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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法(第二章至第六章)

2008-02-16 来源:著作权大世界 作者: 评论: 点击:
核心提示:(修订至1987年9月3O日止)第二章 版权的所有权和转移
第三章 版权期限
第四章 版权标记、样品交存和登记
第五章 侵犯版权和补救方法
第六章 印制规

  (a)一般要求:
  受本法保护的录音作品由版权所有者授权在美国或其他地方发表时,应在公开发行的所有录音作品的录音制品上载有一个本条规定的版权标记。

  (b)标记的形式:
  录音制品上载有的版权标记应包括下列三项内容:
  (1)符号:(字母P在一圆圈内);和
  (2)录音作品首次发表的年份;和
  (3)录音作品版权所有者的姓名,或可识别其姓名的缩写词,或众所周知的版权所有者的别名;如果在录音制品标签或容器上印有录音作品的制作者姓名,如果没有其他姓名与标记一并出现,则该制作者的姓名应被认为是标记的一部分。

  (c)标记的位置:
  版权标记应载于录音制品的表面,或录音制品的标签或容器上,其形式和位置应能适当表示版权所有。

  第403条 版权标记:载有美国政府作品的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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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一种作品以主要包括美国政府一部或多部作品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形式出版时,第401条或第402条规定的版权标记还应包括一项声明,以肯定或否定方式指明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中受本法保护的任何作品的部分。

  第4O4 条版权标记:集体作品中的单独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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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集体作品中的单独创作稿件,可按第401至403条的规定载有其本身的版权标记。然而,适用于整个集体作品的统一标记,无论所包括的单独稿件的所有权如何以及这些稿件以前是否发表过,均足以符合第401至403条关于集体作品所包括的单独稿件(不包括代表该集体作品版权所有者以外的任何人所登载的各种广告)的要求。

  (b)如果运用于整个集体作品的统一标记载有其姓名的人并不是未刊载其本身版权标记的单独稿件的版权所有者,这种情况属于第406条(a)款规定的范围。

  第405条 版权标记:标记的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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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遗漏对版权的影响:
  在版权所有者授权而公开发行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上遗漏第4O1至403条规定的版权标记,在下列情况下不应使作品的版权失效:
  (1)仅在数量相当少的公开发行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上遗漏版权标记;或
  (2)在无标记出版以前或无标记出版以后5年内已进行作品登记,并在发现遗漏以后作了相当的努力,对在美国公开发行的所有复制件或录音制品补载标记;或
  (3)标记的遗漏是违反一项明确的书面要求,即以刊载符合规定的版权标记,作为版权所有者授权公开发行复制件或录音制品的一个条件。

  (b)遗漏对非故意侵犯权利者的影响:
  任何因信赖一件遗漏版权标记的经授权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而在非故意的情况下侵犯版权的人,如果能证明系由于标记的遗漏而使其误解,对于在接到该作品已根据第4O8条进行登记的实际通知以前的任何侵犯权利行为而造成第504条规定的实际或法定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对于在此种情况下侵犯权利的诉讼,法院可允许或不允许追回侵犯权利人因侵犯权利行为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并可禁止继续该侵犯权利的活动或可要求侵犯权利人按照法院确定的数额和条件向版权所有者交付适当的许可费,作为许可其继续正在进行中的侵犯权利的一个条件。

  (c)标记的取消:在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的情况下,从任何公开发行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上取消、销毁或涂抹版权标记不影响本法规定的保护。

  第406条 版权标记:姓名或日期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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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姓名的错误:
  如果在版权所有者授权公开发行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上的版权标记所载姓名的人不是版权所有者,版权的有效性和所有权不受影响。然而,在这种情形下,任何非故意开始进行侵犯版权活动的人,如果能证明系由于该标记而使其误解,并根据标记所载姓名的人所称的转让或许可真诚地开始这种活动,则对于因此种侵犯权利而提起的任何诉讼具有完全的辩护理由,除非这种活动开始以前:
  (1)该作品业已以版权所有者的名义进行登记;或
  (2)标记中所载姓名的人所签订的并表明该版权所有权的文件业已备案。
标记中所载姓名的人,有责任向版权所有者说明标记中所载姓名的人所称根据版权作出的转让或许可所得全部收入情况。

