单位,或根据第22.2条第(d)款转送给申请人。

  (b)如国际局在收到登记副本十天后没有从国际检索单位得到后者已收到检索副本的消息时,应迅速将一份国际申请的副本转送国际检索单位。除非是国际检索单位错误地宣称在优先权后的十三个月期满后还未收到检索副本,为检索单位制作副本的费用应由受理局偿付国际局。

  (c)国际局所了解的每一受理局不遵守第23.1条第(a)款要求的案例数,每年在《公报》上公布一次。

  第二十四则 国际局收受登记副本

  24.1 登记收到登记副本的日期
  国际局在收到登记副本后,即在申请书上记载收到日期,并在国际申请的所有页面上加盖国际局印章。

  24.2 通知收到登记副本
  (a)国际局依照第(b)款的规定,将收到登记副本事及收到日期,迅速通知申请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及全体指定局。通知确认国际申请的编号,提出国际申请日期,申请人姓名及受理局名称,并指出要求优先权的原来的申请的提出日期,发给申请人的通知也应包括本款所说接到通知的指定局的名单,并说明各指定局履行第二十二条第(3)款的时限。
  (b)国际局如在第22.3条规定的期限结束后收到登记副本时,应将此情况迅速通知申请人,受理局和国际检索单位。

  第二十五则 国际检索单位收受检索副本

  25.1?通知收到检索副本
  国际检索单位应将收到检索报告一事及收到日期通知申请人及受理局(如国际检索单位就是受理局则不必通知)。

  第二十六则 核对和更正国际申请案的某些组成部分

  26.1?核对的时限
  (a)受理局应尽快发出根据第十四条第(1)款第(b)项规定的更正要求,最好在收到国际申请的一个月内发出。
  (b)如受理局发出更正第十四条第(1)款第(a)项的第(iii)和第(iv)点指出的缺陷(指遗漏名称或文摘)的要求时,应将此情况通知国际检索单位。

  26.2?纠正的时限
  第十四条第(1)款第(b)项所提到的时限应由受理局按照每一具体情况作合理的规定。从发出纠正要求之日算起,不应少于一个月,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26.3?根据第十四条第(1)款第(a)项第(v)点的具体要求的核对
  对与第十一则有关的具体要求进行核对要进行到合理的统一形式的国际公告所必要的程度。

  26.4?程序
  (a)如纠正的情况以信件的形式列入登记副本,而不影响其清晰性及要纠正的那一页的复印性能时,可用受理局的信件形式来纠正;否则就要求申请人送交包含纠正内容的替换页,并同时发出信件说明替换页和被替换页之间的不同之处。
  (b)受理局在每一替换页上注明国际申请日期,收到日期,打上该单位的印章。受理局应在其档案中保存说明纠正情况的信件副本。在纠正载入一替换页时,则保存被替换页,以及说明信及替换页的一个副本。
  (c)受理局应迅速将上述文件和替换页转送国际局。国际局将信件要求作出的纠正连同受理局收到的日期的说明一并转入登记副本,并把替换页插入登记副本。信件和被替换页均归入国际局的档案。
  (d)受理局应迅速将信件的副本和替换页转送国际检索单位。

  26.5?某些内容的纠正
  (a)受理局应判定申请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修正。如纠正是规定期限内提出时,由受理局决定修正后的国际申请案是否应被认为撤销。
  (b)受理局在有修改内容的页面上注明收到这些页面的日期。

  26.6?缺少附图
  (a)如国际申请按照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提到的附图事实上并不包括在申请案中时,受理局应在上述申请中加以说明。
  (b)申请人收到按照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的通知的日期对于第20.2条第(a)款第(iii)项的时限不发生作用。

  第二十七则 欠缴费用

  27.1 费用
  (a)为第十四条第(3)款第(a)项需要,“条约第三条第(4)款第(iv)项规定的费用”的含意是指:转送费(第十四则),国际登记费的基本费用部分(第15.1条第(i)款)和检索费(第十六则)。
  (b)在条约第十四条第(3)款的第(a)第(b)两项中,“第四条第(2)款所规定的费用”指国际登记费的指定国家费部分,(第15.1条第(ii)款)。

  第二十八则 国际局或国际检索单位指明的缺点

  28.1 指明某些缺点
  (a)如国际局或国际检索单位认为国际申请包含条约第十四条第(1)款第(a)项第(i)、(ii)、(v)诸点提及的缺点,国际局或国际检索单位应分别提请受理局注意。
(b)受理局如无不同意见,应按条约第十四条第(1)款第(b)项和第二十六则办理。

  第二十九则 第十四条第(1)、第(3)或第(4)款规定的撤销国际申请或指定国家

  29.1 受理局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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