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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其林”纠纷一审有果

核心提示: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对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下称米其林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米其林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对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下称米其林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米其林公司的诉求,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关于“米斯林”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异议复审裁定,责令商评委针对被异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由钱新宇于2003年4月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2类摩托车、自行车等商品上,商标局经过初步审定并作出公告。米其林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136402号“MICHELIN”商标和519749号“米其林”商标(下称涉案商标)整体近似,且涉案商标系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存在恶意摹仿,因此,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然而,商评委认为米其林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异议复审的理由,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裁定,对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米其林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据米其林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明涉案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法院认定涉案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达到驰名程度。另外,“米斯林”与“米其林”整体上相近似,构成了对驰名商标“米其林”的摹仿。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摩托车、自行车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轮胎等商品不相同或不相类似,但是轮胎是自行车、摩托车的主要构件,两类商品具有相当的关联性,足以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异议商标的商品来源于米其林公司,或者误以为其与米其林公司的驰名的商标具有某种联系,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低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最终损害米其林公司的利益。

 

  因此,北京一中院对米其林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关于第3518291号“米斯林”商标异议复审裁定,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记者从米其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处获悉,由于该判决对第三人钱新宇采用了公告送达的方式,所以还在上诉期内,目前并没有收到商评委或第三人提起上诉的通知。本报将继续关注本案进展。(王俊杰)

Tags:米其林  
责任编辑:武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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