  (b)日期的错误:版权所有者授权发行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上版权标记的年份早于首次出版的年份时,任何根据第302条规定自首次出版年份计算的期限均将按该版权标记的年份计算。当标记年份比首次出版年份晚一年以上时,则认为该作品系在没有任何版权标记的情况下出版的,并属于第405条规定的范围。

  (c)姓名或日期的遗漏:版权所有者授权公开发行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未载有任何可合理认为是该版权标记一部分的姓名或日期时,则认为该作品系在没有任何版权标记的情况下出版的,并属于第405条规定的范围。

  第4O7条 向国会图书馆交存复制件或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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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除(c)款规定的情况以外并在(e)款规定的条件下,美国出版的有版权标记的作品的版权或专有出版权的所有者应在该出版之日以后的3个月内交存:
  (1)两册最佳版本的完整复制件;
  (2)如果该作品是录音作品,则应交存两份最佳版的完整录音制品以及与此种录音制品同时出版的印刷材料或其他视觉可感受到的材料。
  本款关于交存的要求和(e)款关于取得复制件或录音制品的规定都不是版权保护的条件。
  (b)需要交存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应交存版权局以供国会图书馆使用或支配。在交存者提出要求并交付第7O8条规定的登记费时,版权局局长应给交存者开收据。

  (c)版权局局长可以条例规定某类材料无须按本条要求进行交存或只须交存某类一件复制件或录音制品。这种条例应当规定完全免予接本条要求进行交存,或采取其他交存方式,以便在下述情况下能够提供某件作品的令人满意的档案记录而不给交存者造成实际的或财政的困难:作者本人是某件绘画、刻印或雕塑作品的版权所有者,而且:
  (i)该作品已出版的复制件不到5件,或
  (ii)该作品已出的版本只限于数量有限的有编号的复制件,其货币价值使交存该作品最佳版本的两件复制件成为一种难于负担的不合理或不公平的义务。

  (d)在(a)款规定的那种作品出版以后的任何时候,版权局局长可用书面形式,要求应按(a)款规定进行交存的任何人交存所需的作品。被要求者在接到要求以后3个月内如果仍未交存,就有责任:
  (1)为每件作品交纳一笔不超过250美元的罚金;
  (2)向国会图书馆的一个特设基金交纳相当于需要交存的复制件和录音制品零售价总和的金额,如果零售价尚未确定,则要交纳同国会图书馆取得这些复制件和录音制品的合理费用相等的金额。
  (3)如果这种人故意或层次不按要求办事或拒绝按要求办事,则除了第(1)、(2)项规定的罚金以外,还要交纳一笔2500美元的罚金。

  (e)关于已经录制并在美国公开广播过但仍未出版的广播节目,版权局局长应在同国会图书馆馆长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和官员协商以后,为通过交存或其他方式,取得这种节目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供国会图书馆收藏,制定各种管理条例。
  (1)应当允许国会图书馆馆长按照这种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直接从公开广播中录制广播节目,并为存档目的从该录制品复制一件复制件或录音制品。
  (2)该条例还应规定各种标准和程序,根据这些标准和程序,版权局局长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在美国进行广播的广播权所有者交存某一特定广播节目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在美国进行广播的广播权所有者可以按照自己的选择,通过赠送,外借进行复制,或以不超过复制和提供复制件或录音制品费用的价格出售来进行交存。根据本项制定的条例,应为进行交存制定出不少于3个月的合理期限,并应根据正当的需要,允许交存期限的延长以及交存范围和交存方式的调整。在美国进行广播的广播权所有者,如果放意不按该条例规定的条件办事或拒绝照办,就要向国会图书馆的一个特设基金交纳一笔不超过复制或提供这种复制件或录音制品费用的金额。

Tags:第二章  版权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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