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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是一致保护 而不是排除

2008-08-01 来源:人民网-跨国公司频道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小组专家——时建中,7月30日做客人民网,就“中国《反垄断法》8月1日颁布实施”等问题接受人民网采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小组专家——时建中,7月30日做客人民网,就“中国《反垄断法》8月1日颁布实施”等问题接受人民网采访。

  以下是访谈节录......

  主持人与此同时,国内对于美欧等跨国公司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技术掌控产业核心而感到焦虑,对此您怎么看?《反垄断法》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能在多大程度上应对这个问题?

  时建中我在刚才的回答当中,已经从多个角度有过相应的回答了,概括起来还是一句话,不要误读中国的《反垄断法》的第55条,《反垄断法》第55条并没有把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对立起来,第55条并不意味着中国的《反垄断法》不分是非、不问清白,使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适用行为,它只适用于滥用行为,既然只适用于滥用行为,这些跨国公司怎么去行使自己的知识产权,就成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只要你不滥用,那就不会启动《反垄断法》第55条相关程序,所以,怎么去正当的、合法的,在这样的前提下,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这是可以的。但是,不要滥用知识产权。只要没有滥用行为,具体滥用行为可能会表现为我们《反垄断法》第3章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那些行为最后还是可以解释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只要在知识产权的使用过程当中,比如许可的过程当中、转让的过程当中,不要有了滥用行为,《反垄断法》应当还是对你是一种保护机制,而不是一种排除的机制。

  主持人《反垄断法》中滥用知识产权的条款与原有的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之间应该如何衔接?

  时建中不是原有的是一个并存的,《反垄断法》出台之后仍然有这个状态,比如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还有其他针对专门知识产权的条例,那是构成一个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反垄断法》出来之后,构成了一个竞争法的法律体系,这是一种并存的状态,在那些法律还是要注意它们的一些功能,知识产权法很重要的功能是确定知识产权,授予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还有防止知识产权的利益受到侵犯。《反垄断法》毫无疑问首先还是要承认知识产权法对于知识产权的授予、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应用以及对那些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资产,同时,《反垄断法》还有另外一个任务,就是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因为知识产权本身是法定垄断的,如果滥用这种垄断权,就会使得相关市场的竞争受到排除,至少受到影响。

  时建中所以它本身就是一个相互衔接的机制。我们举一些具体的例子,比如专利法,专利法有一个专利强制实施许可,这个法是比较典型的把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连接起来的一个很重要的媒介。
Tags: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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