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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冲突与协调

2008-03-28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方建国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  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和协调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其垄断性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知识产权具有自然垄断性,作为知识产权载体的知识具有独创性,且大部分是专利技术,因此知识产权的垄断性是自
  一、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冲突和协调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其垄断性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知识产权具有自然垄断性,作为知识产权载体的知识具有独创性,且大部分是专利技术,因此知识产权的垄断性是自然产生的。但是,由于知识快速的无形磨损、同类知识的竞争和知识产品的可替代性等因素的存在,自然垄断很容易打破,维持垄断的唯一方法只有不断地使知识领先;其次,知识产权具有法定垄断性,传统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是认可和保护的。知识产权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垄断权利。但由于知识产权排他性、独占性受到一定的时间和地域限制,所以其法定垄断性是有限的;最后,知识产权在知识交易上具有垄断性,这主要是指对知识产权转让和实施的垄断、对价格的垄断以及对该知识所对应的实物产品市场的垄断。法律应当保护知识产权,但如果知识产权的拥有者把知识产权作为垄断的手段,限制了竞争,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利益,也包括其他经营者利益,更多是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反垄断法的基本使命就是反对垄断,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但同时它又有例外。而且,一般说来,知识产权就是属于这种例外中的一种情况。因此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复杂的关系,既可能存在潜在的冲突,又具有某些方面的一致性。

  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冲突的可能性 

  由于拥有知识产权这种独占权往往会使企业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地位、支配地位或者可以说至少是加强了这种地位,因此如果有关企业的这种垄断地位或者支配地位被用来实施非法限制竞争的行为,如不正当地拒绝许可他人利用其知识产权以消除或减少自己在特定市场上的竞争压力,或在许可他人利用其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附加了某种明显限制正常竞争的条件以获取垄断利益等,那么这种对合法垄断权的不正当行使行为就违背了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样会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总之,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有一定限制的垄断的创造物。

  三、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一致性

  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一致性来说:首先,尽管作为私法的知识产权法和作为公法的反垄断法对竞争的关注与调整的角度、方式不同,但是它们在促进竞争这一点上有竞合趋同的一面;其次,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可以统一于对消费者的保护上,知识产权无论是通过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以在总体上增加消费者福利,还是通过对具体市场上的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止和制裁来使消费者免遭交易中的损害,都可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而反垄断法无论在哪个国家,哪个时期,也不论是更加突出公平还是更加突出效率,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增进消费者福利方面则是完全一致的。反垄断法通过禁止那些可能损害有关服务消费者的现有的或新的方式的竞争行为,推动创新并增进消费者福利。
Tags:协调  冲突  知识产权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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