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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条约

2008-02-16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   (一九七三年六月十二日订于维也纳)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同盟)  本条约缔约国(下称缔约国)组成商标国际注册同盟。  第二条 (释名)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在本条约和施行细则中:  (一

  (三)任何依第(二)款作过声明的缔约国,可以随时用交给总干事的通知书撤回它的声明。

  第四十七条 (通知)
  总干事将下列各项通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各缔约国政府:
  (1)依照第四十四条签字;
  (2)依照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交付批准书和加入通知书,依照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1)项交付附带声明,依照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2)项交付关于撤回或限制这种声明的通知。
  (3)依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本条约的生效日期和依照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1)项所作的修改的生效日期。
  (4)依照第四十三条收到的退约通知。
  (5)依照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第(二)、(三)两款所收到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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