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一九七三年六月十二日订于维也纳)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同盟) 本条约缔约国(下称缔约国)组成商标国际注册同盟。 第二条 (释名)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在本条约和施行细则中: (一
(三)任何依第(二)款作过声明的缔约国,可以随时用交给总干事的通知书撤回它的声明。
第四十七条 (通知)
总干事将下列各项通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各缔约国政府:
(1)依照第四十四条签字;
(2)依照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交付批准书和加入通知书,依照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1)项交付附带声明,依照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2)项交付关于撤回或限制这种声明的通知。
(3)依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本条约的生效日期和依照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1)项所作的修改的生效日期。
(4)依照第四十三条收到的退约通知。
(5)依照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第(二)、(三)两款所收到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