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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职务发明人分享更多知识产权收益

2008-03-28 07:57:52 来源:知识产权报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  让科技人才特别是职务发明人分享更多的知识产权收益,从而使职务发明人拥有较多的财产性收入,激励他们更好更多地进行自主创新。本文提出并回答了如何让职务发明人分享知识产权收益的问题。  科技创新,关键在
  让科技人才特别是职务发明人分享更多的知识产权收益,从而使职务发明人拥有较多的财产性收入,激励他们更好更多地进行自主创新。本文提出并回答了如何让职务发明人分享知识产权收益的问题。

  科技创新,关键在人才。在我国自主创新的过程中,为了充分调动科技人才特别是职务发明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我们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并给予职务发明人必要的荣誉的同时,还应该十分重视对职务发明人的物质鼓励与激励,建立起良性的创新机制,让职务发明人分享知识产权收益,才能使职务发明人拥有较多的财产性收入,使其更好地进行自主创新,加速创新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

  之所以应该让职务发明人分享知识产权收益,就是因为职务发明人才是知识产权的真正创造者。在自主创新的过程中,国家或单位的科研资金的投入及其技术条件,都是自主创新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基础,而要创造出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成果,则主要依靠职务发明人的聪明才智的发挥与创新。因此,职务发明人是自主创新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创造知识产权成果的过程中做出了自己的贡献,理所当然应该分享知识产权收益。

  让职务发明人分享知识产权收益,就是让职务发明人拥有财产性收入。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应该说,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作为单位与个人最为重要的无形资产,其收益就属于非常重要的财产性收入。从企业来说,特别是一些世界500强企业,其无形资产的价值,往往要大于其有形资产的价值。如果我们创造条件,让职务发明人分享更多的知识产权收益,那么在实际上,也就等于让职务发明人拥有了财产性收入。

  让职务发明人分享知识产权收益,就要让职务发明人与单位共同拥有或者共享知识产权。早在1996年4月,日本制定的《科学技术基本计划草案》就曾明确提出,国立科研机构发明人将与国家共享研究成果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并允许科研人员用自己研发的成果创办企业。深圳华为技术公司也规定,知识的创造者即发明人拥有部分知识产权,在实际上也就是确认了发明人与企业共同拥有知识产权,或者共享知识产权。我国最新通过的科技进步促进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就将确立“将财政性资金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者”的制度,也将使单位与发明人共同拥有知识产权、或者使发明人个人拥有知识产权成为可能
Tags:知识产权  收益  更多  分享  职务  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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